新店溪橋火燒車事故

新店溪橋火燒車事故是一起於1948年5月28日發生在臺灣新店溪橋(現今華翠大橋位置)上的臺灣鐵路管理局列車失火事故,起因是由於有乘客攜帶危險品上車,最後導致四節車廂被燒毀,旅客傷亡情形為亡者21名、重傷者40名、輕傷者36名;另有家屬申請登記失蹤者51名,其中經過調查後有43名推定死亡。事後並舉行追悼大會,臺鐵也修改規章並加強宣導禁止旅客攜帶、託運危險品,同時也制定獎勵辦法鼓勵民眾檢舉攜帶危險品上車的旅客[1][2]

新店溪橋火燒車事故
地圖
詳情
日期1948年5月28日
時間14:58(中原標準時間)發車後
地點臺灣新店溪橋(現今華翠大橋位置)
國家或地區 中華民國
營運商臺灣鐵路管理局標誌 臺灣鐵路管理局
事件類型行車中着火
起因乘客攜帶危險品上車,引發火警
統計
死亡64(死亡和推定死亡)
受傷76(輕傷和重傷)
損失多件乘客行李和包裹、部分鐵軌枕木以及4節車廂

事發經過

19485月28日14點58分,第29次列車萬華車站開出,南下前往板橋車站,在接近新店溪橋時,第9節的三等車廂(車號22034)突然起火燃燒,乘客往兩側逃避,甚至有人從窗戶跳入新店溪[1][2]

當時在車尾行李車的查票員陳東昇見出事了,遂扳下車長警氣閥(後改稱「車長閥」)讓列車緊急停駛,使逃往列車後端的乘客能從後門安全下車[2]。然而當司機打算重新發動列車時,發現無法使着火車廂與未着火車廂分開,且列車仍然處於「緊軔」狀態(可能是因為車長警氣閥未恢復或是軔管已被火燒壞),遂派司爐到後面去處理[2]。司爐發現火勢已蔓延到第八節車廂後,遂急忙解開第八節與第七節車廂的掛勾,前七節列車便重新發動開往板橋車站,而留在橋上的四節車廂則因火勢過大全數燒毀[2]

傷亡損失

根據由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鐵路工會中國國民黨臺灣區鐵路黨部、臺灣省政府社會處所組成的「新店溪橋傷亡旅客善後救濟處理委員會」統計,有21名旅客死亡、40名重傷、36名輕傷;另有由家屬申請登記的51名失蹤旅客,其中經過調查後有43名推定死亡[1]。此外,尚有四輛車廂燒毀(三等客車兩輛、二等客車一輛、行李車一輛),並有19件行李、38件包裹、118根枕木被燒毀[2]

事後處理

這起事件發生後,鐵路直到隔日中午才恢復通車[2]。政府官員與民意代表也到醫院慰問,臺鐵也動員員工捐獻一日所得[1]。救濟金方面,死者發給舊臺幣35萬元,殘廢者25萬元,重傷旅客除負擔一切醫療費用外並發給10萬元,輕傷者則負擔其醫療費用[1][2]

臺灣省參議會對此事件要求徹查原因並追究相關責任、從優撫卹死難者並發給負傷者醫藥費,並請求政府成立調查委員會、要求臺鐵徹底進行車輛檢查與枕木更換[1]國民大會代表聯誼會也召開焚車慘案座談會,邀請當時的臺灣鐵路局局長郎鍾騋報告處理經過[1]。而事件發生原因為有旅客攜帶樟腦粉或汽油乘車引發火警[1]

臺北市雙園區(今萬華區區民代表會由主席林打銅於該年6月12日14:40在新店溪橋畔舉行追悼會,臺鐵補助臺幣10萬元,同日16:00到6月16日16:00並舉行划龍舟超渡陰魂的活動[1]。臺北縣板橋鎮(今新北市板橋區)也在6月25日舉辦追悼會,板橋鎮鎮長林燕清主祭,臺鐵副局長修城陪祭[1],臺鐵並提供免費車票供家屬搭車前往追悼會[2]

之後臺鐵加強宣導禁止旅客攜帶危險品上車,並制定獎勵方法,讓告密檢舉的旅客可以從罰金中分得一半的金額,臺鐵還會另外再發臺幣一千元以上的獎金給檢舉者[1][2]

註釋

參考來源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溫文佑. 〈戰後台灣鐵路史之研究——以莫衡擔任鐵路局長時期為例(1949-1961)〉 (PDF). 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2010年10月: 121-125頁 [2021-04-1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7-08-11). 
  2.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蔡仁輝. 《閒話臺鐵五十年》. 蔡吳春月. 1996-11-02: 11-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