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蘭自由邦

历史国家

愛爾蘭自由邦愛爾蘭語Saorstát Éireann愛爾蘭語發音:[ˈsˠiːɾˠsˠt̪ˠaːt̪ˠ ˈeːɾʲən̪ˠ];英語:Irish Free State)(1922年—1937年)是由愛爾蘭32郡中由英國和愛爾蘭共和國代表於1921年12月6日在倫敦簽署的《愛爾蘭自由邦協定》(或《英愛條約》)規定的26個從英國分裂出來的郡所組成的國家。愛爾蘭自由邦從1922年12月6日產生,取代兩個同時並存但名義上又敵對的國家:由《1920年愛爾蘭政府法令》規定的,1922年一月起由一個叫做米高·柯林斯領導的臨時政府統治的,「法理上」的南愛爾蘭;以及一個由愛爾蘭國會在1919年建立的,由愛爾蘭國會議長亞瑟·格利菲斯領導的「事實上的」愛爾蘭共和國。1922年8月,兩個國家由於各自領導人的死亡合併生效;兩個頭銜同時被W.T.科斯格雷夫擁有。

愛爾蘭自由邦
Irish Free State
Saorstát Éireann
1922年—1937年
國歌:"戰士之歌"
深綠色為愛爾蘭自由邦,淺綠色為北愛爾蘭。
深綠色為愛爾蘭自由邦,淺綠色為北愛爾蘭。
愛爾蘭自由邦在一戰後歐洲的位置
愛爾蘭自由邦在一戰後歐洲的位置
地位大英帝國自治領英聯邦王國
首都都柏林
常用語言愛爾蘭語英語
政府單一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國王 
• 1922–1936
佐治五世
• 1936
愛德華八世
• 1936–1937
佐治六世
總督 
• 1922–1927
添·希利
• 1928–1932
占士·邁克奈爾
• 1932–1936
道夫納爾·烏·布查拉
行政會議主席 
• 1922–1932
W.T.科斯格雷夫
• 1932–1937
埃蒙·德瓦萊拉
立法機構愛爾蘭國會
愛爾蘭參議院
愛爾蘭眾議院
歷史 
• 宣佈獨立
1916年4月24日
1922年12月6日
1937年12月29日
• 愛爾蘭共和國法令
1949年4月18日
面積
1926年70,283平方公里
1936年70,283平方公里
人口
• 1926年
2971992
• 1936年
2968420
貨幣愛爾蘭鎊(Saorstát pound)
ISO 3166碼IE
前身
繼承
愛爾蘭共和國 (1919年-1922年)
南愛爾蘭
愛爾蘭
今屬於 愛爾蘭

歷史

背景

1916年的復活節起義,特別是英國當局在軍事審判後作出處決大量起義領導者的決定,在愛爾蘭激起了對共和事業的同情。但更重要的可能是共和派和某些獨立民族主義者在1918年上半年的徵兵危機中將其導向反對對愛爾蘭人實行義務兵役制。在危機中愛爾蘭國會黨為了回報第三部地方自治法案最終得以通過,支持協約國進行一戰,因此名聲掃地,在1918年12月大選中西敏大不列顛和愛爾蘭王國國會的大部分愛爾蘭議席被新芬黨贏得(新芬黨在105個選區中的25個沒有遇到對手)。新芬黨之前是一個由亞瑟·格利菲斯建立的非暴力分離主義政黨,從1917年起由埃蒙·德瓦萊拉領導,開始為建立愛爾蘭共和國進行具有攻擊性的活動。

在1919年1月,新芬黨國會議員拒絕出席英國國會下院,在都柏林集會成立一院制的愛爾蘭國會(Dáil Éirean)。這個國會確認了愛爾蘭共和國的成立,通過了一份獨立宣言,以愛爾蘭語「Saorstát Éireann(愛爾蘭自由邦)」自稱。但是儘管絕大多數愛爾蘭人民接受愛爾蘭共和國,國際上只有蘇聯承認它。(最近一次對新芬黨1918年的票數統計,基於「實際」在地方與全國層面上進行的選戰,該黨的支持票只在45-48%之間,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他們的很多議席沒有經過競爭而得到)。

英愛戰爭在「共和國」的軍隊與聯合王國軍隊之間展開,其中前者即為愛爾蘭共和軍(通常稱為「老共和軍」以區別於其後的同名組織),而後者名義上仍然包括愛爾蘭在內。1921年宣佈停火,談判在英國首相大衛·勞萊·佐治與愛爾蘭代表團團長亞瑟·格里菲斯之間展開。

毫無疑問地,這場談判產生的愛爾蘭政府缺少共和派期望的獨立。英國不可能冒着名聲掃地和類似事件在整個帝國內發生的危險給共和式政府開綠燈。另外,談判團成員之一,米高·柯林斯隨後承認(他在獨立戰爭中的角色使他對情況瞭如指掌),共和軍在停火時因長期彈藥不足離土崩瓦解只有咫尺之遙。「坦白說,我們認為他們瘋了。」,柯林斯對於英國突然要求停火如此評論,雖然在當時的公共支持下英國看來仍然會以其他方式繼續戰爭。愛爾蘭共和國總統埃蒙·德瓦萊拉自己也意識到一個共和國是不可能的。他決定不參加條約談判代表團,以與某些好戰的共和派(一定會稱之為「叛徒」的人)保持距離。

不出所料,《英愛條約》明確地排除了成立共和國的可能。它所提供的是作為大英帝國(現稱英聯邦)一部分的自治領地位,與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平級。雖然這比1919-1922年新芬黨領導層預計的目標要低,卻大大超出了查理斯·史超域·帕內爾自1880年起所追求的在聯合王國內實行的地方自治,比起愛爾蘭民族主義領導人約翰·雷德蒙德通過民主代議進程實施的1914年第三部地方自治法也向前邁進了一大步。條約被第二屆愛爾蘭國會批准,新芬黨也隨之分裂。

條約許可了一個全愛爾蘭32郡的獨立國,但是限制的附加條件是在1920年愛爾蘭法案規定下擁有自治政府的北愛爾蘭六郡可以正式退出自由邦,六郡也的確正式退出了。(如果北愛留在自由邦內,它將會成為一個愛爾蘭自由邦內的自治省,如以前一般擁有自己的議會和政府。)北愛爾蘭於是留在了更名之後的大不列顛和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條約另規定允許英國繼續保留三個口岸以供海軍使用。

愛爾蘭內戰

協議中包含的妥協規定導致了1922年7月-1923年4月在26郡爆發的愛爾蘭內戰米高·柯林斯的「自由邦軍」打敗了埃蒙·德瓦萊拉領導的反條約共和軍,後者在條約被批准時辭去了共和國總統職務,引起了自己的某些支持者,如蕭恩·T·奧凱利的反對。辭職之後,他尋求重新選舉,以求廢除條約。但是他的計劃失敗了,選民投票給了支持條約的候選人。亞瑟·格里菲斯成為總統。米高·柯林斯南愛爾蘭下議院(由1920年愛爾蘭法案規定設立的部門,臨時政府名義上要向其負責)選為臨時政府總理。南愛下議院與愛爾蘭眾議院的成員幾乎相同,議會之間的區別只是理論上的。格里菲斯的共和國政府和柯林斯的由國王任命的政府在兩人死後合併,兩者頭銜都被W·T·科斯格雷夫擁有。

憲政改革

米高·柯林斯將條約描述為「追求自由的自由」。實際上,條約規定了大多數獨立的標誌、權力和職位,包括一個獨立運行的議會民主政體,司法權,一部可以被自由邦修改的成文憲法,以及其他。但是,在理論上,仍然存在諸多限制:

  • 英國國王仍然是愛爾蘭的國王
  • 英國政府仍然繼續保留對愛爾蘭的統治。形式上來說國王的代表——總督,在使用英皇御准時也要從英國政府接受指示,名義上愛爾蘭參眾兩院通過的議案可以被御准通過(簽署法案)、推遲(不簽署,留待將來批准)與拒絕(即否決)。曾有英皇制誥發給總督添·希利(Tim Healy)列出即使通過也要拒之門外的法案,即例如廢除效忠誓詞等等。事實上這類法案從未提出過,因此該問題也從未發生。
  • 愛爾蘭自由邦正如所有自治領一樣,地位低於聯合王國,也就是在理論上說它沒有自己的公民(只能共享英聯邦的公民),不能直接與英皇聯繫,只能通過一個英國的大臣,並且所有的政府文件上只能使用英國國璽,再次表示了它在英聯邦內低於聯合王國的地位。

這些都在1920年代得到改變。在一次英聯邦會議的決議中,也是受到了1927年皇室與國會稱謂法案影響,國王的名稱進行了改革,改變了國王在各個自治領的地位。國王再也不是愛爾蘭、澳洲、紐西蘭等地的國王,而成為了愛爾蘭、澳洲等地國王。所以通過體現在皇室稱謂法案中的這個改變,英國國王不再有在各個自治領的地位。他唯一的地位是各個自治領自己的國王,向各個自治領諮詢自治領事務,而不是向聯合王國。另外,英國政府也失去了指派總督以及提供諮詢的地位。因此,聯合王國失去了影響自治領內部立法的能力。

自由邦走得更遠。它「接受」外國向愛爾蘭派出的使節遞交的國書,在此之前從來沒有自治領這樣做。它向國聯註冊條約為國際文件,因此激怒英國,後者認為它僅僅只是在一個自治領和英國之間的內部文件。最富戲劇性的是,1931年西敏法案再次包括了一項英聯邦會議決議,允許每個自治領頒佈修改任何法律,無論英國國會之前在原始法律的頒佈中擔任何種地位。

愛爾蘭象徵性地在改革中突出地提出以下的兩項別具一格的動議:

  • 愛爾蘭要求,並得到國王許可,擁有一個愛爾蘭的大臣,在所有的英國大臣之外,向作為「愛爾蘭國王」的國王,為其履行在愛爾蘭的權力和職責提供正式諮詢(比如,1931年簽署愛爾蘭自由邦和葡萄牙共和國之間的條約)。
  • 沒有任何先例情況下放棄使用英國國璽,改用愛爾蘭自由邦國璽。國王也是在1931年將作為愛爾蘭國王將後者賜予他的愛爾蘭王國。(愛爾蘭國璽圖案一邊是戴皇冠的「愛爾蘭王佐治五世」,另一邊是愛爾蘭豎琴Saorstát Éireann(愛爾蘭語的愛爾蘭自由邦)字樣)。該璽現陳列於都柏林柯林斯營的愛爾蘭國家博物館。

當埃蒙·德瓦萊拉在1932年2月成為行政會議主席時,他將科斯格雷夫的內閣成就稱為小兒科。讀完文件之後,他告訴他的兒子維維安:「他們的成就驚人,兒子。」所剩下的只有英國對愛爾蘭自由邦條約口岸的控制。但是這並不是憲法上的問題,只是需要通過談判解決一些技術問題,而且在1938年談判也如愛爾蘭所願成功了。這些自由使德瓦萊拉在成為行政會議主席之後能夠走得更遠。因為政策沒有英國的約束,他廢除了效忠誓詞(如果科斯格雷夫贏得1932年大選其實也打算如此)、參議院、眾議院中的大學代表與樞密院終審權。他的一個主要錯誤發生在1936年,當時因為急於利用英皇愛德華八世退位的機會,他嘗試在憲法中廢除皇室和總督(第27號修正案),但被他的高級法律官員與其他人告知,因為皇室和總督在憲法之外的很大一部分法案、憲章、樞密院令英皇制誥中分別存在,他們的地位仍然根深蒂固。他不得不通過第二部法案迂迴進攻,1937年行政會議權力(後繼條款)法案重申了他忘記加入的要點。在回顧中他把第二部法案生效的日期追溯到1936年12月。

結局

1937年,埃蒙·德瓦萊拉用自己的版本代替了米高·柯林斯的1922年憲法,將愛爾蘭自由邦改名為「愛爾」(Éire,即愛爾蘭),還代替愛爾蘭自由邦總督創立了愛爾蘭總統的職位。他的憲法反映了1930年代司空見慣的宗教信仰和國家觀點,宣稱對整個愛爾蘭擁有主權,同時也承認英國在東北部的存在(參見愛爾蘭憲法第二條與第三條)。它也規定了羅馬天主教會的特殊地位,同時承認其他宗教信仰的存在和權利,特別是少數派的聖公宗愛爾蘭教會與猶太教會。該條款在1972年修訂第二條與第三條時被改寫。

1948年,德瓦萊拉政府首次下台,剩下的主動權留給了德瓦萊拉政府的繼任者——支持條約的愛爾蘭統一黨約翰·A·科斯特洛(John A. Costello)成功地將國家正式改為愛爾蘭共和國。經常與諸如新芬黨共和新芬黨有聯繫的一小部分愛爾蘭人否認26郡有使用共和國名號的權力。他們把26郡組成的國家稱為「自由邦」,將其公民稱為「自由邦人」,將其政府稱為「自由邦」或都柏林政府。雖然新芬黨擁有在愛爾蘭共和國國會兩院、英國國會兩院與北愛爾蘭議會的議席,但看來拒絕接受愛爾蘭自由邦/愛爾/愛爾蘭共和國的人數將繼續減少,即使現在已經非常少。

政治

新的愛爾蘭自由邦的組織結構由條約和《愛爾蘭自由邦憲法英語Constitution of the Irish Free State》法案規定。它規定了一個立憲君主和一個名叫愛爾蘭自由邦國會的由君主和眾議院參議院兩院組成的三級國會。行政權由君主授予,由一個叫做愛爾蘭自由邦行政會議英語Executive Council of the Irish Free State的內閣實施,由行政會議主席(等同於首相)領導。

英國皇室代表

愛爾蘭國王由愛爾蘭自由邦總督代表,以代替之前從中世紀開始即代表英格蘭和英國在愛爾蘭統治的愛爾蘭總督。自由邦總督首先由國王在諮詢英國政府後指定,但需要愛爾蘭政府的同意。從1927年開始愛爾蘭政府獨自擁有向國王建議指派人選的權力。

政府

在1922年至1937年間有兩個政黨在愛爾蘭自由邦執政。

效忠宣誓

正如所有自治領一樣,效忠宣誓由法律規定。在自治領中,國會成員個人須向君主宣誓。愛爾蘭的效忠誓詞卻大異其趣。它有兩個要點:一,「宣誓……效忠依法成立之愛爾蘭自由邦」,二是「忠於國王佐治五世陛下及其子嗣和合法繼承人」。但是第二個忠於被兩種方式限定:首先它是對愛爾蘭的國王而言,沒有明確說是英國國王;第二,它是對於作為明確的條約協定的一部分的國王的地位而言,不是從1922年前英國統治的意義上而言。誓詞本身有三個來源,而主要則是由米高·柯林斯寫於條約談判過程中。一部分來源於談判之前德瓦萊拉總統建議的一份誓詞草案。其他部分則由柯林斯從愛爾蘭共和兄弟會誓詞中直接引用而來,他本人是這個組織的秘密頭目。誓詞結構也部分基於加拿大自治領的誓詞形式結構。

雖然以其他自治領的標準看來誓詞字句之溫和頗有爭議,尤其只是間接提到了君主(因此為聯合派和其他自治領所詬病),它仍然由於提到君主而受到民族主義者和共和派的批評,聲稱它就是一份直接效忠君主的誓詞,但從字句編排來說明顯並非如此。但是在1922年及之後的愛爾蘭,公眾會受此影響對此有所爭論只是一種感覺,而非現實。如果它的原作者,米高·柯林斯仍然活着,他可能有機會澄清誓詞的「真實」含義。但是在1922年他被暗殺之後,愛爾蘭一方宣誓談判的主要成員全部或告別人世,或無法聯繫,或反對條約。(愛爾蘭代表團的團長亞瑟·格里菲斯也在1922年8月去世)。效忠宣誓成為了導致贊成和反對條約兩方之間爆發的1922-1923年愛爾蘭內戰的主要問題。

參考文獻

擴展讀物

前身
愛爾蘭共和國
(由愛爾蘭國會1919年宣佈成立)
愛爾蘭自由邦
按照愛爾蘭憲法
繼承國
愛爾蘭共和國
前身
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
愛爾蘭自由邦
按照英國憲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