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總督府法院
臺灣總督府法院指的是臺灣日治時期的司法機關,泛指依照〈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1895年10月7日)、〈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1896年5月1日)等法令設置的各級法院、支部與出張所[1]。日治時期的法院制度歷經變動,大致可分為一審時期、三級三審時期、二級二審時期、二級三審時期、二級三審四部時期、戰爭末期[1]。 日本帝國接受台灣之後,翌年(1896)即建立了近代之法院體系,實施近代之訴訟制度,而同時期之中國大陸,清帝國直到1910年才延攬日本學者起草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
沿革
一審時期
1895年乙未戰爭時期,依照該年6月28日的地方官暫訂官制,由警察部掌管刑事裁判,縣內務部掌管民事裁判,而到8月6日時,改由臺灣總督府陸軍局法官部來掌管司法裁判(民政局民刑課也有所參與),10月7日發佈〈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依照此日令設置的「臺灣總督府法院」於11月20日正式運作,底下11個支部也陸續設立運作,其名單如下[1]:
名稱 | 轄區 | 備註 |
---|---|---|
本院 | 臺北縣直轄地、基隆支廳、淡水支廳 | |
宜蘭支部 | 臺北縣宜蘭支廳 | |
新竹支部 | 臺北縣新竹支廳 | |
苗栗支部 | 臺灣民政支部苗栗出張所 | |
臺灣支部(?) | 臺灣民政支部直轄地(?) | 臺中地方法院的檔案中,曾發現某一在1896年6月10日所為的判決,署名為「臺灣總督府法院臺灣支部」,詳情待確認。 |
彰化支部 | 彰化出張所 | 彰化出張所在1895年11月29日改為鹿港出張所,彰化支部遂改稱鹿港支部,並遷入清末的臺灣府城(今臺中市)。[2] |
雲林支部 | 臺灣民政支部雲林出張所 | |
埔里社支部 | 臺灣民政支部埔里社出張所 | |
嘉義支部 | 臺灣民政支部嘉義出張所 | 嘉義出張所在1895年11月13日改隸臺南民政支部。[3] |
臺南支部 | 臺南民政支部直轄、安平出張所 | 安平出張所在1895年12月31日裁撤併入直轄地。[3] |
鳳山支部 | 臺南民政支部鳳山出張所 | |
恆春支部 | 臺南民政支部恆春出張所 | |
澎湖島支部 | 澎湖島廳 |
而由於〈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為一軍事命令,故性質上算是軍事法庭,且僅有一審,還不完全算是近代性法院(獨立於行政、立法)[1]。
三級三審時期
由於臺灣總督府在明治廿九年(1896年)3月31日宣佈結束軍政,自4月1日起施行民政,因此司法裁判也要脫離軍事機關的掌握,但是因為日本的〈裁判所構成法〉不適用於臺灣,遂在5月1日以律令第一號公佈〈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依此法設立的法院於同年7月15日開始運作[1]。
在此律令之下臺灣的司法制度改為三級三審制,設有地方法院、覆審法院與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掌管第一審民刑事裁判與刑事預審,覆審法院掌管不服地方法院判決而提起的訴訟(事實審、法律審),若不服覆審法院判決則可再向高等法院提起上告(法律審)[1]。高等法院與覆審法院都在臺北(各一間),另將11支部改為地方法院,再增加臺北、臺中地方法院,後來數量仍有所變動;地院名單如下[1]:
名稱 | 轄區 | 備註 |
---|---|---|
臺北地方法院 | 臺北縣直轄地 | |
基隆地方法院 | 臺北縣基隆支廳 | 1896年7月12日以府令20號宣佈暫不設立,業務由臺北地方法院代理[4]。 |
淡水地方法院 | 臺北縣淡水支廳 | 1896年7月12日以府令20號宣佈暫不設立,業務由臺北地方法院代理[4]。 |
宜蘭地方法院 | 臺北縣宜蘭支廳 | |
新竹地方法院 | 臺北縣新竹支廳 | |
苗栗地方法院 | 臺中縣苗栗支廳 | 以府令第54號宣佈於1897年11月15日廢止,業務由新竹地方法院代理[5],1898年7月1日改由臺中地方法院代理[6]。 |
臺中地方法院 | 臺中縣直轄地 | 1897年11月15日以府令55號將該院自臺中移到彰化城總爺街[7]。 |
鹿港地方法院 | 臺中縣鹿港支廳 | 1896年10月17日以府令48號將該院移到彰化,改稱彰化地方法院[8],後以府令第54號宣佈於1897年11月15日廢止彰化地院,業務移交給臺中地方法院[5]。 |
埔里社地方法院 | 臺中縣埔里社支廳 | 以府令第44號宣佈於1897年10月15日廢止,業務移交給臺中地方法院[9]。 |
雲林地方法院 | 臺中縣雲林支廳 | 以府令第54號宣佈於1897年11月15日廢止,業務移交給嘉義地方法院[5],1898年7月1日改由臺中地方法院代理[6]。 |
嘉義地方法院 | 臺南縣嘉義支廳 | |
臺南地方法院 | 臺南縣直轄地 | |
鳳山地方法院 | 臺南縣鳳山支廳 | |
恆春地方法院 | 臺南縣恆春支廳 | 以府令第44號宣佈於1897年10月15日廢止,業務移交給鳳山地方法院[9]。 |
臺東地方法院 | 臺南縣臺東支廳 | 1896年10月1日以府令42號宣佈暫不設立,業務由恆春地方法院代理[10]。 |
澎湖島地方法院 | 澎湖島廳 |
然而在一般司法制度之外,於明治廿九年(1896年)發生的雲林大屠殺事件中引入日本在明治廿三年(1890年)已廢除的「臨時法院」制度[1]。依照該年7月11日的律令第二號,發生事件時總督府法院可在事發地設立「臺灣總督府臨時法院」迅速審判涉嫌抗日者[1]。臨時法院由五位判官組成,僅一審終結,僅有例外情形時才可提上訴或再審,管轄事項包括「意圖顛覆政府,竊據國土及其他紊亂朝憲而犯罪者」、「意圖反抗施政以暴動犯罪者」、「意圖對具有重要官職者加以危害而犯罪者」、「觸犯有關外患罪者」[1]。而由於臨時法院的判官與檢察官都來自覆審法院或高等法院,且不隸屬軍事機關,故性質上不算是軍事法庭[1]。
二級二審時期
明治卅一年(1898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依該年律令第16號修改過的〈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其中最重大變革即是廢除高等法院,變為二級二審制,此外臨時法院合議庭改為僅由三位判官組成,管轄事項增加「犯匪徒刑罰令所揭之罪者」[1]。然而由於有「控訴預納金」制度,要求受重罪輕罪判決擬提起訴訟者要先繳保證金,影響人民就刑事案件進行第二審的權利[1]。另外明治卅二年(1899年)律令第一號宣佈1895年5月8日以前發生訴權的民事案件,自該年4月1日開始地院不再受理(後以律令第5號延到該年10月1日才停止受理)[1]。
此時的地方法院剩下臺北、臺中、臺南,除臺中外,各設有一~三出張所,其名單如下[1]。
名稱 | 轄區 | 備註 |
---|---|---|
臺北地方法院 | 臺北縣基隆、台北、景尾、滬尾、水返腳、頂雙溪、三角湧、桃仔園各辦務署 | |
宜蘭出張所 | 宜蘭廳 | 初設時不審判,後以府令第129號宣佈於1900年2月1日開始辦理裁判事務[11]。 |
新竹出張所 | 臺北縣新竹、新埔辦務署 | 以府令第66號宣佈於1901年11月11日成立苗栗廳,並以府令第67號宣佈同日起該廳裁判事務歸新竹出張所審理[12],後以府令第77號宣佈於1909年10月25日降為登記所(不審判)[13],續以府令第1號宣佈於1919年1月7日恢復[14]。 |
臺中地方法院 | 臺中縣 | 1902年1月17日以府令第5號將該院自彰化城總爺街移到臺中[15],後以府令第28號宣佈於1904年4月1日降為出張所[16],續以府令第77號宣佈於1909年10月25日恢復[13]。 |
臺南地方法院 | 臺南縣大目降、臺南各辦務署、臺東廳、澎湖廳 | |
嘉義出張所 | 臺南縣店仔口、麻豆、嘉義、打貓、鹽水港、樸仔腳各辦務署 | 以府令第66號宣佈於1901年11月11日成立斗六廳,並以府令第67號宣佈同日起該廳裁判事務歸嘉義出張所審理[12],後以府令第77號宣佈於1909年10月25日降為登記所(不審判)[13],續以府令第1號宣佈於1919年1月7日恢復[14]。 |
鳳山出張所 | 臺南縣鳳山、阿公店、阿猴、潮州莊、東港、恆春各辦務署 | 初設時不審判,後以府令第129號宣佈於1900年2月1日開始辦理裁判事務[11],又以府令第28號宣佈於1904年4月1日起不審判[16],續以府令第32號宣佈於1905年7月1日更名登記所[17]。 |
澎湖出張所 | 澎湖廳 | 從未辦理裁判事務,以府令第28號宣佈於1904年4月1日廢止[16]。 |
臺灣的地方法院在明治卅二年(1899年)6月開始辦理日本人的「建物登記」與其他日本民商法上的登記,明治卅七年(1904年)2月10日起開始辦理公證事項,同年(1904年)5月地院出張所得審理業經預審的刑事案件[1]。隔年(1905年)因〈臺灣土地登記規則〉施行,於地院和出張所設置「登記所」[註 1],辦理公證業務與業主權、典權、胎權、贌耕權,明治四十一年(1908年)8月再增加辦理船舶登記[1]。
二級三審時期
大正八年(1919年)8月8日以律令第四號再次修改〈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18],重新設置高等法院,但廢除覆審法院,不過於高等法院內設置「上告部」與「覆審部」,分別處理第三審與第二審,故雖然只有二級法院但為三審制[1]。「上告部」由五位判官合議審判,對第三審上訴(上告)、抗告與政治性案件做成最終裁判,其法律見解拘束「覆審部」與各地院;「覆審部」由三位判官合議審判,處理第二審上訴(控訴)及抗告,相當於日本的「控訴院」[1]。此外「臨時法院」制度也於該年(1919年)宣告廢除,其管轄事項改由高等法院上告部為第一審與終審法院;律令第六號(1919年)也廢止了「控訴預納金」制度[1]。
此時原本的「地方法院出張所」改稱「地方法院支部」,「登記所」改成「地方法院出張所」,最初設有臺北、臺中、臺南三個地院與宜蘭、新竹、嘉義三個地方法院支部[1]。大正十二年(1923年)1月1日日本民商法適用於臺灣後,臺人與日人都可到法院辦理日本民商法上的各種登記事項[1]。
二級三審四部時期
昭和二年(1927年)再次修改〈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於7月10日施行新制,使得臺灣司法制度實質內涵更接近日本本土的司法制度(四級三審)[1]。該制度在地方法院設置「合議部」與「單獨部」,「單獨部」所進行的第一審裁判,不服者可向「合議部」提起第二審上訴,再不服則向高等法院上告部提起第三審上訴,而若由「合議部」進行第一審裁判,則由高等法院覆審部、上告部進行第二、三審[1]。
臺灣司法的高等法院上告部、高等法院覆審部、地方法院合議部、地方法院單獨部,相當於日本本土的大審院、控訴院、地方裁判所、 區裁判所,故是以「二級三審四部」來替代日本的「四級三審」[1]。
而在法院數量方面,昭和八年(1933年)3月15日增設臺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該支部於昭和十五年(1940年)12月20日升格為高雄地方法院;昭和十一年(1936年)臺北地方法院花蓮港出張所改制為臺北地方法院花蓮港支部,昭和十三年(1938年)5月4日臺北地方法院新竹支部升格為新竹地方法院[1]。故昭和十五年(1940年)左右,臺灣共有五個地院,三個地方法院支部,另有38個地方法院出張所[1]。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皆設有檢察局,並配有檢察長官和檢察官,地方法院支部則是僅有檢察官[19]。
地方法院 | 圖片 | 位置 | 支部 | 出張所 |
---|---|---|---|---|
高等法院 | 台北市文武町、書院町 | - | - | |
台北地方法院 | 台北市文武町、書院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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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方法院 | 新竹市表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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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方法院 | 臺中市明治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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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方法院 | 臺南市南門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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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市山下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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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末期(二審制)
昭和十八年(1943年)2月24日,日本的〈裁判所構成法戰時特例〉開始於臺灣施行,使得特種民刑事案件不再進行第二審上訴(控訴),不服地院單獨部判決者,得向高等法院覆審部提起「上告」;不服地院合議部判決者,得向高等法院上告部提起「上告」[1]。而到了同年11月5日,所有民刑事案件均改為二審制[1]。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臺灣司法體係由中華民國的臺灣高等法院接收,直屬於司法行政部[1]。
附註
歷任首長
高等法院長
高等法院長
任次 | 肖像 | 姓名 (生–卒) |
在任時間 | 備註 | |
---|---|---|---|---|---|
1 | 高野孟矩 (1854–1919) |
1896年5月13日 | 1897年10月1日 | ||
2 | 水尾訓和 (1845–1916) |
1897年10月1日 | 1898年7月20日 |
覆審法院長
任次 | 肖像 | 姓名 (生–卒) |
在任時間 | 備註 | |
---|---|---|---|---|---|
1 | 水尾訓和 (1845–1916)[20][21] |
1898年7月20日 | 1899年9月1日 | ||
代理 | 山口武洪 (?–?) |
1899年9月1日 | 1899年9月21日 | ||
2 | 今井艮一 (?–?) |
1899年9月21日 | 1900年2月3日 | ||
代理 | 鈴木宗言 (1863–1927) |
1900年2月3日 | 1900年8月1日 | ||
3 | 1900年8月1日 | 1907年8月1日 | |||
4 | 石井常英 (1864–1917) |
1907年8月1日 | 1917年7月13日 | ||
代理 | 高田富藏 (1867–?) |
1917年7月13日 | 1917年8月11日 | ||
5 | 谷野格 (1874–1923) |
1917年8月11日 | 1919年8月10日 |
高等法院長(第二次)
任次 | 肖像 | 姓名 (生–卒) |
在任時間 | 備註 | |
---|---|---|---|---|---|
1 | 谷野格 (1874–1923) |
1919年8月10日[a] | 1923年8月20日 | ||
2 | 杉坂實 (1868–?) |
1923年8月20日[b] | 1924年3月8日 | ||
3 | 相原祐彌 (1864–?) |
1924年3月8日[c] | 1928年5月22日 | ||
4 | 後藤和佐二 (1880–?) |
1928年5月22日[d] | 1933年9月5日 | ||
5 | 竹內佐太郎 (1875–1966) |
1933年9月5日[e] | 1935年11月13日[f] | ||
6 | 齋藤三郎 (1882–?) |
1935年11月13日 | 1937年12月27日 | ||
7 | 伴野喜四郎 (1882–1953) |
1937年12月27日[g] | 1941年11月20日 | ||
8 | 池內善雄 (1883–?) |
1941年11月20日[h] | 1945年8月9日 | ||
9 | 高野正保 (?–?) |
1945年8月9日[i] | 1945年10月25日 |
附註
檢察官長
覆審法院檢查官長
任次 | 肖像 | 姓名 (生–卒) |
在任時間 | 備註 | |
---|---|---|---|---|---|
代理 | 川淵龍起 (1860–1941) |
1898年7月20日[a] | 1899年11月8日[b] | ||
1 | 尾立維孝 (1860–1927) |
1899年11月8日[c] | 1909年11月5日 | ||
2 | 手島兵次郎 (1868–1918) |
1909年11月5日 | 1916年10月7日 | ||
3 | 菅野善三郎 (1866–1924) |
1916年10月7日[d] | 1919年8月10日[e] |
附註
高等法院檢查官長
任次 | 肖像 | 姓名 (生–卒) |
在任時間 | 備註 | |
---|---|---|---|---|---|
1 | 菅野善三郎 (1866–1924) |
1919年8月10日[a] | 1924年11月13日 | ||
2 | 後藤和佐二 (1880–?) |
1924年11月13日[b] | 1928年5月22日[c] | ||
3 | 岩松玄十 (1881–?) |
1928年5月22日[d] | 1929年8月10日[e] | ||
4 | 竹內佐太郎 (1875–1966) |
1929年8月10日[f] | 1933年9月5日[g] | ||
5 | 伴野喜四郎 (1882–1953) |
1933年9月5日[h] | 1937年12月27日[i] | ||
6 | 古山春司郎 (1883–1953) |
1937年12月27日[j] | 1942年10月23日[k] | ||
7 | 中村八十一 (?–?) |
1942年10月23日[l] | 1945年9月3日 | ||
8 | 下秀雄 (?–?) |
1945年9月3日[m] | 1945年10月25日 |
附註
判例集
台灣總督府法院之裁判書,質量相當高。1995年日本文生書院有出版一套【覆審 高等法院判例】,可供參考研究[22]。
註釋
參考文獻
-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百年司法 司法‧歷史的人文對話》. 司法院. 2006年12月: 30、36-46頁. ISBN 978-986-00-6505-3.
- ^ 吳嘉真. 《台灣日治時期司法建築變遷研究》. 國立成功大學. 2006年1月: 2–3-2–7頁.
- ^ 3.0 3.1 日治時期臺灣行政區域沿革 互聯網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04-08-05.
- ^ 4.0 4.1 日本官報. [2014-08-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3).
- ^ 5.0 5.1 5.2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7年11月2日
- ^ 6.0 6.1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8年6月30日
- ^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7年11月13日
- ^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6年10月17日
- ^ 9.0 9.1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7年9月16日
- ^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6年10月1日
- ^ 11.0 11.1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9年12月16日
- ^ 12.0 12.1 《臺灣總督府府報》,1901年11月11日
- ^ 13.0 13.1 13.2 《臺灣總督府府報》,1909年10月25日
- ^ 14.0 14.1 《臺灣總督府府報》,1919年1月7日
- ^ 《臺灣總督府府報》,1902年1月21日
- ^ 16.0 16.1 16.2 《臺灣總督府府報》,1904年3月25日
- ^ 《臺灣總督府府報》,1905年5月25日
- ^ 《臺灣總督府府報》,1919年8月8日
- ^ 臺灣總督府法務部. 台湾司法一覧. 1943.
- ^ 水尾訓和氏逝く. 朝日新聞 (東京). 1916(大正5)年7月4日: 5.
- ^ 退職法院判官水尾訓和恩給請求(典藏號00000377006).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獻檔案查詢系統. 1899(明治32年)9月29日 [2024-03-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1-23).
- ^ http://iss.ndl.go.jp/books/R100000002-I000002446935-00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台灣若干大學圖書館也有館藏(例如靜宜大學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