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工具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類罪名之一,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對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