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憲法
紐西蘭憲法(英語:Constitution of New Zealand)是指一系列決定紐西蘭政治治理的法律與原則的總和,與許多國家不同,紐西蘭沒有單一憲法文件。[1][2] 紐西蘭憲法是不成文憲法,由書面和非書面的慣例組成,儘管憲法納入了一些書面的文件,但「不成文憲法」仍被廣泛使用。[3][4] 1986年的憲法法令在憲法體系中起中心作用,[3] 其他的還有法令、議會命令、特許狀、法院判決、懷唐伊條約的原則,[1][5]不成文的法律習慣和公約等等。普通法律和憲法性法律在立法技術上沒有差異,[1] 在大多數情況下,紐西蘭議會只要通過議會法案就可以進行「憲法改革」更改或廢除憲法要素, 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如1993年選舉法規定某些內容只有通過全民公投才可以修改。[1]
紐西蘭是一個議會民主制的君主立憲制國家,[1][3]這一政治系統基於西敏制,隨着紐西蘭憲法特色的發展,用西敏制描述開始變得不夠恰當。[2] 紐西蘭君主是紐西蘭的國家元首,由總督代表在紐西蘭行使權力,君主也是行政、司法和立法權力的來源,儘管這些權力掌握在民主選舉的紐西蘭議會手中。[3]
憲法性文件
名稱 | 日期 | 類型 | 描述 |
---|---|---|---|
內閣手冊 | 1979年 | 公約 | 描述內閣程序,被視為「部長及其職員和政府部門決策的權威指南」。[7] |
憲法法令 | 1986年 | 法令 | 描述了政府的三大分支,取代1852年憲法法令。 |
選舉法 | 1993年 | 法令 | 介紹了議會議員的選舉。 |
皇家法律適用法 | 1988年 | 法令 | 將一些重要的英國憲法文件納入紐西蘭法律中,包括大憲章、1689年權利法案、1701年皇位継承法等。 |
紐西蘭總督特許狀 | 1983年 | 特許狀 | 介紹總督的角色和行政局的職能。 |
紐西蘭權利法案 | 1990年 | 法令 | 列舉了公民反對國家的權利,將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義務立法為紐西蘭法律。 |
高級法院法 | 2016年 | 法令 | 介紹了紐西蘭司法機構的管轄權,紐西蘭最高法院是紐西蘭的終審法院。 |
懷唐伊條約 | 1840年 | 條約 | 英國皇室和毛利人首領之間的條約。 |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1.3 1.4 McDowell & Webb 2002.
- ^ 2.0 2.1 Joseph, Philip. Founda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PDF). Canterbury Law Review. 1989 [2019-12-07].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2-03-21).
- ^ 3.0 3.1 3.2 3.3 3.4 Eichbaum & Shaw 2005.
- ^ Palmer, Matthew. Constitution - What is a constitution?. Te Ara: The Encyclopedia of New Zealand. 20 June 2012 [16 August 20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15) (英語).
- ^ Palmer 2008.
- ^ Sir Kenneth Keith. On the Constitution of New Zealand: An Introduction to the Foundations of the Current Form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the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 2017 [13 November 20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1-17).
- ^ Eichbaum, Chris. The Cabinet office manual. Te Ara: The Encyclopedia of New Zealand. [25 August 20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24) (英語).
外部連結
- 紐西蘭憲法性法律文本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