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英语: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是世界上第一个多国参与的排放权交易体系。欧盟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二氧化碳减少排放的目标,而于2005年建立的气候政策体系,它将《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各成员国,参与EU ETS之各国,必须符合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的规定,并以履行京都减量承诺,以及减量分担协议作为目标,执行各国所辖排放源温室气体排放量核配之规划工作。再由各成员国根据国家分配计划分配给各企业,以实现2008年至2012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减少8%的目标。各企业通过技术升级、改造等手段,达到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要求,可以将用不完的排放权卖给其他未完成减少排放目标的企业。整体EU ETS所覆盖范围包括12000多座电站、工厂及其他工业设施,几乎占欧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一半。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

背景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而负责碳交易的强制性减排市场就是碳排放交易系统。

历史

EU ETS从草案提出到实施历时4年。

  • 根据《京都议定书》中8%的减排承诺目标,欧盟部分成员国在1998年6月签署了一个费用分摊协议,同月,欧盟委员会发布题为《气候变化:后京都议定书的欧盟策略》(Climate Change: Towards an EU Post-Kyoto Strategy)的报告,提出应该在2005年前建立欧盟内部的交易体系。
  • 2001年,EUETS意见稿提交并正式讨论;
  • 2002年10月,欧盟议会通过了该意见稿;
  • 2003年7月经修改的意见稿在欧盟议会和部长理事会上通过;
  • 2003年10月13日,2003/87/EC排放交易法令正式生效,规定EUETS从2005年1月起开始交易。

机制

该体系采用“总量管制和交易”(cap-and-trade rules)规则。所谓“总量管制和交易”,是指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基础上,通过买卖行政许可的方式来进行排放。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欧盟会员国政府须同意由ETS同意的国家排放总量上限。

这表示,在整体系统内,所有的工厂、发电厂和其他设施的总温室气体排放量将会被限制在一定额度内。在此上限内,各公司将有其分配到的排放量,他们可以出售或购买额外的需要额度,以确保整体排放量在特定的额度内。每家公司必须在每年年底交出在排放许可量(allowances)限制内的排放量,否则将会受到罚款。如果一家公司降低其排放量,它可以保留排放许可量以提供未来的需求,或者出售给别的公司。

所谓排放许可量,是指于指定期间内得排放二氧化碳之当量数(tonne of 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该当量数可依据规定而转让。

时间安排

欧盟排放交易计划共分为两期进行。

第一阶段(2005-2007年)

 

欧盟将其定位为“从实践中学习”(learning-by-doing)阶段,不仅成员国与被规范企业可借此机会实际操练,欧盟亦可从中发觉制度上之缺失并加以改正,逐步达成欧盟对京都议定书之承诺。此阶段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实现温室气体的大幅减排,而是获得运行总量交易的经验,为后续阶段正式履行《京都议定书》奠定基础。在选择所交易的温室气体上,第一阶段仅涉及对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二氧化碳的排放权的交易,而不是全部包括《京都议定书》提出的六种温室气体。在选择所覆盖的产业方面,欧盟要求第一阶段只包括能源产业、内燃机功率在20 MW以上的企业、石油冶炼业、钢铁行业、水泥行业、玻璃行业、陶瓷以及造纸业等,并设置了被纳入体系的企业的门槛;这样,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大约覆盖1150O 家企业,其二氧化碳排量占欧盟的50%。而其他温室气体和产业将在第二阶段后逐渐加入。

国家 已确认碳排放 变化
2005 2006 2007 2005–2007
  奥地利 33,372,826 32,382,804 31,751,165 −4.9%
  比利时 55,363,223 54,775,314 52,795,318 −4.6%
  塞浦路斯 5,078,877 5,259,273 5,396,164 6.2%
  捷克 82,454,618 83,624,953 87,834,758 6.5%
  德国 474,990,760 478,016,581 487,004,055 2.5%
  丹麦 26,475,718 34,199,588 29,407,355 11.1%
  爱沙尼亚 12,621,817 12,109,278 15,329,931 21.5%
  西班牙 183,626,981 179,711,225 186,495,894 1.6%
  芬兰 33,099,625 44,621,411 42,541,327 28.5%
  法国 131,263,787 126,979,048 126,634,806 −3.5%
  希腊 71,267,736 69,965,145 72,717,006 2.0%
  匈牙利 26,161,627 25,845,891 26,835,478 2.6%
  爱尔兰 22,441,000 21,705,328 21,246,117 −5.3%
  意大利 225,989,357 227,439,408 226,368,773 0.2%
  立陶宛 6,603,869 6,516,911 5,998,744 −9.2%
  卢森堡 2,603,349 2,712,972 2,567,231 −1.4%
  拉脱维亚 2,854,481 2,940,680 2,849,203 −0.2%
  荷兰 80,351,288 76,701,184 79,874,658 −0.6%
  波兰 203,149,562 209,616,285 209,601,993 3.2%
  葡萄牙 36,425,915 33,083,871 31,183,076 −14.4%
  瑞典 19,381,623 19,884,147 15,348,209 −20.8%
  斯洛文尼亚 8,720,548 8,842,181 9,048,633 3.8%
  斯洛伐克 25,231,767 25,543,239 24,516,830 −2.8%
  英国 242,513,099 251,159,840 256,581,160 5.8%
Total 2,012,043,453 2,033,636,557 2,049,927,884 1.9%

  • Figures are in tonnes of CO
    2
  • Source: European Commission Press Release 23 May 2008[1]

第二阶段(2008-2012年)

设定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期五年,与《京都议定书》的第一个承诺期同步。欧盟借助所设计的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履行对《京都议定书》的承诺。 各成员国在获得欧盟委员会批准的条件下,可以单方面将排放交易机制扩大到其他温室气体种类和涉及的其他部门。

第二阶段后,以五年为一期作为执行阶段。初步构思的第三阶段(2013-2018),排放总量每年以1.74%的速度下降,以确保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要比1990年至少低20%。

第三阶段(2013-2020年)

第三阶段与第一、二相比进行了大幅的政策改变,主要包含五项:

  • 一个统一且包含多个国家的限制取代先前各国不同的限制
  • 在分配上设立一个排放量预设值,而不是自由分配
  • 在分配规定与免费的排放量限制间取得平衡
  • 包含更多的产业及气体
  • 拨出3亿欧元的经费资助创新的计划"NER",此计划旨在研发可再生能源和碳的捕获与储存技术

基本内容

管制对象

受管制的产业活动包括能源业、钢铁制造与加工处理业、矿产工业(包含水泥、玻璃、陶瓷等产业)与其他产业(包含纸浆业与造纸业)等

交易标的

目前EU ETS之交易单位为欧盟排放权配额(EU allowance Units, EUAs),1单位的EUA等于1公吨的CO2当量(tone CO2 equivalent, tCO2e)。EUAs 可使用于第一阶段(2005-2007)及第二阶段(2008-2012)之减量承诺,或于欧盟会员国间进行移转。第一阶段的商品以二氧化碳为主,第二阶段则可扩及京都议定书的六种温室气体,而其市场的规模则可以在国内或遍及欧盟。

交易平台

EUAs是以电子形式存在于排放量交易登录软件中的商品,而非实际的物质化商品。由于能源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已具有交易平台所需的相关经验,因此目前多由此类业者掌握EU ETS排放交易平台的建立及维护工作。目前共有包含欧洲气候交易所(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ECX)、欧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EEX)等多个交易平台可进行EUAs交易。其中交易量最大的是ECX,约占EU ETS之85%。

此外,欧盟委员会预计将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共同体独立交易日志(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 CITL)”的设置,并与联合国之国际交易日志(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 Log,ITL)连结,以监测、查核各会员国登录之排放量及交易资料,是否符合EU ETS制订之规则,并确认欧盟整体的排放减量是否能达成京都议定书减量目标。

奖惩机制

方案规定了欧盟境内一万二千家企业和工厂在2005年到2007年之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European Union Allowance,EUA),每一年年底,列管的企业或工厂必须报出自己的排放量和配额的差额,超过额度的排放量,企业每一公吨会被处以四十欧元的罚款(约合新台币一千六百四十元),到第二期规范时,更要涨到每吨一百欧元,是目前市场上最贵的排放额度,且超出之排放量仍须于下一年补齐。[2]

参考资料

  1. ^ Emissions trading: 2007 verified emissions from EU ETS businesses. IP/08/787. European Commission Press Release. 23 May 2006 [25 March 2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2-25). 
  2. ^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介紹 (PDF). European Commission Press Release. 14 March 2008. [永久失效链接]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