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金改案

二次金改案,于2010年在台湾发生的金融案件。前中华民国总统陈水扁及其妻子吴淑珍,被指控在第二次台湾金融改革期间,收受元大证券马志玲两亿元贿款,协助元大证券购并复华金控。这被视为是扁家弊案之一。

事件经过

 
时任中华民国总统陈水扁

在2001年间,陈水扁政府时期,推动二次金改政策,政府希望台湾金融机构能朝向整并方向前进。

元大证券并购复华金控

因为行政院财政部冻结金控公司执照申请,元大证券希望能够经由并购复华金控,来取得金控公司执照,但是面对市场上,如中国信托的竞争。元大证券董事长马志玲,透过其友人杜丽萍,向吴淑珍谈妥2亿元政治献金,在2004年11月30日,以水果纸箱,内装现金,带至总统官邸交付吴淑珍。

为使元大证券并购复华金控案通过,陈水扁及吴淑珍发挥政治上的影响力,劝退辜仲谅,使中国信托放弃并购复华金控;让元大证券取得有利地位。11月24日至26日期间,陈水扁指示马永成,以电话联系财政部长林全,说明元大证券已经取得复华金控最多股权,希望争取公股支持,让元大证券进入复华金控董事会。

2006年11月9日,元大证券以成为复华金控子公司之方式进行合并。2007年6月29日,元大证券取得复华金控经营权。8月1日召开董事会,将复华金控改名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金控并购世华银行

国泰金控蔡宏图,连续四年交付政治献金给陈水扁,金额共4 亿元。

特侦组认为国泰金控经由行贿,以取得世华银行经营权。二审法官也认定这笔钱是贿款,但最高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只依照推论来定罪,将此部分发回。

法院审理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于2010年一审时,根据法定职权说,认为金融合并非《宪法》所定总统职权,判决陈水扁及吴淑珍无罪[1]

二审法院(高等法院99年瞩上重诉字77号判决)则根据实质影响力说,认为总统对于二次金改等金融政策有实质上的影响力,判决陈水扁、吴淑珍收贿成立,各判决18年、11年徒刑。

2012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6482号刑事判决)根据触犯职务上收贿罪,陈水扁及吴淑珍珍各被判刑10年、8年,共并科罚金1亿8,000万元,并追缴2亿元贪污所得定谳[2]。2015年,特侦组循司法互助途径,由瑞士银行将陈水扁家族遭冻结账户中的674万2,416美金(折合新台币2亿2,135万余元)汇回台湾,其中2亿元缴入国库,剩余款项作为陈水扁个人罚金。此项执行完成后,陈水扁未缴个人罚金剩下7,000万多元,吴淑珍个人罚金8,000万元则已缴清[3]

参见

注释

  1. ^ 二次金改 扁等21被告全無罪. 自由时报. 2010-11-06 [2015-0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29).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 二次金改 扁10年珍8年定讞. 苹果日报. 2012-12-21 [2015-0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6).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 ^ 胡守得. 扁元大併復華2億貪款 北檢追繳入國庫. 台湾苹果日报. 2015-10-01 [2015-10-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6).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