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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假文件
(Uttering a forged document)
[
1
]
是加拿大《
刑事法典
》中的一項
刑事罪行
,定於第368節「偽造文件」。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參閱
偽造文書
參考資料
^
「HCMP001471Y/2005 律政司司長 訴 馬桂珍」
第15段
外部連結
加拿大刑法典-第368節
(
頁面存檔備份
,存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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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