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內容供應商
互聯網內容供應商(英語: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簡稱ICP,中國大陸作互聯網內容提供商,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作互聯網內容供應商,台灣作線上內容提供者),其業務範圍為向用戶提供互聯網資訊服務和增值業務,主要提供有知識產權的數碼內容產品與娛樂,包括期刊、雜誌、新聞、CD、On-line Game等。
互聯網內容供應商模式的收益包括廣告收入、下載收入、訂閱收入、仲介佣金收入等。但ICP目前受到由用戶生成內容的Web 2.0的強大威脅。
在大部分的國家和地區,ICP不需要進行任何額外的操作或授權即可合法的發佈或經營其自己的網站,當增加或刪除其網站的服務專案的同時,不需要進行額外的聲明。但是在某些國家和地區,例如中國大陸,則需要向工信部和其他有關的政府部門申請ICP備案;涉及經營的,可能需要向工信部申請ICP經營許可證、電信增值服務許可證和其他明確規定的許可證。
中國大陸的ICP管理制度
在中國大陸,根據中國政府公佈的若干法律法規和行政條令,例如《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在中國大陸提供架設網站向政府部門申請非經營性網站備案(簡稱ICP備案,適用於非營利性網站)或《增值電訊業務經營許可證》(簡稱經營許可證,適用於盈利性網站),違例者將被視為非法,可能面臨罰款甚至被強制關停(俗稱「拔網線」)。一般情況下,受理ICP備案和經營許可證申請的政府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各地的授權分支機構。
個人和法人單位都可以申請ICP備案,但若要申請經營許可證,申請主體必須是企事業單位且註冊資本不少於1,000萬人民幣。
無法備案的應對方法
某些沒有申請ICP備案資質的服務商可能會選擇租用位於除中國大陸以外地區的雲伺服器,或直接將伺服器架設於境外的寄存機房。經過如此操作雖然可能免於備案但因為互聯網不穩定因素,使用境外伺服器可能使其網站出現訪問不穩定等其他無法預知的狀況,且無備案可能導致中國大陸境內搜尋引擎收錄問題。
參考文獻
- 林東清. 資訊管理:e化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 臺北市: 智勝文化. 2010: 259. ISBN 978-957729-8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