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公书判清明集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南宋判牍的集论,是研究南宋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作者未详,仅知南宋后期福建建宁府人士[1]。
《名公书判清明集》收集了南宋包含朱熹、真德秀、吴潜、徐清叟、王伯大、蔡杭、赵汝腾在内的二十八位地方官处理诉讼的一些判词,体裁为散文形式,案例分布范围非常广泛,例如《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可见于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鄱阳县东尉检校周丙家财产事》,又如卷一一《人品门》“公吏”则大量收录江东提刑蔡杭的判词,并大量引用宋朝法律《宋刑统》。
《名公书判清明集》亦存在许多封建思想,例如知识分子娶妓女为妻被认定名教罪人,妇女改嫁是为失节等,另外还有詹师尹《取肝救父》、江应《割股救母》[2]愚孝思想。明朝嘉靖年间张四维从《永乐大典》辑出《名公书判清明集》[3]。
逸事
李敖在大学论文《宋朝的离婚》中提到他曾和胡适讨论过《名公书判清明集》的时代,胡适认为应在宋朝之后,但李敖不同意这样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