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近高(1555年4月8日—1630年11月24日),字損之、抑之,號九生江西吉安府廬陵縣(今江西省吉安市)人。明朝政治人物,萬曆乙未進士,官位最高曾到工部侍郎

蕭近高
大明工部左侍郎
籍貫江西廬陵縣
族裔漢族
字號字抑之,號九生
出生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四月初八日
逝世崇禎三年(1630年)
配偶娶劉氏,封安人
親屬(子)可風、可翰、可遴、
可衡、可焜
出身
  • 萬曆二十三年乙未科同進士出身
著作
  • 《三草集》

生平

萬曆十六年戊子科江西鄉試第三十一名舉人[1],萬曆二十三年(1595年)乙未科會試第一百二名,廷試三甲第三名進士。工部觀政,本年六月被授予中書舍人職位。二十八年行取,三十年二月擢升為禮科給事中。三十一年五月充冊封使,三十三年十二月巡視十庫,三十四年正月升戶科右,三十四年八月與蔣孟育主考浙江鄉試,職位多次變動,萬曆三十五年七月成為刑科都給事中。因自己請求外出任官,三十六年十一月被任命為浙江右參政,爾後在四十年四月升遷為按察使。之後因為抱病而離任。返回後起任為福建按察使,四十三年六月升右布政使,轉浙江左布政使,四十六年九月致仕。他在所到的地方皆因品行高尚而聞名。

泰昌元年(1620年)被徵召為太僕寺卿明光宗暴病而亡之後,官員們在朝廷上議論「紅丸案」,蕭近高稱崔文升李可灼應當被斬首,方從哲應勒令其返回家鄉,張差謀逆一事證據確鑿,不能因為他瘋癲而免於懲罰。之後他歷任工部左侍郎右侍郎天啟二年(1622年)冬天,因為染病而離任。天啟五年冬(1626年),被起用為南京兵部,並擬定為左侍郎。他極力推辭卻不被允許。當時魏忠賢勢力龐大,蕭近高不願意出任官職,拖延了很久,被給事中薛國觀彈劾而失去職位。崇禎初年,官職恢復,卻逝世於家中。[2]著作有《三草集》。

家族

曾祖蕭升,旌獎善人。祖蕭正芮,旌獎善人。父蕭敷,庚子舉人、巴縣瀏陽縣知縣、進階文林郎。母王氏,贈孺人;繼母劉氏。永感下。

參考文獻

  1. ^ 《萬曆二十三年乙未科進士同年序齒錄》
  2. ^ 《明史·242卷》:蕭近高,字抑之,廬陵人。萬歷二十三年進士。授中書舍人。擢禮科給事中。甫拜官,即上疏言罷礦稅、釋繫囚、起廢棄三事,明詔已頒,不可中止。帝怒,奪俸一年。頃之,論江西稅使潘相擅刑宗人罪,不報。既而停礦分稅之詔下,相失利,擅移駐景德鎮,請專理窯務。帝即可之,近高復力爭。後江西撫按並劾相,相以為近高主之,疏詆甚力。近高疏辨,復劾相。疏雖不行,相不久自引去。
    屢遷刑科都給事中。知縣滿朝薦、諸生王大義等皆忤中使,系獄三年。近高請釋之,不報。遼東稅使高淮激民變,近高劾其罪,請撤還,帝不納。又以淮誣奏逮同知王邦才、參將李獲陽,近高復論救。會廷臣多劾淮者,帝不得已征還,而邦才等系如故。無何,極陳言路不通、耳目壅蔽之患。未幾,又言王錫爵密揭行私,宜止勿召;朱賡被彈六十餘疏,不當更留。皆不報。故事,六科都給事中內外遞轉。人情輕外,率規避,近高自請外補。吏部侍郎楊時喬請亟許以成其美。乃用為浙江右參政,進按察使。以病歸。起浙江左布政使。所至以清操聞。
    泰昌元年召為太僕卿。廷議「紅丸」之案,近高言崔文升、李可灼當斬,方從哲當勒還故裏,張差謀逆有據,不可蔽以瘋癲。歷工部左、右侍郎。天啟二年冬,引疾去。御史黃尊素因言近高暨侍郎余懋衡、曹於汴、饒伸,太僕少卿劉弘謨、劉宗周並辭榮養誌,清風襲人,亟宜褒崇,風勵有位。詔許召還。五年冬,起南京兵部,添註左侍郎。力辭,不允。時魏忠賢勢張,諸正人屏斥已盡。近高不欲出,遷延久之。給事中薛國觀劾其玩命,遂落職。崇禎初,乃復。卒於家。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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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史卷二百四十二》,出自《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