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蘭國籍法

新西蘭國籍法(英語:New Zealand nationality law毛利語Raraunga Aotearoa)以《1948年英國國籍與新西蘭公民身份法》而訂立,正式確認了新西蘭人的身份定義。 現今國籍法以2005年4月25日生效的《2005年新西蘭公民身份(修訂)法》為基礎。 新西蘭內政部英語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公民身份辦事處是新西蘭國籍事而的全權機構。

1949年版本新西蘭的英國護照,封面印有英文全稱「British Passport」及「Dominion of New Zealand」。

歷史

在英國殖民時期,所有「外國人」(即是非英國臣民)在全球各地英屬自治領(包括新西蘭在內)擁有居留權,但產業權有限。[1] 1844年起,因應法國及德國裔殖民的產業禁令申訴,居住新西蘭的外國人可以經總督文告/條例,成為「親生英國臣民」。[1]

1977年新西蘭公民身份法將新西蘭護照內頁的國籍身分,由「新西蘭公民」,取代「英國臣民與新西蘭公民」。[1] 外國人只可被「獲授予」(by grant)新西蘭國籍,而並非「被歸化」(naturalised)。

毛利人與新西蘭國籍

根據1840年懷唐伊條約內第三條,新西蘭原住民毛利人獲授予英國臣民的所有權利和特惠;並被《1865年土著權利確認法》再確認。實際上毛利人的特惠被殖民者否認,直至1948年終止。 [1]

太平洋島嶼人士與新西蘭國籍

庫克群島紐埃在1901年被英國併入為新西蘭的領土範圍,當地原住民已經是英國臣民。加上托克勞1920年被承認為英國臣民。[2]

新西蘭在1920年以國聯聯合國名義託管西薩摩亞[2] 其後新西蘭國會在1923及1928年立法給予薩摩亞人申請英國臣民歸化,兼入籍英語能力豁免。 [2] 以上人士均在1949年元旦起自動成為新西蘭公民。

但1962年西薩摩亞獨立後,新國家國籍事宜不明確,導致大批居住新西蘭的薩摩亞人非法逗留。[2]

1982年7月28日,新西蘭總理羅伯特·馬爾登對於歷屆新西蘭國會的國籍立法問題,向當時終審法院 - 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申請司法覆核。樞密院判決認為所有在1924至1948年出生的薩摩亞人及子女擁有英國臣民身份,當然在《1948年新西蘭公民身份法》生效時,自動成為新西蘭公民。 [3] 由於樞密院判決令使超過十萬名合資格薩摩亞人成為新西蘭公民,逼使新西蘭國會通過《1982年西薩摩亞公民身份法》立法,只准以任何途經在1982年9月14日,任何1949年後出生,身處新西蘭本土、或日期之後合法身處新西蘭本土的薩摩亞人,可合資格獲特別授予新西蘭國籍;凌駕英國樞密院判決。此爭議性立法持續至今。2003年有十萬份簽名請願要求新西蘭國會廢除《1982年西薩摩亞公民身份法》,2007年,薩摩亞人權組織Mau Sitiseni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提出同樣請願。[4]

十九世紀華裔人士與新西蘭國籍

1866年新西蘭的外國人法(the Aliens Act),向不受歡迎入境者的國籍歸化徵收1英鎊費用;即使1890年國籍歸化費用被廢除,移居新西蘭的華裔人士仍被逼繼續繳付。[1]

1908年,新西蘭政府對境內的華裔人士變本加厲。任何華裔人士申請國籍歸化而至永久性居留均被拒絕、及被規定定時延續新西蘭居留許可。[1] 儘管被對待為三等公民,境內華裔人士依然被強逼在新西蘭軍隊服役並參與第二次世界大戰[1]

1951年,新西蘭境內華裔人士終可以被立法,可申請新西蘭永久居留權及新西蘭國籍;但首批400名合知格新西蘭國籍申請的境內華裔人士之中,只有20名已高度同化的申請人成功歸化。[1] 另外,其他外國人歸化前無須放棄原有國籍,但境內華裔人士被規定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及證明申請人「生活方式與新西蘭更緊密」,才可批准國籍歸化。[1]

最終至2002年2月12日,新西蘭總理克拉克在國會議事堂,向境內華裔人士為過往政府的種族歧視,公開正式道歉;及歷代針對性關於華人入籍的「歧視性立法」,承認境內華裔人士蒙受「不可接受」的「侮辱言行」。 [5]

新西蘭公民責任、權利

新西蘭境內

新西蘭公民可享受以下公民權利 (除了例外情況):

  • 無限期新西蘭居留權
  • 使用新西蘭護照出入境及境外的新西蘭領事保護
  • 自由進出新西蘭及不受遞解離境
  • 行使投票權及選舉權
  • 土生土長的新西蘭公民,可令海外出生子女,憑世系取得新西蘭國籍
  • 購買某類鄉郊產業的權利
  • 使用各類教育權益,例如資助學費及獎學金
  • 合資格申請新西蘭政府公務員職位
  • 合資格代表新西蘭參與國際運動賽事

新西蘭公民必要遵守以下公民責任[6]

  • 遵守及鼓勵遵守新西蘭法律 (包括選民登記及繳稅義務)
  • 不可從事與新西蘭利益對立的行為

澳洲境內

根據跨塔斯曼旅遊協議英語Trans-Tasman Travel Arrangement,新西蘭公民進入澳洲時可獲發落地特類簽證英語Special Category Visa,無限期澳洲居留權,於期間:[7]

在其他英聯邦國家

身為英聯邦公民,新西蘭公民在數個英聯邦成員國可享有特別優惠。

新西蘭公民可在英國本土享有以下特別優惠:

數個位於加勒比海的英聯邦國家例如,伯利茲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容許當地合法已長住的英聯邦公民包括新西蘭人,行使當地投票權英語Commonwealth citizen#Rights and privileges

新西蘭公民若需要領事保護,而當地沒有新西蘭外交使節時,可向當地英國外交使節求助。 例如,新西蘭人若遺失新西蘭護照,當地英國外交使節詢問新西蘭外交及貿易部英語New Zealand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後可簽發英國緊急護照[9]

在其餘海外地區

新西蘭護照 持有人可享有超過166個國家及地區免簽證,包括美國及每一個歐盟成員國。[10]

取得新西蘭國籍

新西蘭國籍可經以下途經取得:

  1. 新西蘭的英國臣民在1949年1月1日自動成為新西蘭公民
  2. 根據出生地法(又稱屬地主義,jus soli)原則:2006年1月1日以後在新西蘭、庫克群島紐埃托克勞出生,而父母任何一方在出生時為新西蘭公民或新西蘭永久性居民,或者,2005年12月31日前在上述領土出生。
  3. 根據血統法(又稱屬人主義,jus sanguinis)原則:父母其中一方是憑藉世系以外(otherwise by descent)的資格(例如出生、領養、登記或歸化)成為新西蘭公民; 但海外出生子女只得憑藉世系(by descent)的資格。
  4. 獲授予(by grant):外國人以歸化合資格,或合資格的新西蘭境內薩摩亞人。

憑境內出生而取得的新西蘭國籍

任何人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在新西蘭出生及其註冊飛機和船隻上出生、庫克群島紐埃托克勞出生,均憑境內出生,自動成為新西蘭公民。 托克勞人基於醫療設備因素而在薩摩亞出生,亦自動成為新西蘭公民 [11] 任何與不明身份父母在新西蘭出生的子女,亦自動成為新西蘭公民。[12] 除了:

  • 父或母是外國外交官
  • 外國註冊或無國籍飛機和船隻上出生
  • 父或母為敵國公民 [13]

在2006年1月1日後出生子女的資格與過往分別,是附帶父或母必須為新西蘭公民、新西蘭\庫克群島\紐埃\托克勞永久性居民、或澳洲公民

被擁有新西蘭永久居留許可人士領養,而在2006年元旦後新西蘭境內出生的人士,可憑境內出生途經,被領養出生冊登記為新西蘭公民。

憑世系取得的新西蘭國籍

以下在海外出生或領養的人士,可合資格憑世系取得的新西蘭國籍:

  • 父親為世系以外的新西蘭公民,而在1949至1977年海外出生或被領養
  • 父或母為世系以外的新西蘭公民,而在1978年元旦後海外出生或被領養
  • 父或母為世系(by descent)的新西蘭公民,而在1978年元旦後海外出生或被領養後,將變為無國籍兒童

母親為世系以外的新西蘭公民,而在1949至1977年海外出生或被領養的兒童,均獲授予(by grant)新西蘭國籍。

在任何時候,父或母親新西蘭公民,於海外為新西蘭、庫克群島紐埃托克勞政府及新西蘭國防軍工作的,海外出生或被領養的兒童,均為世系以外的新西蘭公民。[14]

如果憑世系(by descent)的新西蘭公民在海外出生或被領養的兒童,若初步不合資格登記新西蘭國籍,申請人可被帶入新西蘭居住及後被獲授予新西蘭國籍。

憑世系新西蘭公民可合資格後申請變更為世系以外的新西蘭公民,令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可被傳授新西蘭國籍。

獲授予新西蘭公民身份的外國人

外國人合資格而獲授予「世系以外」(otherwise than by descent)的新西蘭公民身份,需要出席公民(入籍)儀式;十四歲以下合資格外國人,及新西蘭內政部豁免下無須出席。現有公民宣誓的英文版如下:

擁有以下條件者可獲授予世系以外新西蘭公民身份資格:

  • 申請人已經為新西蘭永久居民、憑世系(by descent)的新西蘭公民、澳洲公民、或澳洲永久居民
  • 已經以上述身份,並居住新西蘭超過5年 (與非法身份、學生、工作、有限期居留並無關連)[15]
  • 申請人有意在新西蘭繼續居住
  • 品格良好
  • 英語水平達標(十四歲以下、及任何會導致「過度困苦」的申請人,可被新西蘭內政部豁免)
  • 了解身為新西蘭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十四歲以下申請人豁免)

若申請人沒有許可而居留新西蘭境內五年,算不合資格,因《1977年新西蘭公民身份法》已禁止「違法居留」。 要符合五年合法居留的資格,申請人需在提交國籍申請前:

過往,2010年4月21日之前提交的國籍申請,居留新西蘭境內條件是最低3年,而並非5年。

新西蘭公民的未成年家眷的國籍授予

如果申請人是一名未成年家眷,並符合以下資格,可被授予新西蘭國籍:[19]

  • 申請人於1949年元旦以後在海外出生
  • 出生時,父或母為一名憑世系的新西蘭公民
  • 申請人出生時的養母,為一名憑世系以外的新西蘭公民
  • 申請人證明與新西蘭有持續性聯繫

另外,十六歲以下兒童符合以下資格,可被授予新西蘭國籍:[20]

  • 申請人的父或母,已經是一名新西蘭公民、或已符合獲授予新西蘭公民身份資格
  • 申請人已經擁有澳洲或新西蘭永久性居民身份、或為一名澳洲公民
  • 遞交國籍申請時在新西蘭居住
  • 有意繼續在新西蘭居住
  • 十四至十六歲申請人,品格良好
  • 十四至十六歲申請人,英語水平達標
  • 十四至十六歲申請人, 了解身為新西蘭公民的權利與義務

特殊情況下的新西蘭國籍特別授予

新西蘭內政部英語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可行使酌情權,向無國籍人士、或對公眾利益的特殊情況人士,特別授予新西蘭國籍。[21][22][23]

雙重國籍

新西蘭從新西蘭國籍法在1949年生效開始容許國民擁有雙重國籍,但雙重國籍人士積極地行使另類國籍權利時,可被判斷為「與新西蘭國家利益相抵觸」(in a manner that is contrary to the interests of New Zealand)而喪失新西蘭國籍。[24][25] 雙重國籍的成年新西蘭公民只可在海外及非戰爭狀態時,申請放棄新西蘭國籍。在境內申請放棄國籍的一般做法,新西蘭內政部只接納申請生效後,申請人以外國國籍身份,不會非法逗留或立即離境。[26]

放棄或喪失新西蘭國籍的登記冊,可在新西蘭內政部公民身份辦事處參閱。

喪失新西蘭國籍

新西蘭內政部英語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有權因以下情況撤銷某人新西蘭國籍:[27]

  • 疑犯以欺詐手段、虛假陳述、有意隱瞞相關資料途經申請新西蘭國籍
  • 疑犯被剝奪新西蘭國籍不會變成無國籍人士
  • 獲授予新西蘭國籍或以1948年英國國籍與新西蘭公民身份法成為公民的疑犯

根據出生地法的土生土長新西蘭公民永遠不被剝奪新西蘭國籍。[28]

已被廢除的國籍條文

1978年元旦日前,新西蘭國籍法有不同條例。

  • 根據被廢除的1948年國籍法,英聯邦公民愛爾蘭公民過往無須通過居留年期資格,僅需以登記方式成為新西蘭公民。
  • 其他外國人,必須通過居住5年資格,及其內12個月歸化國籍申請。
  • 1954年開始,國籍歸化儀式正式實施。
  • 有新西蘭國籍丈夫的英聯邦及愛爾蘭公民女士,可批准以權利形式成為新西蘭公民。 如果妻子為其他外國國籍人士,新西蘭內政部可使用酌情權進行登記。
  • 舊國籍法只准許經父親憑世系取得新西蘭國籍,並非經母親。凡父親憑世系取得新西蘭國籍,其子女只可在十六歲前登記國籍。

相關條目

參考資料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存档副本. [2011-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1-10). 
  2. ^ 2.0 2.1 2.2 2.3 存档副本. [2011-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0-25). 
  3. ^ So'o, Asofou. Samoa. The Contemporary Pacific. Spring 2004, 16 (1): 163–166 [2007-03-14]. doi:10.1353/cp.2004.00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4. ^ Samoan rights group to lobby U.N. for New Zealand citizenship. 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 Asia Pacific. 8 March 2007. 
  5. ^ 存档副本. [2011-08-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2-07). 
  6. ^ 存档副本. [2011-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7-14). 
  7. ^ 存档副本. [2011-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6-29). 
  8. ^ Electoral Administration Act 2006, Section 18
  9. ^ Foreign & Commonwealth Office: The new UK Emergency Passport (PDF). [2011-12-10].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1-07-03). 
  10. ^ Henley & Partners: International Visa Restrictions. [2011-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0-23). 
  11. ^ Citizenship Act 1977, Section 6(5)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12. ^ Citizenship Act 1977, Section 6(3)(b). [2011-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25). 
  13. ^ Citizenship Act 1977, Sections 2(1) and 6(2)(b). [2011-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25). 
  14. ^ Citizenship Act 1977, Section 6(3). [2011-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25). 
  15. ^ http://www.dia.govt.nz/Services-Citizenship-Index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Citizenship - Raraunga, Applications for Citizenship Received On or After 21 April 2010
  16. ^ http://www.dia.govt.nz/diawebsite.nsf/wpg_URL/Services-Citizenship-General-Requirements-for-a-Grant-of-New-Zealand-Citizenship?OpenDocument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a Grant of New Zealand Citizenship, Presence
  17. ^ Citizenship Act 1977, Section 8(5). [2011-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25). 
  18. ^ Citizenship Act 1977, Section 8(6). [2011-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25). 
  19. ^ 存档副本 (PDF). [2011-08-18].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3-02-14). 
  20. ^ 存档副本 (PDF). [2011-10-19].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3-02-14). 
  21. ^ Citizenship Act 1977, Section 9(1)d. [2011-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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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British Nationality and New Zealand Citizenship Act 1948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section 22. Retrieved 29 September 2010.
  25. ^ 存档副本. [2011-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25). 
  26. ^ 存档副本 (PDF). [2011-12-10].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2-04-02). 
  27. ^ Citizenship Act 1977, Section 17. [2011-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25). 
  28. ^ Citizenship Act 1977, Section 6(6). [2011-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25).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