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员生活必需品配给

公务人员生活必需品配给,又称公务员实物配给,是台湾现今仍适用实施的法令制度。其法源为《中央文职公教人员生活必需品配给办法》。该制度首度实施则是在1952年3月,主要目的是“改善台湾公教人员薪水微薄、生活条件不佳的问题”,以动员戡乱时期发布之特殊条例为法源,由国家核发配给如之生活用品给予公教人员特定对象。

1970年代,因应经济发展,实物配给制度修正为可“择领实物或改发代金”,并因此出现了专门代发生活必需用品而转行为卖场的军公教福利中心。1990年代中期,该制度再度重大变革,正式以“实物代金”名义,并入薪资核发。

在台湾,今该法令虽仍适用,但已经形同废止,只是于每年年底制发公教人员扣缴凭单时,部分公教人员可依此计算部分薪资之免税数额,而免税额一个月约在900元至两三千元之谱。

起源

1950年代初期,因第二次国共内战迁徙至台湾的军公教人员及其眷属在数十万以上,除了军人、军眷福利有其特有法令之外,为了“照料改善台湾公教人员薪水微薄、生活条件不佳的问题”并在不触发通货膨胀情况下,当初管辖辖区涵盖所有台湾本岛台湾省政府特地于1952年成立“公教人员生活必需品配给委员会”,并以单行法规为法源,配发公教人员日常用品。该委员会委员多为省府官员兼任,主任委员则为负责联系美援物品与调配全台湾米粮的台湾省政府物资局局长兼任。至于发放的生活必需品则规定为食用米(糙米)、点灯燃料用煤油、食用花生油及俗称精盐的“再制盐”。

1968年,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成立,省府配给委员会功能转于人事行政局之下的“中央公教人员生活必需品配给委员会”直属机关。1972年12月5日,行政院令订定发布《中央文职公教人员生活必需品配给办法》,正式将此配给制度法制化。

配给对象及数额

该配给制度的施行范围为中央总预算列有之所有机关学校,并以此机关学校为“受配单位”。而在此受配单位内,依编制员额任用之文职、教员、技警、与公役。而此均享有生活必需品配给。额外员工不予配给或代配。

另外,于受配对象资格方面,除所属受配单位员工之外尚有员工之配偶、60岁以上父母及20岁以下之未婚子女(包含超过廿岁以上仍在校肄业者),此配发对象为了求数量公平,另有专有名词称呼,一般来说,11岁以上亲属称为“大口”,11岁-6岁子女称为“中口”,而6岁以下则称为“小口”,大小中口配发的实物数额并不相同。

该实物配给制度为无偿配给,每月配给定量实物一次,但受配员工或其亲属均不得重领兼领。

公教人员生活必需品配给数额(公斤)
配给对象 糙米 煤油 食用花生油 精盐
员工 25.5 7.6 0.625 0.5
大口 14 7.6 0.625 0.5
中口 10 3.8 0.3125 0.25
小口 5 3.8 0.3125 0.25

沿革与福利中心设置

1970年代初期后,因台湾经济发达及美援实物的减缩,类似实物配给制度不仅手续繁琐且招人非议;不仅如此,即使被配给对象也认为发放制度渐趋落伍。经改革后,实物改为类似粮票或米票的配发制度,并为了配合台湾节育政策,该制度限定了实物代金的口数为五口。除此,也责成当地合作社农会承办辖区内配送实物业务,酌给损耗运输费;并在法令中规定,视业务需要,得委托县市合作社或县市农会代办指定业务,酌给业务补助费。

 
位于台湾台北市中正区信义路一段的中华民国国防部福利总处台北市中区福利站

值得一提的是,法令中“派发配给实物得另行委托其他适当机构承办”的但书法条,也促成了俗称福利中心的“公教福利中心”于台湾各地纷纷成立。而此不用纳税的配发地点,最后演变成为严格限制军公教人员才能进入的百货零售场所。今台湾境内此类型,名为福利中心的相当特殊卖场,则于1990年代之后大多数转成为一般卖场之全联福利中心

代金与停止适用

1987年之后,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宣告解严,米粮票制度或代发制度再度受到质疑,其特殊性不仅招人非议,行政程序也有违法之虞。为求适法,中华民国政府便以修法方式将此制度改为可“择领实物或改发代金”。1989年-1995年,公教人员实物代金逐年并销,也就是折其现金加入公教人员薪津。其实物数额换算现金为,员工914元新台币,大口566元、中口367元、小口227元。民国84年(公元1995年)并入完毕后,《公教人员生活必需品配给办法》与俗称“18%退休金优存”的《军公教人员退休金优存法》同时于新进公教人员停止适用。

于中华民国法令上,以眷口核发对象为主的该制度仍未废除,民国84年(公元1995年)之前任公教人员者都可适用。但是因为已经并销薪资,于薪水上并没有与新进公教人员有所不同,只是符合“民国84年(公元1995年)之前曾任职于公教人员”身份者,可依此法令免除实物代金的综合所得税,其免税数额,一个月约在九百元至两三千元之谱。免税额由相关单位出纳负责,并于发放扣缴凭单前,将实得薪津数额予以直接扣除,而口数则有两至五口之限制。例如:已婚员工且有一位11岁以上的在学子女者,则其计算方式为一员工两大口,该实物代金薪资免税额则一年为24552元((566元×2+914元)×12)。

此法不适用于民国84年(公元1995年)之后就任之公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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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或法源

  • 刘宁颜编,《重修台湾省通志》,台北市,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