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律,亦稱新律,三國曹魏法律的總稱,或專指魏明帝時所修的《新律》。

東漢末年,曹操定《甲子科》,其它沿用漢律曹魏初年仍大體承用「秦漢舊律」。魏明帝即位後(226年),命司空陳群散騎常侍劉劭韓遜、庾嶷、荀詵等在刪改《甲子科》和傍採漢律的基礎上,比漢《九章律》增加九章,作新律十八篇。太和三年(229年)十月頒行,史稱《魏律》。《晉書·刑法志》保存有《魏律·序略》,篇目有刑名、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戶律、劫掠律、詐偽律、毀亡律、告劾律、系訊斷獄律、請賕律、興擅律、乏留律、驚事律、償贓律、免坐律。漢朝有八議制度,沒有入律。刑名冠於律首,八議入律,是魏律的首創。

參考文獻

  • 中國古代法學辭典.南開大學出版社.1989
  • 中國歷史大辭典·下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