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 (殖民地官職)

總督(西班牙語:virrey,葡萄牙語:vice-rei,法語:Vice-roi,英語:viceroy,又譯副王)是西方國家君主殖民地行省代理人的官職稱號。在構詞法中,由拉丁文前綴詞「vice-」(副)與法語詞「roi」(王)構成,意思為「副王」。在中文和越南文中一般意譯為「總督」,但亦直譯為「副王」,在日文和韓文中則直接翻譯為「副王」。

西班牙

總督頭銜最初由阿拉貢王國使用,14世紀時是用來指撒丁尼亞科西嘉的統治者。

歐洲

在歐洲,哈布斯堡皇室任命了阿拉貢華倫西亞加泰羅尼亞納華拉葡萄牙薩丁尼亞西西里拿坡里等領地的總督。波旁王朝入主西班牙後,阿拉貢總督一職被廢止,而短暫地改由指派都督取代。西班牙皇位繼承戰後,西班牙君主不再領有其意大利的屬地。而這些意大利領地,在奧地利的哈布斯堡家族入主後,依然保留總督一職直到1848年。

新大陸

發現美洲大陸後,西班牙最初委任征服者進行統治。最初的統治者是如同封建君王般的世襲制度,但是在了解到新大陸的重要性後,西班牙開始逐步奪回征服者的權力,並設立皇室直屬的統治機構。西班牙先後設置新西班牙總督區秘魯總督區,新西班牙首府設在墨西哥城,管轄北美洲、中美洲、加勒比海和菲律賓;秘魯首府設在利馬,管轄南美洲。

從16世紀到17世紀,總督通常從西班牙上流貴族中挑選。到了18世紀,也開始從具有啟蒙思想的小貴族和中産階級中挑選。但原則上還是只任用半島人,殖民地歷史上一百多名的總督中,只有不到5名是克里奧人。[1]

總督在其轄區內可行使最高權力。在接近首府的地區擁有行政、軍事、司法、財政等權力,以及下級官員的任命權。但是在距離首府遙遠的地區,只有巡察般的權力。[2]

新大陸總督區的行政劃分

在新大陸的重要官職和機關有:總督、都督(西班牙語:Capitania General)、皇家審問院(西班牙語:Real Audiencia)這三個。都督在組織上是在總督之下,實質上與總督的權力相差不遠,都督府統治著總督區中的廣大領地。審問院的主席(經常由都督兼任)也有同樣的權限,然而一般來說,總督還是保有軍事上的最高權力。[3]

總督區底下有王國(西班牙語:Reino)、都督府兩種、而幾乎每個這些行政區都會設置一個審問院。這些行政區的底下則是州(西班牙語:Gobierno)和省(西班牙語:Provincia)。再往下是市(西班牙語:Alcaldía Mayor)和區(西班牙語:Corregimiento),最下面則是參事會(西班牙語:Cabildo)。18世紀的波旁改革代官制導入,區以下的地方自治體被全部廢止[4]

葡萄牙

巴西

1640年,伊比利亞聯盟解體之後,巴西殖民地擁有貴族身份的一些總督開始使用此頭銜。[5]1763年,當巴西邦Estado do Brasil)的首都由薩爾瓦多改為里約熱內盧時,巴西成為永久的總督區。[6]

英屬印度

印度尚被英國控制時,因名義上是自治領,而非皇家殖民地,英國國王印度皇帝名義,根據英國政府建議,任命印度副王和總督,代其治理印度,直至1947年印巴分治,職位被廢,另立印度聯邦總督和巴基斯坦總督,以分別管治兩個自治領為止。

現存的總督

 
加拿大總督瑪麗·梅·西蒙(左)、澳洲總督大衛·赫利(中)和紐西蘭總督辛迪·基羅(右)是當時在位之女皇伊利沙伯二世分別在這三國的代表。攝於2022年在倫敦伊利沙伯二世登基白金禧紀念活動。

參考文獻

引用

來源

書籍
  • 大貫良夫、落合一泰、國本伊代、恆川恵市、福嶋正徳、松下洋. ラテン・アメリカを知る事典. 平凡社. 1987年. ISBN 4582126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