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意见书
主要意见书(英语:Majority opinion),法律术语,源自英美习惯法。它是法律意见书的一种,当法庭中过半数的成员,同意某种法律意见时,所书写的法律文书,[1]法庭将会根据此主要意见书来形成判决;这个主要意见书也会成为未来的判例。[2] 但并不是每次的判决都会出现主要意见书,有时,法官把票投给主要判决(例如确认或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但可能有着截然不同的原因,而不同意同一套主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数个协同意见书,而其中每个都不代表法庭多数成员的意见。因此,参加人数最多的协同意见被称作多数意见书。[3]
司法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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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意见书 不同意见书 复数意见书 协同意见书 备忘意见书 “法院”意见书 |
通常,上诉法院(或受理机构)都配有奇数个法官以避免同票。有时当司法职位空缺或法官申请自我回避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被同票所套牢,在这种情况下下级法院的判决将在没有解释的情况下,不被推翻。
使用普通法制度的国家中的主要意见书将成为判例法正文的一部分。
在某些法院,像是美国最高法院中,主要意见可能被以数字或字母分成几部分。这使得撰写“部分协同”意见或“部分不同”意见的法官可以容易地看出他们加入了那些主要意见,那些不加入。
风格
美国和英国及其他使用普通法的国家在文体的方面上有着关键的差异。在美国,主要意见书上的上诉处分草案通常以现在式撰写,使得该处分本身就是一种行事性语句。这也就是说,美国法庭通常会说“我们承认(或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或“下级法院的判决特此承认(或推翻)”。
在英国和其他普通法国家,主要意见书的处分将会以未来式作为措辞。例如,英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主要意见的结尾时会说“我将驳回上诉”或“我将允许上诉”,而澳洲高等法院在主要意见书的结尾也会说“上诉应当被驳回”或“上诉应当被允许”。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美国法官将以国家主权(人民)的名义直接立即采取行动,但英国和其他普通法国家,法官只是代替真正的主权(女王),所以他们的意见必须是对主权“建议”的措辞。
美国的不同和协同意见有时会部分以未来式做为措辞,因为他们是对于实际上不会发生的假设情况所说,相对于主要意见是实际上的意见。然而,就算不同意见书也可能以现在式行事性语句结尾,通常会在字词上做变化如“我恭敬地提出异议(I respectfully dissent.)”。
注释
- ^ How to Read a U.S. Supreme Court Opinion (PDF).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2 March 2016].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03-27).
- ^ Martin Kelly. Majority Opinion. About Education. [2 March 20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27).
- ^ James F. Spriggs II; David R. Stras, 'Explaining Plurality Decisions', The Georgetown Law Journal, Vol. 99:515 (2011), p. 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