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

提供及營運公共服務的機構

公用事业是指负责维持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的体系或机构,包括电力供水废物处理、污水处理燃气供应、交通通讯等。一般情形下,公用事业是由政府机关公营企业或政府特许的公司机构经营,但也会视情形开放民营企业自由经营。

公共事业处在自然垄断之下,可能是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而如果是民营的则会被行政法规所监督。

香港

香港,由于公用事业对公众十分重要,即使由私人拥有的公用事业亦会被视为《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法例第201章)辖下的“公共机构”(Public body)规管[1]

香港公共机构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公共机构包括:

附表1指明的各类委员会或其他机构

注释

  1. ^ 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 [2012-03-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