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分工論

《社會分工論》(法語:De la division du travail social),為法國社會學家艾彌爾·涂爾幹的博士論文,該著作於1893年出版,是社會學的重要著作。

該書中主要闡述社會團結與社會整合為一種社會事實,該事實獨立存在於個人之外,並具有獨特特徵[1],而分工的真正功能是在兩個人或者更多人之間創造出一種連帶感,即集體意識[2]

集體意識

集體意識是社會事實的「運動狀態」。

  1. 通篇貫穿分工論的關鍵概念就是「集體意識[2]。有機連帶社會並非集體意識共同性降低,應該認識為,構成新的集體意識與社會連帶關係(有別於機械連帶),所以像道德並非不重要,而是出現新的道德。
  2. 分工類型的轉變僅是組成方式的不同,由過去較為分立(小團體易於林立)的方式,轉而向更細密分工,但是社會各部分更需要緊密合作的有機連帶方式,一如身體器官,各司其職,機能各自不同。
  3. 延續1與2點,突顯有機社會其實更需要集體意識,因為單部分分工者,無法完成自身所有需求,唯有統合在更大的集體意識下,才能完整的構成社會,這一點,在機械社會裏面,集體意識需求的規模並不需要這麼高。

機械團結與有機團結

在《社會分工論》裏,涂爾幹認為只有社會成員間存在一定的向心力,即「團結」(或稱「連帶」),作為成員集合體的社會才能存在。他進一步將社會團結分成「機械」與「有機」二種[3]

機械社會是一種較為初始的狀態。在這樣的社會中,人們有共同的價值、信仰、規範,彼此共享的集體意識十分強烈,集體意識與個人意識沒有很大的差異。而由於社會分工較為原始,成員個體間的職業也多半或少有非常相似的性質,這樣在每個人之間的「同質性」造成了集體情感共享的源頭[4] 。高度同質化的社會意識,猶如強大的機械力將社會成員固定在相對恆定的位置,維持着社會的穩定。在機械社會中,懲罰主要針對破壞或挑戰社會同質性的行為,故大多是殘酷的鎮壓性刑罰,如教會法。中世紀的歐洲和傳統的儒家社會,就是機械團結的典型[5]

涂爾幹認為,道德是集體意識的反應,而法律則是社會藉由道德的實體化而維持團結的一種努力。機械社會之後,文明不斷擴張,社會職能也日益擴大,人口的增加導致物質(每平方公里人口數)跟道德(社會交往頻率)密度增加,產生競爭生存物資的狀態,如果不用戰爭去解決競爭壓力,只能透過社會分工維持社會穩定。日趨複雜精密的社會分工,將各集團的人們納入其中。透過分工,不同集團的人亦逐漸相互依賴。依照涂爾幹自己的比喻,人們就像身體的各個器官一樣相互依賴,社會也因而轉入「有機團結」。集體意識逐漸現實化、世俗化,個人價值凸顯。法律亦由鎮制性轉為賠償性,民法、商法等得到了發展。

在由機械社會向有機社會的轉型中,傳統集體意識的淡化影響了部分社會成員的人生定位,從而導致了「失範(anomie)」的產生。涂爾幹認為,機械團結到有機團結是歷史的必然趨勢,而分工事實上增進了人的團結與幸福。

反常的分工

涂爾幹雖然認可分工可以帶來社會團結,但也指出反常的分工形式將造成截然相反的結果。[6]。在書中,他指出了勞動分工的三種「最普通和最重要的」反常形式[7]

  1. 失范的分工。在這種狀況下,各個機構、部門間的關係尚未得到規定(相應社會規範沒有形成)和調節。並由此帶來了諸如包括經濟危機,勞資衝突等等問題。
  2. 強制的分工。其中又包含了兩種情況,一是社會通過某種強制手段迫使人們接受某種違反等價交換原則的分工形式(如種姓制度和階級制度等不平等關係帶來的強制分工);二是人們接受了嗜好和能力與其不相匹配的工作崗位。
  3. 不適當的分工。由於分工規範不夠合理,使得個人活力不能得到充分發揮。在這種情況下,有的人工作任務非常飽滿,充滿活力,而有的人任務不夠或者冗餘,活力不足,所以儘管分工非常細緻,整個分工體系卻難以和諧運轉。

在上面三種反常形式中,失范的分工被涂爾幹認為是當時社會危機最主要的根源,需要在現代社會基礎上重建集體意識和社會規範以消除社會失范狀態。

延伸推理

安東尼·紀登斯(Anthony Giddens,1972)指出,這兩種社會中的集體意識可以區分成四個面向[8][9]

  • 數量(volume):指的是被集體意識所涵蓋的人的數量。
  • 強度(intensity):個體感受到集體意識的深刻程度。
  • 硬度(rigidity):集體意識被定義的明確度。
  • 內容(content):集體意識於兩種社會類型中所採取的形態。

集體意識的四個面向

連 帶 類 型 數 量 強 度 硬 度 內 容
機械的 全社會 宗教的
有機的 特殊團體 道德個體主義

參見

參考文獻

  1. ^ 宋承先. 西方社會學名著提要(上). 知書房出版集團. 2000: 44. ISBN 9570336277 (中文(繁體)). 
  2. ^ 2.0 2.1 Durkheim, Émile. The Division of Labour in Society. 1893. 
  3. ^ 宋承先. 西方社會學名著提要(上). 知書房出版集團. 2000: 46. ISBN 9570336277 (中文(繁體)). 
  4. ^ Rock, Paul. Sociological Theories of Crime. Maguire, Mike, Rod Morgan, Robert Reiner (編).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riminolog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5. ^ 宋承先. 西方社會學名著提要(上). 知書房出版集團. 2000: 47. ISBN 9570336277 (中文(繁體)). 
  6. ^ 涂爾幹; 渠東(譯). 社会分工论.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2003: 313. ISBN 9787108043979 (中文(簡體)). 
  7. ^ 楊善華; 謝立中. 西方社会学理论(上).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5: 127. ISBN 9787301082218 (中文(簡體)). 
  8. ^ 宋承先. 西方社會學名著提要(上). 知書房出版集團. 2000: 50. ISBN 9570336277 (中文(繁體)). 
  9. ^ George Ritzer、Douglas Goodman著、柯朝欽、鄭祖邦譯,《社會學理論》,台北:麥格羅希爾,2004年。頁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