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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南留言2013年5月14日 (二) 23:17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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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感謝您在詢問處解答我的提問/想再進一步請教一個問題

您好,我查了一下司法院的全國法規資料庫,其實《人民團體法》在民國31年就已立法,只是名稱是『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民國78年解嚴後修法並改名為《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

而《戒嚴法》第 12 條:

因此,小弟的觀點是:民國78年宣佈解嚴時即可視做開放黨禁之日。--Ellery留言2013年11月9日 (六) 10:44 (UTC)回覆

Re:感謝您在詢問處的答覆/關於台灣黨禁報禁想再請教一下

「報禁」一詞,其實有某種誤導性,解嚴前仍有些報紙陸續創刊,但均為黨政軍友好特權人士所辦,內容與張數當然有所限制並自我審查。所以,禁的是臺灣本土的聲音與各界的不同意見,而不是中國殖民黨的親族權貴,並非齊頭式平等的全禁,而只是「禁你不禁我」。

解嚴是具法律性質的政治決定,但因戒嚴/戒嚴法或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所賦予總統及其他機關的各種違憲權力和在那種情境下刑法等國家法律、行政機關所制定的散見各處行政命令並未同步當然失效,因此仍要等各相關法令修訂後才算數。八零年代末期新創刊的四家最重要全國性報紙是自立早報聯合晚報中時晚報首都早報,看看日期就知道都是李登輝於1988年繼任總統後才開辦(向新聞局登記取得執照後才發行)。但當然有些小型報刊根本不甩這些規定,早於1988前即逕自刊印。

樓上Ellery兄提到《戒嚴法》第12條:「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復原狀。」但該時點的《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規定「人民團體之主管官署,在中央為社會部」,而該部早已不存,且政黨為全國性人民團體,故已無「回復原狀」之可能。

依1989年《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為政黨:一、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政黨,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由內政部民政司政黨名冊可見,成立日期與備案日期不同。

民主進步黨於1986.9.28成立,並參加1986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即使中國殖民黨政府當時不承認,但無損於人民與國內外都視新政黨已成立之事實。民進黨「違法」成立後、新法制訂前,亦有多個政黨陸續成立,現在的政府公文與歷史都承認依事實認定政黨成立時間。所以:
從解除組黨限制的角度:1987.7.15
從法制化政黨備案程序的角度:1989.1.27
從衝破黨禁之歷史事實的角度:1986.9.28

--WildCursive留言2013年11月13日 (三) 07:46 (UTC)回覆

  • 我想您應該不是臺灣人。協助世界各外國人士更全面地瞭解臺灣人民自身所知的真實臺灣是很重要的,才不致於被某些編出來、或洗出來的東西所誤導。我個人與每位知曉臺灣文史法政的臺灣維基人應該都很樂意參與這種拼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