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克功
生平
1927年參加革命,1930年參加中國工農紅軍,1930年入黨。歷任排長、連長、營政治教導營、師政治部宣傳科長。1934年6月15日紅軍總政治部的機關報《紅星報》在顯要位置刊發黃克功寫的題為《鞏固紅軍的模範連——十個月沒有一個逃跑的》文章,描述了一個被上級授予模範連的隊伍,落實果斷、效果顯著,奮發拼搏、無畏前行,善打硬仗,敢打惡仗的動人事跡,更重要的是把近一年沒有出逃兵這件事重點突出。長征時接替升任晉升為紅一軍團第4師政治部副主任兼組織科長的王平任紅四師第十一團政委,參加了二渡赤水時著名的婁山關之戰。長徵到達陝北後,抗日軍政大學第二期第15隊隊長。1937年9月陝北公學成立,第15隊編入陝北公學,黃克功改任抗大第三期第六大隊大隊長。曾著《由桐梓到遵義》一文回憶婁山關之戰。
1937年10月5日因向女學生劉茜逼婚未遂將後者槍殺。延安陝北公學校方接到17歲的女生劉茜一夜未歸報告後,立即派人四處尋找,在延河岸邊的一塊大石頭旁邊找到屍體,身中兩槍。邊區保衛處接到報案後,發了通報,很快就由下面反映上來兩條重大線索。一條是劉茜同宿舍的同學反映,出事前那天晚上,延安抗日軍政大學第六大隊大隊長黃克功前去找她談話,約她到延河岸邊散步談心。因為劉茜原來就在黃克功任隊長的抗大第四大隊學習,兩人關係過從甚密,後來成了戀人,關係也公開化,因此黃克功約她外出談心也並不是第一次。另一線索,就是黃克功的警衛員舉報自己的首長形跡可疑。他發現首長(黃克功)天剛亮就爬上抗大六大隊所在地鳳凰山上的一垛高牆向城外河邊眺望,給他擦槍的時候,發現他的手槍有剛發射未久的痕跡,給他洗衣服的時候,發現衣服上有新鮮血跡。警衛員感到事情重大,於是向保衛部作了匯報。
領導同志立即找黃克功談話。這時的黃克功已經恢復了理智,承認劉茜是自己所殺,並毫無保留地從頭到尾坦白了自己的殺人罪行並提出接受依法判處。經抗大副校長羅瑞卿同志向中央領導報告批准,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便依法把故意殺人嫌疑人黃克功逮捕收監,準備依法審判。此事一時間在延安轟動一時,國內外一些報刊把它當成是共產黨的「桃色案件」,搶先發表。
據黃的同學陳復生回憶,黃曾請他審查過劉茜的出身。黃克功自稱是劉茜主動寫信給他要求交往,但劉茜轉到陝北公學後,二人關係轉冷。劉以前的對象——一個國民黨連長找到她與她談了一些話。10月那天,黃約請劉談話,劉無法推脫,於是悲劇便發生了。黃被捕後拒不認罪,直到陳復生與他約談才交代。他自稱是被劉「你們共產黨就是一幫土匪!」的話激怒,覺得受到侮辱,就向後者開了兩槍。後來出現一些流言,稱黃是蓄意打了八槍,並且是姦殺等等,這些流言廣為傳播。
1937年10月11日陝甘寧邊區高級法院刑庭在陝北公學大操場召開由抗大和陝北公學全體師生參加的公判大會。抗大、陝北公學群眾選出李培南、王惠子、周一明、沈新發4人為陪審員,書記官袁平、任扶中。監察機關代表為抗大政治部主任胡耀邦。邊區保安處黃佐超和邊區高等法院檢察官徐世奎為公訴人。中共中央總書記張聞天到會。黃克功應審判長雷經天詢問,敞開襯衣,露出從臂部到腿部連着的猶如打結的老樹皮的傷疤。黃克功請求,即使判他死刑,也可讓他在執法隊監督下死在與敵人作戰的戰場上。當庭判處死刑。[1][2]並當庭宣讀了10月10日毛澤東致邊區高等法院刑庭庭長雷經天的信:
雷經天同志,
你的及黃克功的信均收閱。黃克功過去鬥爭歷史是光榮的,今天處以極刑,我及黨中央的同志都是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個共產黨員紅軍幹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殘忍的,失掉黨的立場的,失掉革命立場的,失掉人的立場的行為,如為赦免,無以教育黨,無以教育紅軍,無以教育革命者,並無以教育做一個普通的人,因此中央與軍委便不得不根據他的罪惡行為,根據黨與紅軍的紀律,處他以極刑。正因為黃克功不同於一個普通人,正因為他是一個多年的共產黨員,是一個多年的紅軍,所以不能不這樣辦。共產黨與紅軍,對於自己的黨員與紅軍成員不能不執行比較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當此國家危急革命緊張之時,黃克功卑鄙無恥殘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處死,是他自己的行為決定的。一切共產黨員,一切紅軍指戰員,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黃克功為前車之戒。請你在公審會上,當着黃克功及到會群眾,除宣佈法庭判決外,並宣佈我這封信。對劉茜同志之家屬,應給以安慰與撫恤。
毛澤東
1937年10月10日
審判時,黃喊了「共產黨萬歲!毛主席萬歲!打倒國民黨!」三句口號,而沒有喊抗日口號。[3]當天執行槍決後,張聞天在公審大會上做了講話《民主、法制與共產主義的戀愛觀》。
影響
中央蘇區制定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34條規定:「工農分子犯罪而不是領導的、或重要的犯罪行為者,得依照本條例各該條文的規定,比較地主資產階級分子,有同等犯罪行為者,酌量減輕其處罰。」第35條規定:「凡對蘇維埃有功績的人,其犯罪行為得按照本條例各該條文的規定,減輕處罰。」
1939年1月,陝甘寧邊區召開了第一屆參議會,通過了《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第八條規定,「厲行廉潔政治,嚴懲公務人員之貪污行為,禁止任何公務人員假公濟私之行為,共產黨員有犯法者從重治罪。同時實行俸以養廉原則」。體現了從嚴治黨的要求。[4]
參考文獻
- ^ 舒龍 主編. 客家與中國蘇維埃革命運動. 北京市:中央文獻出版社, 2004.11. 頁474
- ^ 史海揭密 毛泽东亲自批示处死的七个犯罪官员. 中國網. [2013-1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0-28).
- ^ 老红军谈黄克功奸杀案. 鳳凰網. [2013-1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1-30).
- ^ 唐穎文:「林伯渠領導陝甘寧邊區政府加強廉政建設的基本經驗」,《中華魂》,2022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