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姓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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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不婚是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的禁忌,同姓的男女不得互相通婚。北魏起[1]:58,至清末,在法律上禁止同姓通婚。唐朝以后,演变出同宗不婚[1]:62。这一禁忌亦影响到朝鲜半岛。
历史
夏商时代,并无同姓不婚之制度。中国从西周时代起,才确立了这一婚姻制度,出于伦理和生理两方面的考虑。如“同姓不婚,惧不殖也”[2];“男女同姓,其生不蕃”[3],认为同姓通婚将影响种族的繁衍和后代的质素。买来的妾室如不知姓氏,则用占卜的方式确定,以避免同姓婚姻[4]。
古代违反这一规定者,轻则受到舆论谴责,重则受到法律惩处。唐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徒二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奸罪论。明、清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但上古的姓和后世不同。上古时代,同姓必同宗,后世则同姓不一定有血统关系。所以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删去了这一规定。
当代研究者指,虽然唐朝以后,法律禁止同姓结婚,但在民间常见同姓结婚、仅奉行同宗不婚的习俗。研究者王跃生认为原因有二,其一,张王李赵等大姓与小姓之间,人口数量差异巨大;其二,姓氏分布不均,某姓“常常聚连一村、数村乃至一乡”,强行要求同姓不婚,则婚姻人口失调[1]:60—61。
中国之外
越南古代儒者虽然提倡同姓不婚,但社会上并没有严格执行。
现代
1930年起,中华民国法律不再禁止同姓、同宗结婚。当代研究认为此后所修家谱显示,宗族对同姓为婚的禁止程度大大降低[1]:60。现代东亚各地法律皆没有禁止同姓结婚,而是以亲属关系禁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四等亲、中华民国六等亲、韩国八等亲)。一些较为保守的华人及朝鲜民族家庭会反对子女与同姓的人结婚。根据中华民国内政部在2014年的统计,全中华民国的同姓夫妻总共有17万4350对,其中更有一对是同名同姓的夫妻。[5]
案例
- 锺理和与锺台妹
1932年,锺理和在结束私塾课业后随父亲迁居高雄州旗山郡美浓庄(今高雄市美浓区)经营笠山农场;并在当地认识了他日后的妻子锺台妹。1938年,他与锺台妹同姓结婚受阻,1940年与锺台妹私奔前往满洲国,锺理和的小说《贫贱夫妻》、《同姓之婚》、《奔逃》及《笠山农场》等,皆取材自锺台妹私奔结婚的真实故事。[6]
注释
- ^ 1.0 1.1 1.2 1.3 1.4 王跃生. 《从同姓不婚、同宗不婚到近亲不婚——一个制度分析视角》. 社会科学 (上海市: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2, (2012年第7期): 57—68 [2023-05-29]. ISSN 0257-583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28) (简体中文).
- ^ 《国语·晋语四》
- ^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 ^ 《左传·昭公·昭公元年》晋侯有疾,郑伯使公孙侨如晋聘,且问疾......故《志》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违此二者,古之所慎也。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今君内实有四姬焉,其无乃是也乎?若由是二者,弗可为也已。四姬有省犹可,无则必生疾矣。......
- ^ 管婺媛. 真愛無禁忌 同姓結婚17萬對. 中国时报. 2014-10-30 [2018-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03) (中文(台湾)).
- ^ 苏福男. 〈南部〉一生守護堅貞愛情 鍾台妹安詳辭世. 自由时报. 2008-10-11 [2017-08-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