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周制度論

殷周制度論》是國學家王國維於1917年寫的一篇有關殷代周代的重要著作。

重要論點

王國維在文中指出:「中國政治文化變革,莫劇於殷周之際。」殷周制度之不同便成為了本文的一個重要的觀點。

殷周制度之不同

在地域上來看,前代皆來自東方,只有周人來自西方,加上在東征後國土寬大,所以周人有與別不同的制度。

(一)立子以嫡

王國維先生說:「殷以前無嫡庶之制。」而周所以要訂立嫡庶之制,實為「息爭」,穩定政治,立子以嫡是封建制度之核心。

(二)宗法制度

殷商時期沒有形成宗法制度,是兄終弟及,無弟然後傳子。「藉曰有之,不過合一族之人奉其族之貴且賢者而宗之;其所宗之人,固非一定而不可易」,商代的族長則本宗族內選舉賢能之人擔任,也可以更換。周代則實行嚴格的宗法制度,天子、諸侯和各級貴族均採用嚴格的嫡長子繼承制,並形成父系氏族家長制。

  • 宗法制度是從立子以嫡制衍生出來的。因為殷代以兄弟相傳,故不能建立一個穩定的宗法制度。自殷以前,天子、諸侯君臣之分未定,殷未亡而周已可以稱王。治國上,周人以「尊尊」上治祖祢,「親親」下治子孫,「賢賢」縱治官吏。
  • 宗法制度又衍生喪服之制。喪服之大綱是「親親」,「尊尊」,「長長」,「男女有別」。
  • 宗法制則適應了周人的氏族家長制,氏族的若干家族取得較高權勢地位,因此必須劃分本家族與其他家族的區別,開始講究胄之親疏,凡離家族中軸線愈遠者,則離權力核心愈遠。家族的凸出發展,轉而破壞了舊有的氏族制傳統。
  • 宗法制以及與之相聯繫的同姓不婚制、統治者對百姓的道德約束,實際上也與周滅商後「男女有別」、女性地位大大下降密切相關。

(三)同姓不婚制

商代「六世則可通婚」,不限同姓異姓。周代有別十分重視,男女之別,周亦較前代為嚴,為此開創了「男子稱氏,女子稱姓」,禁止同姓結婚。[1][2]周代行同姓不婚制,原因有三:

  • 避免同姓通婚造成下一代的不蕃盛。
  • 以政治婚姻聯絡異姓諸侯。[3]
  • 道德的約束力。

(四)分封制

「自殷以前,天子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當夏後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恆,累世稱王。湯末放桀之時,亦已稱王。當商之末,有周之文武亦稱王。蓋諸侯之於天子,猶後世諸侯之於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於《牧誓》,《大誥》,皆稱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未全定也。」 商王僅為諸侯之長,周王則為諸侯之君。從周代起,大力分封親戚以屏周室,「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鬆散的方國聯盟制轉變為嚴格的等級分封制

(五)刑律與道德的關係

「周之制度典禮乃道德之器械,而尊尊,親親,賢賢,男女有別四者之結體也。此之謂『民彝』。其有不由此者,謂之『非彝』」 。「非彝」者,禮之所去,刑之所加也。殷人之刑惟「寇攘奸宄」,而周人之刑,則並及「不孝不友。」在周之前,刑律是和道德不相干的,而周之後,道德便和刑律互相補充互為依託。後人所謂的王道霸道並重,即始於周。並且,「此種制度,固亦由時勢之所趨,然手定此者,實惟周公。」

影響

王國維自評本文說:「王君之《殷周制度論》,從殷之嗣典世系,以證嫡庶之制始於周之初葉,由是對周之宗法,喪服,及封子弟,尊王室之制,為有系統之説明。其書雖寥寥二十葉,實近世經史二學上第一篇大文字,此皆殷墟文字研究之結果也。」[4]趙萬里評說:「蓋先生據甲骨及古金文字,兼以詩書禮參之,以證殷之嗣典及傳統之制,均與有周大異。而嫡庶之別即起於周之初葉,周之前無有也。復由是於周之宗法,喪服及封子弟,尊王室之制為具體之解説,義據精深,方法縝密,極考據家之能事。殆視為先生研究古文字學及古史學之歸納的結論可也。」[5]事實上,王國維開創了「二重證據法」,在當時中國歷史的研究是很大的進步,後來更有人在二重證據法的基礎上發展出「三重證據法」。而他融考古與政治觀於一體的手法,也為後人所稱讚。

旅美作家李劼認為:「從《殷周制度論》所揭示的殷周之異稍稍跨前一步,人們就可以發現,中國曾經是一個民主的聯邦國家。雖然那樣的民主聯邦與美國式的聯邦合眾國頗有異趣,但在本質上卻是完全相同的。也即是說,民主和聯邦,並不是西方文化的特產,並不是美國特有的國情,而同樣也是中國文化和中國歷史最為始源的傳統。」[6][7]李劼指出孔子思想的實質:「孔子着急的不是整個社會和整個歷史回不到周之前的那種狀態里,即天子和諸侯之間的關係是鬆散的,天子不是事先指定的而是後來選拔的,人們的道德觀念比較開放,上上下下都可以輕輕鬆鬆談情說愛,飲酒高歌,如此等等。孔子擔心的是整個社會和整個歷史又要回到周以前的狀態里,從而使周公的努力以至於周朝的全部歷史意義喪失殆盡!」,又說:「雖然王國維的結論是和孔子完全相同的,「是殷周之興亡,乃有德與無德之興亡」;但只消換一個角度理解,事情正好相反,有周以降,人的自由程度降低了,以此換取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地方的自治程度削弱了,以此換得了中央集權的確立和強化;由於君王完全成為父子相傳,兒子對父親的從屬地位由此確定;與此相應,由於男女有別,女人對男人的從屬地位就此明確。假如說,這在當時可以看作是一種進步,那麽在如此數千年的一個歷史輪回之後,那樣的進步意義在今天正好已然走向其反面。」[8]廖康在評析李劼的商周研究時也認為:「商周之變,在政治上是強權打敗了公理,集權打敗了聯邦,專制打敗了民主,等級打敗了平等。在文化上是話語打敗了無言,謊言打敗了事實,禮教打敗了自由,一己為尊的道德打敗了一視同仁的法律,整齊劃一的集體打敗了五彩繽紛的個性。」[9]楊鵬的《孔子最後七天的眼淚》中也表達了與李劼相通的觀點。

對本文的質疑

後世有不少史家質疑王國維的見解,特別是隨着不斷的考古新發現,王國維的見解有一些被認為是片面的,例如分封制在商代是存在其雛形的、商末存在嫡庶之分,再比如商代雖然倫理道德較為開放自由,但《商書》中亦有「刑三百,罪莫重於不孝」[10],刑律並非與道德完全不相干。而史家陳夢家則認爲王國維「乃徣他所理解的周制來證明周公改制優於殷制,在表面上似乎說周制較殷制為進步的,事實上是由鼓吹周公的封建制度來維護清代的專制制度。」他又表示《殷周制度論》「在實際上是王氏的政治信仰。」[11]

參考文獻

  1. ^ 王國維《殷周制度論》:男女之別,周亦較前代為嚴。男子稱,女子稱,此周之通制也。
  2. ^ 王國維《殷周制度論》:商人血親六世以後或可通婚;而同姓不婚之制,實自周始;女子稱姓,亦自周人始矣。
  3. ^ 王國維《殷周制度論》:且異姓之國,非宗法之所能統者,以婚媾甥舅之誼通之。
  4. ^ 抗父(王國維筆名):《東方考古零簡》
  5. ^ 趙萬里:《王靜安先生年譜》
  6. ^ 李劼《商周春秋》自序
  7. ^ 李劼《中國文化冷風景·商周之交和百年激變》
  8. ^ 李劼《中國文化冷風景·歷史的混沌是如何被開竅的》
  9. ^ 廖康《探索失去的華夏文明》
  10. ^ 《呂氏春秋·孝行》引《商書》曰:刑三百,罪莫重於不孝。
  11. ^ 陳夢家:《殷墟卜辭綜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