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402.G5 - 快速刪除方針G5準則實施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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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第1條 編制基礎和適用範圍
- 本實施導則根據《快速刪除方針(PL402)》(下稱「方針」)對於G5準則的規定和實際操作中形成的慣例編制,適用於以G5為理由的快速刪除。
- 第2條 適用對象
- 根據方針規定,G5準則適用於「曾經根據頁面存廢討論、侵權審核或檔案存廢討論結果刪除後又重新創建的內容,而有關內容與已刪除版本相同或非常相似,無論標題是否相同」的快速刪除。
- 第3條 適用條件
- 根據方針規定,使用G5準則時須滿足以下條件:
- 曾經根據頁面存廢討論、侵權審核或檔案存廢討論結果刪除;
- 重新創建的內容與已刪除版本相同或非常相似。
- 第4條 排除適用的情形
- 根據方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G5準則:
- 之前屬於快速刪除的;
- 與已刪除版本明顯不同,不能滿足「相同或非常相似」要求的;
- 內容根據存廢覆核結果被恢復的;
- 重新創建的條目有機會發展的。
- 其中,符合前款第1項規定的,應以相同理由重新提送快速刪除。
- 第5條 提請時的程序義務
- 根據方針規定,在提請時:
- 對於之前經頁面存廢討論、檔案存廢討論刪除的,提請速刪者須在速刪模板標註原存廢討論頁面的位置;
- 對於之前經侵權審核刪除的或所提報頁面目前疑似侵犯著作權的,提請速刪者應一併加掛疑似侵權模板,並提供足以查證的相關刪除資訊(例如,頁面之前被刪除日期、相關刪除日誌、原存廢討論頁面的位置等)。
- 未標註必要的相關刪除資訊,但能快速查證的,由快速刪除的執行者在刪除時進行補充標註,仍然視同已盡本條所要求的程序義務。
第二章 相似性適用細則
第三章 發展潛力適用細則
- 第8條 具有發展潛力
- 重新創建的條目雖符合本導則第6條或第7條,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為是G5準則所稱的「有機會發展」,應根據情況允許重建(保留)或移送至存廢討論、存廢覆核:
- 由於違反方針指引而被刪除,但由於方針指引的修訂,頁面不再違反現行方針指引、原有的刪除理據已經明顯消除或已經不充分的;
- 由於違反方針指引而被刪除,但由於內容的細微變化(如,補充足以證明關注度的來源),頁面不再違反現行方針指引、原有的刪除理據已經明顯消除或已經不充分的。
- 其中,頁面符合前款之規定,不再違反現行方針指引、原有的刪除理據已經明顯消除的,應優先考慮允許重建(保留);原有的刪除理據已經不充分但仍需要討論決定的,應優先考慮移送至存廢討論、存廢覆核。
- 第9條 發展潛力的參照適用
- 非條目空間頁面符合本導則第8條有第1款所列情形之一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為是G5準則所稱的「有機會發展」:
- 由於違反方針指引而被刪除,但由於頁面使用狀態等變化(如,模板重新被廣泛使用),頁面不再違反現行方針指引、原有的刪除理據已經明顯消除或已經不充分的。
- 頁面符合前款之規定時,參照適用本導則第8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