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外交部
外交部(荷蘭語:Ministerie van Buitenlandse Zaken),是荷蘭主掌外交的行政部門,負責處理荷蘭王國的對外關係,包括歐洲事務及國際發展。外交部共有三位首長,分別是外交大臣,一位不管部大臣主掌國際發展(外貿與發展合作大臣),以及一位國務秘書處理歐洲事務(歐洲事務國務秘書)。
荷蘭王國政府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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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外交部 | |
Ministerie van Buitenlandse Zaken | |
行政部門概要 | |
成立時間 | 1798年3月12日 |
機構類型 | ministry of the Netherlands[*]、外交部、政府機構 |
機構駐地 | 海牙Rijnstraat 8號政府辦公大樓 |
年度預算額 | 130億歐元(2023) |
隸屬部長 | 外交大臣:霍克·斯特拉 |
隸屬副部長 | 外貿與發展合作大臣:Liesje Schreinemacher |
上級部門 | 荷蘭政府[*] |
網站 |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影像資料 | |
外交部成立於1813年。自1965年起開始指派國際發展國務大臣(除了第一屆巴爾克嫩德內閣以外),歐洲事務國務秘書則是從1956年開始指派。
職責
外交部負責荷蘭王國的外交政策,其八大目標為:
組織
該部會由外交大臣及其下的一位國務大臣和一位國務秘書領導,也包括海牙的公務人員,各駐外機構和獨立局、處、所。
部會
部內設有正副秘書長及五個司,處理各個領域。
- 歐洲合作司(Directorate-General for European Cooperation)負責荷蘭與歐盟會員國與候選國之間的關係,也負責協調其他區域組織的政策,像是歐洲委員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以及比荷盧三國關稅同盟。
- 政治事務司(Directorate-General for Political Affairs)專注在和平、安全問題與人權。職責包括荷蘭在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與聯合國的政治角色。
- 國際合作司(Directorate-General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負責國際發展,包括經濟發展、教育、健康與環境。還負責在聯合國與世界銀行執行荷蘭的發展政策,並與荷蘭樂施會(NOVIB)等非政府組織保持密切聯繫。
- 區域政策及領事事務司(Directorate-General for Regional Policy and Consular Affairs),負責協調駐外使領館,也計劃部內的移民與文化政策。
外交代表機構
荷蘭駐外的外交代表機構超過150個,任務是促進荷蘭王國的利益。這些機構有:
獨立部門
外交部內有以下幾個獨立部門:
- 國際事務諮詢會議(Advisory Council on International Affairs),提出關於外交事務的建議。
- 國際公法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 on Issu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提出關於國際公法的建議。
- 荷蘭發展援助研究委員會(Netherlands Development Assistance Research Council),提出關於國際發展的建議。
- 國際私法政府委員會(Government Committe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提出關於國際私法的建議。
- 促進進口自發展中國家中心(Centre for the Promotion of Imports from Developing Countries),援助發展中國家在歐盟銷售產品與服務。
- 國際合作及永續發展國家委員會(National Committee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管理使用在公民社會的國際發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