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

對國家日常管理有全權和責任的政府部門

行政機關,又稱行政機構行政部門,其工作是對組織進行日常的管理並施行法律政策等相關活動,是三權分立中的其中一部份。廣義上,行政定義為負責國家政策的執行的政府機構。狹義上,則專指內閣等行政決策機構,而只從事事務性執行工作的人員和機構則歸為官僚機構[1]。但是這種區分也存在爭議,例如法國大革命前以及歐洲的許多君主立憲政體,佔據行政機構頂端的部長職位的也是行政管理者[2]

在基於三權分立原則的政治制度中,權力分佈在行政、立法司法之間——試圖防止權力集中在一個群體手中。在這樣的系統中,行政部門不通過法律(立法機構的作用)或解釋它們(司法機構的作用)。相反,行政部門執行立法機關製定並由司法機關解釋的法律。行政可以是某些類型的法律的來源,例如法令行政命令。行政官僚機構通常是法規的來源。

在使用議行合一的政治制度中,通常包括議會制,只有行政機構通常被稱為政府(立法機關通常被稱為「議會」或簡稱為「立法機關」),通常是立法機構的一部分或需要立法機關的信任供給(需要立法機關的支持/批准),因此被融合到立法權中而不是獨立的。在議會主權中,行政機關的權力和組織完全取決於立法機關授予它的權力,行政機關的行為可能會或可能不會受到司法審查,而司法審查也受到立法機關的控制。在立法機關是主權的系統中,行政部門也可能擁有立法或司法權力,這通常是為什麼行政部門被稱為政府,因為它通常擁有非行政權力。

不同制度下的行政機構

在原始社會時期,行政權通常掌握在部落酋長祭司手裏。[來源請求]

從有國家出現以後,行政權都是掌握在政府手裏,政府是國家機器中最早出現的機構。

中世紀,政府的首長一般都是國教的權威。基督教伊斯蘭教國家政府的首長都是大主教佛教印度教國家宗教領袖通常只控制立法權,政府首長由軍隊領袖擔任;儒家文化區域的國家君主掌握立法權,政府首長由大儒擔任。

現代國家體制不同,政府的體制也不同,但職責基本相同。在三權分立的國家,行政權和立法權、司法權各自獨立行使,互相制衡。

總統制的國家中,如:美國墨西哥阿根廷巴西韓國,政府首長就是國家元首,通常稱為總統,並且是單獨選舉。其他政府成員由總統任命。總統是唯一對國家所有行政事務負責的行政官員,各部的部長負責各自的部門,並對總統負責。

半總統制下,又稱為雙首長制,總統擁有最高的行政權力,總統任命總理,內閣成員由總理提名,並由總統任命,總理及內閣向議會負責。例如:法國俄羅斯中華民國

議會制及部分君主立憲制的國家中,國家元首是禮儀性的,稱之為虛位元首,如:德國意大利的總統,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的總督日本天皇英國女王馬來西亞最高元首。政府首長是總理或稱首相,一般由議會選舉中獲勝的最大黨黨魁擔任,或經由議員選舉產生,首相不一定是最大黨黨魁,也有由國家元首直接任命。首長領導內閣決定並執行國家政策,集體對議會負責。

社會主義國家中,行政機構為國家權力機構的執行單位,不過實際操作中執行的是國內唯一執政黨的決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越南等。

委員會制國家中,最高行政機構的成員由議會選舉產生。大部分的重要決策由委員們共同作出,政府首長只不過是一個行動委員會的主席,例如:瑞士聯邦委員會

結構

任何國家的行政結構都呈金字塔型,層級關係嚴格,上級領導下級,下級必須嚴格執行上級的命令。這種結構有效率,理性,但是也會因為機構龐雜而造成機械僵化的問題[1]

一個國家的行政機構大體上可以分為[1]

  1. 領導機構:即各行政部門的首腦和核心,主要職責是對轄下的重大行政問題進行決策,並指揮與監督決策的實施,也對轄下的工作進行協調。
  2. 辦公機構:領導機構的輔助辦事機構,主要職責包括日常辦公室事務,協調工作,輔助決策以及領導機構臨時交辦的工作或特別事務,例如各種辦公室
  3. 諮詢機構:也就是智囊團或參謀機構,通過調查研究、政策協調等方式,對領導機構的決策進行輔助。
  4. 信息機構:負責信息情報的收集整理,為領導機構提供信息服務,常見的部門有統計局、情報部門、檔案室、資料室等
  5. 職能機構:在領導機構領導下,負責組織一個或多個專門的行政事務,例如一個下的各個
  6. 派出機構:是某一級政府根據轄區授權委託,代表政府的分支機構。例如中國的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主要職責包括監督檢查下級行政機構執行上級行政機構的命令、決策,並向委派機構報告轄區內的情況等。
  7. 監督機構:各種行政監察機構,審計機構,負責對各行政機構及其人員進行執法性監督和檢查。

職能

行政機構的功能就是執行國家意志。包括憲法和法律的執行,並參與國家立法;對國家內外政策進行決策和實施,任免政府官員;管理國家公共事務;向立法機構提出預算,干預和調整社會經濟[1]

一般而言,政府行政部門和普通公民的接觸和掌握的資源都最多、對公民的生活影響也最大,因此憲政和分權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限制和制衡行政部門的權力。但是在實際層面上,行政機構往往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而不僅僅是執行。取決於政治制度的不同,有些國家的行政機構擁有難以監控的強大權力,甚至在一些國家,行政機構幾乎就是國家的決策中心。在不少國家,行政機構已經成為了事實上的主要立法者。許多議案都是由行政機構起草,然後交由議會通過。在經濟社會領域,行政機構可以單獨發佈和正式立法相同作用的各種規則,以影響公民的社會生活[1]

雖然行政機構的權力在不斷擴大,但是對其制約的機制也在不斷完善。立法機構通過專業化和委員會方式,司法機構通過監督方式都在規制行政機構的權力[1]。技術的進步,互聯網的發展在使公民能夠更多的影響社會的同時,也在制約着行政力量[2]

參考文獻

  1. ^ 1.0 1.1 1.2 1.3 1.4 1.5 孫關宏. 政治学概论. 復旦大學出版社. 2003: 180–188. ISBN 7309036611. 
  2. ^ 2.0 2.1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2: 242–243.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