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锺
洪钟(1443年—1523年),字宣之,自号两峰居士,浙江钱塘县人。明朝政治人物,累官刑部尚书、工部尚书、左都御史。
洪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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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进光禄大夫柱国太子太保刑部尚书兼左都御史 | |
籍贯 | 浙江杭州府钱塘县 |
字号 | 字宣之,号两峰居士 |
谥号 | 襄惠 |
出生 | 正统八年(1443年) 浙江钱塘县 |
逝世 | 嘉靖二年(1523年)(81岁) 浙江钱塘县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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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 | |
刑部主事、刑部员外郎、刑部郎中、江西按察使副使、四川按察使、江西布政使、福建布政使、右副都御史、巡抚顺天、云南巡抚、右都御史、掌南京都察院事、南京刑部尚书、刑部尚书兼左都御史 |
生平
成化十一年(1475年)乙未科会试第一百二十五名,殿试登进士第二甲第三名。弘治十一年(1498年),升任右副都御史。官至刑部尚书,洪总督川、陕、湖广、河南四省军务,与四川巡抚林俊,镇压农民军[1]。正德元年(1506年),洪锺召督漕运兼巡抚江北。七年(1512年),告老还乡。嘉靖二年(1523年)洪锺在家中逝世,嘉靖帝三次派使者谕祭,赐葬于钱塘西溪之东穆坞[2]。墓碑王守仁撰写,吏部尚书董圮篆额。王守仁还撰有《祭洪襄惠公文》。
家族
曾祖父洪荣甫。祖父洪有恒。父亲洪薪,曾任大使[3]。有子洪澄、洪涛。《清平山堂话本》的编刻者洪楩则是洪钟之孙、洪澄之子。
注释
- ^ 《明史》(卷187):“洪锺,字宣之,钱塘人。成化十一年进士。为刑部主事,迁郎中,奉命安辑江西、福建流民。还言福建武平、上杭、清流、永定,江西安远、龙南,广东程乡皆流移错杂,习斗争,易乱,宜及平时令有司立乡社学,教之《诗》《书》礼让。弘治初,再迁四川按察使。马湖土知府安鳌恣淫虐,土人怨之刺骨,有司利其金置不问,迁延二十年。佥事曲锐请巡按御史张鸾按治,锺赞决,捕鳌送京师,置极刑。安氏自唐以来世有马湖,至是改流官,一方始靖。历江西、福建左、右布政使。十一年擢右副都御史,巡抚顺天。整饬蓟州边备,建议增筑塞垣。自山海关西北至密云古北口、黄花镇直抵居庸,延亘千余里,缮复城堡二百七十所,悉城缘边诸县,因奏减防秋兵六千人,岁省挽输犒赉费数万计。所部潮河川去京师二百里,居两山间,广百余丈,水涨成巨浸,水退则坦然平陆,寇得长驱直入。锺言:“关以东三里许,其山外高内庳,约余二丈,可凿为两渠,分杀水势,而于口外斜筑石堰以束水。置关堰内,守以百人,使寇不得驰突,可免京师北顾忧,且得屯种河堧地。”兵部尚书马文升等请从之。比兴工,凿山,山石崩,压死者数百人。御史弋福、给事中马予聪等劾锺。巡抚张烜等请罢役,不听。未几,工成,侍郎张达偕司礼中官往视。还言石洞仅泄小水,地近边垣多沙石,不利耕种。给事中屈伸等劾锺欺妄三罪,诸言官及兵部皆请逮锺。帝以锺为国缮边,不当罪,停俸三月。正德元年,由巡抚贵州召督漕运兼巡抚江北。明年就进右都御史。苏、松、浙江运舟由下港口及孟渎河溯大江以达瓜洲,远涉二百八十余里,往往遭风涛。锺言:“孟渎对江有夹河,可抵白塔河口。旧置四闸,径四十里。至宜陵镇再折而北,即抵扬州运河。开浚为便。”从之。改掌南京都察院,就迁刑部尚书。四年冬,加太子少保兼左都御史,掌院事。”
- ^ 《西溪梵隐志》载:“东穆坞有明太保洪锺墓道,松楸列植五里,嘉靖二年九月谕祭,赐钱塘穆坞之阡,王文成公守仁撰志铭。”
- ^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成化十一年进士登科录》)
延伸阅读
[编]
- 《国朝献征录·卷之四十四》,出自焦竑《国朝献征录》
- 《明史卷一百八十七》,出自《明史》
参考书目
- 王守仁《谥襄惠两峰洪公墓志铭》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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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李𬭼 |
明朝工部尚书 1508年-1509年 |
继任: 才宽 |
前任: 王鉴之 |
明朝刑部尚书 1509年 |
继任: 刘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