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反併吞中華民國法草案

由Jimmy-bot在話題新增 反中華民國併吞法草案 頁面上作出的最新留言:4 年前
          本條目頁依照頁面評級標準評為小作品級
本條目頁屬於下列維基專題範疇:
中國專題 (獲評小作品級未知重要度
本條目頁屬於中國專題範疇,該專題旨在改善中文維基百科中國領域類內容。如果您有意參與,請瀏覽專題主頁、參與討論,並完成相應的開放性任務。
 小作品級小作品  根據專題品質評級標準,本條目頁已評為小作品級
 未知  根據專題重要度評級標準,本條目尚未接受評級。
台灣專題 (獲評小作品級未知重要度
本條目頁屬於台灣專題範疇,該專題旨在改善中文維基百科台灣類內容。如果您有意參與,請瀏覽專題主頁、參與討論,並完成相應的開放性任務。
 小作品級小作品  根據專題品質評級標準,本條目頁已評為小作品級
 未知  根據專題重要度評級標準,本條目尚未接受評級。
法律專題 (獲評小作品級未知重要度
本條目頁屬於法律專題範疇,該專題旨在改善中文維基百科法律類內容。如果您有意參與,請瀏覽專題主頁、參與討論,並完成相應的開放性任務。
 小作品級小作品  根據品質評級標準,本條目頁已評為小作品級
 未知  根據重要度評級標準,本條目尚未接受評級。
維基百科的法律內容只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任何法律問題應諮詢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專業法律人員。
政治專題 (獲評小作品級未知重要度
本條目頁屬於政治專題範疇,該專題旨在改善中文維基百科政治類內容。如果您有意參與,請瀏覽專題主頁、參與討論,並完成相應的開放性任務。
 小作品級小作品  根據專題品質評級標準,本條目頁已評為小作品級
 未知  根據專題重要度評級標準,本條目尚未接受評級。

新增 反中華民國併吞法草案 頁面

 完成,已經建立條目,這樣無異議了吧?--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2020年1月1日 (三) 06:20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中國國民黨明確提出過的草案用以抵制反滲透法

個人認為應予以紀錄

全文查詢如下

「反併吞中華民國法」草案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遏阻中華民國生存之危害,特制定本法。 任何人犯本法之罪者,優先適用本法處罰。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敵對組織:指中華民國境內外,主張以武力消滅中華民國,或意圖危害或干涉中華民 國主權之國家、政權、團體,及上述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 、團體,經政府公告者。

二、敵對組織成員:指敵對組織所屬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公務員發表關於破壞國體、竊據國土、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或其他涉及消滅 、併吞、取代中華民國之言論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發表言論,足使他人誤認國號變更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總統犯前二項之罪者,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通謀敵對組織或敵對組織成員,意圖消滅、併吞、取代中華民國,處死刑或無期 徒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為敵對組織或敵對組織成員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明知為敵對組織或敵對組織成員,仍為其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敵對組織或敵對組織成員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 金。

第七條  任何人不得受敵對組織或敵對組織成員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廣播電視、電子 通訊、互聯網散佈擾亂社會秩序之言論。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條  任何人不得收受敵對組織、敵對組織成員直接或間接捐贈之政治獻金或政治活 動經費。 違反前項規定,明知不應收受而收受,或收受後明知應返還或繳庫而不予返還或繳庫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幫助犯處罰之。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受託或幫助敵對組織、敵對組織成員,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明知為敵對組織或敵對組織成員,仍受託或幫助其進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 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條 任何人不得受託或幫助敵對組織、敵對組織成員,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 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條  受託或幫助敵對組織、敵對組織成員,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本法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 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十三條  敵對組織成員直接或間接指示、委託、利用他人,為本法所禁止之行為者, 依各該條項,負正犯之責。

第十四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 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Op771112對話貢獻)於2020年1月1日 (三) 00:14 (UTC)加入。回覆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返回 "反併吞中華民國法草案"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