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欧盟组织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英語: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由歐洲聯盟成員國組成的國際組織。 在1957年3月25日,《歐洲煤鋼聯營條約》成員國簽訂《羅馬條約》,決定成立共同市場及原子能共同體。 後來,根據《1965年布魯塞爾條約》(Merger Treaty)在1967年將《歐洲煤鋼聯營條約》及歐洲經濟共同體的合併到統一架構內。如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已經在歐洲聯盟架構內。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EAEC / Euratom)
  • Europæiske Atomenergifællesskab丹麥語
  • Europese Atoomenergie Gemeenschap荷蘭語
  • Communauté européenne de l'énergie atomique法語
  • Europäische Atomgemeinschaft德語
  • Ευρωπαϊκή Κοινότητα Ατομικής Ενέργειας希臘語
  • Comunità europea dell'energia atomica意大利語
  • Comunidade Europeia da Energia Atómica葡萄牙語
  • Comunidad Europea de la Energía Atómica西班牙語
:::   成員國 :::   參加的有關國家
  成員國
  參加的有關國家
管理單位歐洲聯盟委員會
官方語言24種語言
類型國際組織
成員國27個歐盟成員國
2個有關國家
 瑞士
 英國
成立1958年
1958年1月1日
1967年7月1日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成立目的為核能聯營及分銷共同市場,並可出售剩餘核能至境外國家。

歷史

 
攝於1957年4月1日,時任西德總理 康拉德·阿丹拿、德國學者華特·荷爾斯泰因和時任意大利總理 安東尼奧·塞尼,在意大利羅馬簽署歐盟關稅同盟(European Union Customs Union,EUCU)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atom)相關文件。

最初歐洲煤鋼共同體提議擴展其權力以涵蓋其他種類的能源。但是歐洲煤鋼共同體的主席讓·蒙內特認為需要另一個組織去處理核能。一個由路易·阿曼德負責對歐洲核能使用的研究認為,基於煤的衰竭和減少對石油的依賴核能是需要發展的。比荷盧三國關稅同盟德國都認為需要一個共通的市場,而法國則基於保護主義反對。最後蒙奈提議一個分開的原子能源經濟組織以聯合各國。

參見

外部連結

圖例:
    事實上繼承
  框架:
   事實上的內部框架
   外部框架
                    歐洲聯盟(歐盟)
 
歐洲各共同體
(歐盟三支柱)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現今
歐洲煤鋼共同體  
 
    歐洲經濟共同體    
            申根區 歐洲共同體
TREVI 司法與內政合作  
    /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
現今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英法協約

[西方聯盟到北約]

歐洲政治合作英語European Political Co-operation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西方聯盟英語Western Union (alliance)   /  
西歐聯盟
[1984年羅馬宣言英語Rome Declaration重新激活了西歐聯盟並轉交至歐盟]
     

[社會、文化移交歐洲理事會負責]

現今                
        歐洲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