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又稱火耗銀。「火耗」一詞原本指零碎白銀經火鎔鑄成銀錠元寶過程中所生的損耗,後引申指古中國清朝於正規稅糧或稅金之外的一種附加稅

起源

火耗最早源自唐朝錢陳群《條陳耗羨疏》表示:「昉於唐之中葉立羨餘賞格,於是天下競以無藝之求,為進階之計,五代相沿滋甚。」火耗名稱之確立,自明朝有之[1]。宋朝耗羨的名目有解費,有部費,有雜費,有免役費等,不可悉數。

清承明制,官員的俸祿低微,正常的俸祿收入難以應付日常開支所需,一位知縣「每月支俸三兩,一家一日粗食安飽兼餵馬匹,須銀五六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費」[2]。幕友師爺、門房僕役,都需官員自己出錢聘僱,因此額外的津貼是不得不然之事[3]。順治年間,禮科給事中季開生奏稱:「天下火耗之重,每銀一兩有加至五六錢者。」康熙六十一年,有上諭指出:「火耗一項,特以州縣各官供應差使。故於正項之外略加些微,以助常俸所不足,原是私事。」清律規定,各行省轉交至戶部中央稅款者,必須以五十兩銀元寶為一單位,因此行省衙門百姓收集來的散銀必須鎔鑄成合乎規格的五十兩元寶,才能上繳。在鎔鑄過程中所損耗的銀兩,則稱為火耗,也因此,火耗亦稱火耗銀。

通常這些火耗損失,全部需附加在原納稅人,且於繳納之前附加於稅款。實際支付耗損之餘,全部成為官吏收入。

計算方法

商號按律需向中央及地方繳交一百兩銀的稅賦;若附加火耗十兩,此商號實際就必須繳交一百一十兩。又如,某墾號按律需繳交一百斤稅糧,若附加火耗一成,那此墾號就必須繳納一百一十斤稅糧。事實上1684年山西地方加派的火耗,一兩即加至三、四錢[4],所謂「各州縣火耗,每兩有加二三錢者,有加四五錢者,除量留本官用度外,其餘俱捐補通省虧空」,「計每歲科派有較正供額賦增至數倍者」[5]

流弊

一般情況下,地方政權收的火耗通常會比實際損耗多,也就是耗損銀兩造成損失外,所有地方養廉銀及公費亦從此名目支出,久而久之變成合乎法規的附加稅。稱為火耗的附加稅,雖說仍要明列,但在收取標準與數額通常視地方稅收與民情等不一,由地方官說了算,因此容易造成貪污情事。部分帝王如雍正帝亦曾主張火耗歸公,也就是此附加稅應進入藩庫、也就是地方政府的帳上,只從裏面撥出固定的養廉銀給官吏。

火耗在康熙時一度被視為非法,但「前清官俸之薄,亙古未有」[6],「康熙帝鎮壓三藩時,國家財政困難,數年不給官吏發俸薪。」[7],還是會允許地方官收取火耗。康熙帝曾公開說:「如州縣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是好官。」[8]火耗至雍正時已成定規,並訂出百分之十的統一稅額作為地方行政費,以彌補地方財政不足,避免官僚用自定稅額的權力貪污腐化。火耗歸公,讓火耗透明、合法化,使官員不再能任意自定附加稅額,有助於澄清吏治。[9]

註釋

  1. ^ 清朝文獻通考》卷四《田賦考四》稱:「錢糧出于田畝之中,火耗加於錢糧之外,火耗之名,自明以來始有之。蓋由本色變而折銀,其取之於民也,多寡不一,其解之於部也,成色有定,此銷鎔之際,不無折耗,而州縣催征之時,不得不稍取盈以補其折耗之數,亦猶糧米之有耗米也。」
  2. ^ 蔣良騏:《東華錄》卷九
  3. ^ 何剛德春明夢錄》:「京官亷俸極薄,所賴以挹注者,則以外省所解之照費、飯食銀,堂司均分,稍資津貼耳。」
  4. ^ 《聖祖實錄》卷一二二
  5. ^ 《聖祖實錄》卷二一一
  6. ^ 何剛德《客商謁談》
  7. ^ 陳三謀《明清財經史新探》
  8. ^ 《康熙朝實錄》卷二三九
  9. ^ 95指定科目考試非選擇題 評分原則說明〜歷史及地理 歷史考科非選擇題作答情形說明 非選擇題第三大題 (PDF). [2007-08-16].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06-11-14).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