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權一詞及其別名是指保障人們能夠有尊嚴地養活自己的人權。這意味着人們能獲得充分的食糧、有能力獲得這些食糧、以及藉這些食糧以適切滿足個人的膳食需求。食物權保障所有人免於飢饉糧食不穩定、與營養不良[1] 食物權並不代表政府有義務將免費食物送給每個想要食物的人,也不代表被養的權利。然而,如果人們因為自己能力範圍之外的因素而遭受困頓,例如在囚禁、戰爭、或自然災害之下,有權直接要求政府提供食物。[2]

本權力源自160國家於2012年五月簽署之國際經濟社會文化權國際公約[2][3] 簽署國同意以國家與國際力量採取行動以最大化可得資源,積極實現食物權。[4][1] 106個國家中,食物權已經藉由憲法或國際協約等法律安排來進行保障。[5]

1996年的世界糧食高峰會中,與會政府重申食物權,並允諾2015年前將飢餓與營養不良人數減半。然而在2009年,全球仍有10億人營養不足,超過20億人仍身受隱藏飢餓(會導致兒童發育與智力不良與微量營養素缺乏)影響。[1][6]

儘管在國際法之下,國家有義務重視、保障、與滿足食物權,但是達成此人權目標的實際困難包括全世界常見的糧食不穩定、以及如印度等國家內的法律訴訟。[7][8] 在糧食問題嚴重的亞洲、非洲、拉丁美洲中,不僅僅食物短缺與基礎設施不足,也有運銷不良與糧食可近性不夠的問題。[9]

定義

國際經濟社會文化權國際公約承認「最低生活保障權」(包括食物足夠)以及「免於飢餓的基本權利」,但是前述二個觀念之間並不完全一樣。例如,一個國家是否「免於飢餓」可反映於該國人民營養不良乃至於餓死者的人數。「食物足夠」則是更高標準,不僅免於營養不良,還包括食物的各種特質,如食物安全、多樣性、與尊嚴,簡言之也就是能滿足積極與健康人生的所有元素。

基於以上理念,2002年的特別調查員將食物權定義為:「有權利規律地、恆久地、與無限制地獲得適切與足夠的食物(無論直接獲得或用錢購買),依據消費者的文化傳統,以確保身心、個人與集體、滿足與尊嚴的無憂無慮的生活。」

這樣的定義就解決了國際經社文國際公約大會的第12號總評論[10]

參考資料

  1. ^ 1.0 1.1 1.2 Ziegler 2012: 「What is the right to food?」
  2. ^ 2.0 2.1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 to Food 2012a: "Right to Food."
  3. ^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2012a
  4. ^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1966: article 2(1), 11(1) and 23.
  5. ^ Knuth 2011: 32.
  6. ^ Ahluwalia 2004: 12.
  7. ^ Westcott, Catherine and Nadia Khoury and CMS Cameron McKenna,The Right to Food, (Advocates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October 2011)http://a4id.org/sites/default/files/user/Right%20to%20Food%20Legal%20Guide.pdf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8. ^ 存档副本. [2018-03-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4-02).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9. ^ Ahluwalia 2004: iii.
  10.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的执行方面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第12号总评论. 1999年4月26日至5月14日 [2020-07-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07).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