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威廉·戴維斯
約翰·威廉·戴維斯(英語:John William Davis,1873年4月13日—1955年3月24日),出生於西維珍尼亞州克拉克斯堡,美國政治家、外交官、律師。曾擔任美國眾議院議員(1911年-1913年)、美國訟務次長以及美國駐英國大使。在其60年的律師生涯中,共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庭上擔任辯護律師140次。
約翰·威廉·戴維斯 John W. Davis | |
---|---|
第14任美國訟務次長 | |
任期 1913年8月—1918年11月 | |
總統 | 活羅·韋爾遜 |
前任 | 威廉·馬紹爾·布利特 |
繼任 | 亞利山大·坎貝爾·金 |
第6任美國駐英國大使 | |
任期 1918年—1921年 | |
總統 | 活羅·韋爾遜 |
前任 | 禾特·海因斯·佩奇 |
繼任 | 喬治·布林頓·麥克萊倫·哈維 |
美國眾議院議員 來自西維珍尼亞州第1選區 | |
任期 1911年3月4日—1913年8月29日 | |
前任 | 威廉·P·哈伯德 |
繼任 | 馬太·M·尼利 |
個人資料 | |
出生 | John William Davis 1873年4月13日 美國西維珍尼亞州克拉克斯堡 |
逝世 | 1955年3月24日 美國南卡羅來那州查理斯頓 | (81歲)
政黨 | 民主黨 |
配偶 | 茱莉婭·T·麥當勞(1899年-1900年)、亞倫·G·巴賽爾(1912年-1943年) |
親屬 | 約翰·占士·戴維斯(父親)、安娜·甘迺迪·戴維斯(母親)、賽勒斯·萬斯(外甥) |
兒女 | 茱莉婭·麥當勞·戴維斯 |
母校 | 華盛頓與李大學 |
專業 | 律師 |
戴維斯在1924年總統大選時被提名為民主黨的候選人,但後來敗給取得連任的共和黨候選人卡雲·古列茲。他被認為是民主黨最後一個保守主義總統候選人。[1]
家庭及早年生活
家庭背景
戴維斯的曾祖父凱勒·戴維斯是生活在維珍尼亞州雪倫多亞河谷的一名鐘錶匠。[2]1816年,他的祖父約翰·戴維斯搬到了後來屬於西維珍尼亞州的克拉克斯堡,成為了一名馬具商人。[2]他的父親約翰·占士·戴維斯進入萊克星頓法律學校(即後來的華盛頓與李大學法學院)學習,20歲時,在克拉克斯堡開了自己的律師事務所。[3]約翰·占士·戴維斯曾是維珍尼亞立法機關代表,在1863年維珍尼亞州的西北部獨立為西維珍尼亞州後,被選舉為下議院議員,後來成為美國眾議院議員。[4]
他的母親安娜·甘迺迪(1841年-1917年)來自馬利蘭州巴爾的摩。他的外祖父母分別為「威廉」·韋爾遜·甘迺迪和凱薩琳·埃斯代爾·馬田。甘迺迪是個木材商人。而凱薩琳的父親是一名奶農和業餘詩人托拜厄斯·馬田,母親則來自屬於貴格會的埃斯代爾家族。他們家族定居於賓夕凡尼亞州福吉谷,並於1777年-1778年冬天幫助過駐紮在那的喬治·華盛頓手下的大陸軍團。[5]
早年生活
戴維斯的主日學校老師曾回憶道「約翰·威廉·戴維斯很小的時候就長有一副高貴的外表。」[6]他的傳記作者也寫道,「他的英語很好,人很整潔,比起其他小孩顯得更高貴。同時他還十分彬彬有禮。」[6]
教育經歷
戴維斯的母親最初讓他在家接受教育,在他還沒記全字母表時就開始教他閱讀。[7]之後,她又教他閱讀詩歌以及家庭圖書館中的文學作品。[7]10歲後,他就與比他年長的學生一同學習,準備州立教師測試。幾年後,他進入一所曾為女子神學院的私立寄宿/走讀學校學習。[8]在那裏,他從未取得過低於94分的成績。[8]
戴維斯16歲進入大學學習,1892年畢業於華盛頓與李大學文學系拉丁文專業。[9]大學期間,他加入了ΦΚΨ兄弟會,參加校內體育比賽,還參加各種聚會。[10]
畢業後,他原本打算進入法學院學習,但此時經濟上出現了問題。[10]於是,他成為了西維珍尼亞州查理斯鎮的愛德華·H·麥當勞少校的家庭教師。他為麥當勞的九個孩子和六個侄子、侄女上課。[11]其中的一位當時19歲的茱莉婭,後來成了戴維斯的妻子。[11]在完成了與麥當勞9個月的合同後,戴維斯回到家鄉,進入了他父親的律師事務所。在那工作的14個月,他抄寫文件、閱讀案例,立志成為一位傑出的律師。[12]
1895年他獲得了華盛頓與李大學的法學學位,並被選為法律課演講人。[13]從他的演講中可以一督他所擁護的價值:
律師一直是守衛自由瞭望塔的哨兵。無論什麼年代,無論什麼國家,他們都站在保衛國家、法律以及自由的最前列,而非等待沉悶的死亡,同時對於暴君也充滿不滿的情緒。
各位1895屆的同學們,我們……?[6]
華盛頓與李大學
華盛頓與李大學法學院為培養出戴維斯而自豪。1947年,華盛頓與李大學開始為成績最好的法學畢業生頒發約翰·W·戴維斯獎。[14]法學院還以他的名字來命名舉辦的仿真法庭競賽。[15]
早期法律生涯
從法學院畢業之後,戴維斯得到了三個簽名擔保,從而獲取了律師執照,並加入他父親在克拉克斯堡的事務所——戴維斯和戴維斯律師事務所。[16]戴維斯打的前三個官司都敗訴了,不過自此之後他的命運改變了。[17]1896年秋天,在他開始律師生涯還不到一年的時候,華盛頓與李大學請他回學校擔任助理教授。[18]當時整個法學院只有兩名教員,而戴維斯將成為第三名。但在當年年底,戴維斯回絕了學校的邀請,他決定繼續自己坎坷的律師生涯。[19]
家庭關係
戴維斯於1899年6月20日娶了茱莉婭·T·麥當勞,但1900年8月17日她就去世了。她們育有一個女兒,名為茱莉婭·麥當勞·戴維斯。她後來先後嫁給了查理斯·P·希利和威廉·M·亞當斯。1912年1月2日,戴維斯娶亞倫·G·巴賽爾為妻,後者死於1943年。
戴維斯是占美·卡特政府的國務卿賽勒斯·萬斯的舅舅以及養父。他的女兒茱莉婭1926年被美聯社聘用,是最早被美聯社聘用的兩個女性記者之一。她的第二任丈夫威廉·麥克米倫·亞當斯是斯普雷格國際的總裁,而他則是美國橡膠公司總裁亞瑟·亨利·亞當斯的兒子。他們父子都在1915年被德國潛艇擊沉的盧西塔尼亞號上,亞瑟死了,而兒子威廉倖存了下來。茱莉婭和威廉育有兩個兒子,約翰·佩里和亞瑟·亨利二世。茱莉婭死於1993年。
政治與外交生涯
他的父親曾是參與創立西維珍尼亞州的惠靈協定的代表,但同時他還是個畜奴主義者,以及第十五修正案的反對者。戴維斯繼承了他父親大多數的保守主義觀點,包括反對婦女投票權、反對禁止使用童工法、反對禁止私利,也反對哈利·S·杜魯門總統的民權項目,為黑人投票選舉需交納的人頭稅辯護。他也繼承了他父親對於民主黨的忠誠,即便後來他代表保守主義商人的利益而反對羅斯福新政。戴維斯是最後的傑佛遜主義之一,包括他支持州權、反對大政府(他是反對杜魯門的鋼鐵業國有化的律師的代表)。
1911年到1913年他擔任西維珍尼亞州的美國眾議院議員,是克萊頓反托拉斯法的作者之一。他還是成功彈劾羅拔·W·阿徹博爾德法官的推動者之一。1913年到1918年他擔任美國訟務次長,1918年到1921年則擔任美國駐英國大使。作為首席檢察官,他在吉恩訴美國案中成功地辯護,使俄克拉何馬州的祖父條款最終被裁定為違憲,保護了黑人的投票權利。其實戴維斯的個人觀點與他的辯護立場恰好相反。縱觀他的職業生涯,他一直能很好的將職業責任與個人看法分離開來。
戴維斯在1920年與1924年都是民主黨總統候選人的黑馬。他的朋友與夥伴法蘭克·波爾克主持了1924年民主黨全國大會。
大會上,與會代表經過103次投票之後,經過妥協,才推舉出戴維斯為總統候選人。[20]他對於三K黨的譴責以及作為活羅·韋爾遜總統的首席檢察官對於黑人投票權利的辯護,使他失去了很多來自南部以及民主黨中保守派的選票。在大選中他潰敗給卡雲·古列茲,後者甚至都沒有離開白宮去參加拉票活動。
戴維斯是十字軍國家顧問委員會的成員,該組織對撤銷製酒禁令十分支持。他還是建立於1921年的美國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同時於1922年到1939年擔任洛克菲勒基金會理事。戴維斯還曾是1928年和1932年民主黨全國大會代表。
律師生涯
戴維斯是20世紀前半葉最為知名的律師之一,共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庭上擔任過140次辯護律師。他的事務所(即現在的Davis Polk & Wardwell法律事務所)從1920年代開始作過許多大企業的代理。
戴維斯最後20年的律師經歷包括代表很多大企業在最高法院挑戰羅斯福新政的合憲性。然而,他輸掉了許多這類案子。
在最高法院的表現
在戴維斯的職業生涯,他總共在最高法院的法庭上辯護過140次。[21]其中有一些是作為首席檢察官打的官司,而更多的則是作為私人律師。2003年從首席檢察官席位上退休的羅倫士·華萊士,總共辯護了157次。然而,很多人相信在這樣能超過戴維斯的人很少。[21][22]丹尼爾·韋伯斯特和禾特·瓊斯被認為超越了戴維斯[21],但他們生活在更早的年代。
楊斯頓鋼鐵公司總統權限案
戴維斯最有影響力的辯護之一是1952年5月的楊斯頓鋼鐵公司總統權限案。在法庭上,戴維斯為鋼鐵公司辯護了87分鐘,反對杜魯門總統收控國內鋼鐵公司。他說杜魯門的行為是「對權力的篡奪,在美國歷史上絕無僅有」。[23]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允許他連續不間斷地陳述了將近一個半小時,其中只有費利克斯·法蘭克福特大法官提出過一個問題,或許是由於他對戴維斯的1924年選舉不滿。[24]這原本可能預視着大法官們將支持總統的行動,但最後法庭以6-3支持了鋼鐵公司,同時要求總統即使是在戰爭期間也應該遵守法律規定。[25]
儘管直到1952年3月戴維斯才接下這場官司,但其實他早已了解了總統收控鋼鐵公司的情況。[26]1949年,共和鋼鐵公司因畏懼司法部長湯·C·克拉克向杜魯門總統提出的建議,沒有發表戴維斯幫他們公司寫的一封公開信,這封信指責總統的行為造成了「國家危急」。[26]戴維斯認為總統不能超出他的權力範圍行事。[27]
值得一提的是,儘管前司法部長湯·克拉克在1949年向杜魯門提議收控鋼鐵公司,1952年作為大法官的他還是投票反對杜魯門的行為,讓人感覺前後矛盾。[28]
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
戴維斯的職業生涯讓人印象最深的是他最後一次在最高法院辯護。在與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同案審理的布理格斯訴伊利奧特案[29]中,他以「隔離但平等」來作辯護,但最終失敗了。作為種族隔離制度的支持者,戴維斯很不尋常地在法庭上表現出了激動的情緒,爭論到南卡羅來那州已經在消除白人學校和黑人學校的不平等上做得很好了,不應該再受到司法的干涉。戴維斯曾希望能在民主黨、共和黨各佔半壁江山的最高法院取勝,但最終的結果卻是9位大法官達成一致,判定「隔離但平等」的原則違憲。
逝世與遺產
戴維斯曾是美國律師協會、美國外交關係委員會、共濟會、ΦΒΚ兄弟會和ΦΚΨ兄弟會的成員。他居住在紐約州納蘇縣,直到他81歲在南卡羅來那州查理斯頓去世前,一直在紐約市繼續他的律師生涯。去世後,他被葬在紐約州格倫科夫的蝗蟲谷公墓。位於西維珍尼亞州克拉克斯堡西派克街的約翰·W·戴維斯聯邦大樓以他的名字而命名。
選舉史
西維珍尼亞州第一國會選區(1910年)[30]
- 約翰·W·戴維斯(民主黨)- 20,370 (48.88%)
- 查理斯·E·卡列根(共和黨) - 16,962 (40.71%)
- A·L·鮑爾(社會黨) - 3,239 (7.77%)
- 尤利西斯·A·克萊頓(禁酒黨) - 1,099 (2.64%)
西維珍尼亞州第一國會選區(1912年)[31]
- 約翰·W·戴維斯(民主黨)- 24,777 (44.97%)
- 喬治·A·勞克林(共和黨) - 24,613 (44.67%)
- D·M·S·史葛(社會黨) - 4,230 (7.68%)
- L·E·彼得斯(禁酒黨) - 1,482 (2.69%)
1924年民主黨總統初選
- 威廉·麥卡杜 - 562,601 (56.05%)
- 奧斯卡·W·安德活 - 77,583 (7.73%)
- 占士·M·考克斯 - 74,183 (7.39%)
- 未承諾 - 59,217 (5.90%)
- 亨利·福特 - 49,737 (4.96%)
- 湯斯·J·沃許 - 43,108 (4.30%)
- 活布里奇·內森·費里斯 - 42,028 (4.19%)
- 喬治·西爾澤 - 35,601 (3.55%)
- 阿爾·史密夫 - 16,459 (1.64%)
- L·B·默斯格羅夫 - 12,110 (1.21%)
- 威廉·德弗 - 1,574 (0.16%)
- 占士·A·里德 - 84 (0.01%)
- 約翰·W·戴維斯 - 21 (0.00%)
1924年美國總統選舉
相關條目
參考
- ^ Famous Phi Psi's. [2010-0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1-06).
- ^ 2.0 2.1 Harbaugh, p. 3.
- ^ Harbaugh, pp. 5–6.
- ^ Harbaugh, pp. 7–9.
- ^ Theodore A. Huntley, "The life of John W. Davis". [2010-0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13).
- ^ 6.0 6.1 6.2 Harbaugh, p. 13.
- ^ 7.0 7.1 Harbaugh, p. 14.
- ^ 8.0 8.1 Harbaugh, p. 15.
- ^ Harbaugh, p. 16.
- ^ 10.0 10.1 Harbaugh, p. 17.
- ^ 11.0 11.1 Harbaugh, p. 18.
- ^ Harbaugh, p. 19.
- ^ Harbaugh, p. 24.
- ^ W&L Valedictorians 互聯網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07-12-22.
- ^ 2007-2008 W&L Moot Court Executive Board :: Moot Court :: W&L Law School. [2010-0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3-12).
- ^ Harbaugh, p. 25.
- ^ Harbaugh, pp. 25–27.
- ^ Harbaugh, pp. 29–30.
- ^ Harbaugh, p. 30.
- ^ 政党简介:美国民主党. BBC中文網. [2010-0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8).
- ^ 21.0 21.1 21.2 Harbaugh, p. 531.
- ^ Deputy Solicitor General, Lawrence Wallace, to Retire from the Justice Department after 35 Years of Service. [2010-0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5-30).
- ^ Harbaugh, p. 462.
- ^ Sydnor Thompson, John W. Davis And His Role In The Public School Segregation Cases -- A Personal Memoir, 52 WLLR 1679, at FN 19 (1995), which states "Frankfurter faulted Davis and Wall Street lawyers in general for their 'crass materialism': 'Davis's career is... subtly mischievous in its influence on the standards of the next generation.'"
- ^ 杨斯顿钢铁公司总统权限案. InfoUSA中文版. [2010-0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12-18).
- ^ 26.0 26.1 Harbaugh, p. 464.
- ^ Harbaugh, pp. 464–5.
- ^ Harbaugh, p. 479.
- ^ Briggs et al. v. Elliott et al., 342 U.S. 350 (1952), Brown Case #1 — Summerton, South Carolina.
- ^ Our Campaigns - WV District 1 Race - Nov 08, 1910. [2010-0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7).
- ^ Our Campaigns - WV District 1 Race - Nov 05, 1912. [2010-0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