貢縣
貢縣,屬西康省,位於金沙江以西,在西康省察雅縣東一百七十里,寧靜山脈西麓。土名貢覺,清初賜予西藏,清末收回,設貢覺委員,屬川滇邊務大臣;民初改置貢縣,屬川邊特別區域之川邊道,民七事件後與西藏噶廈簽署絨壩岔停戰協定,由朵麥基巧管轄。[1]國民政府成立,廢道,尋建西康省,縣直轄於西康省政府,實際仍由西藏噶廈控制。境內山峯重疊,河流交錯,灌溉不易,居民多以牧畜為生。[2]
參考文獻
- ^ 喜饒尼瑪. 试论1917年—1918年川藏纠纷的性质. 西藏研究. 1991年, (第四期).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25) –透過中國西藏網.
- ^ 段木干主編.中外地名大辭典 (一至五冊).人文出版社,1981年06月.第30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