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境内的诸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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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境内的诸阶层(英语:Estates of the realm)[1],或者三个等级(英语:Three estates),是指由中世纪到近代早期欧洲基督教国家社会等级制度的广泛阶级。不同的系统,为了划分社会成员因随着时间的演变形成的等级。 最著名的系统是法兰西的旧制度,三等级制度,一直持续存在到1789年-1799年的 法兰西大革命。三等级制度由第一等级的神职人员,第二等级的贵族,和第三等级的平民组成。 有些地区,特别是斯堪的纳维亚和基辅罗斯,再区分城市商人和农村平民成为单独的等级,创建四等级制度,农村平民是排名最低的第四等级。 在英国,演化出二等级制度,贵族和主教合并为“领主等级”("lordly estate")和“庶民”("commons")作为第二等级。这系统产生议会的两院,下议院和上议院。 在德国南部,三等级制度包括贵族(王子和高级神职人员), 男爵骑士和自治市的居民。
今天,所谓“ 第四阶级 ”,通常是指已建立的权力结构的外部力量,是对中世纪三等级系统回忆,从历史上看,在北欧和东欧,第四等级意味着农村平民。
社会身份不变动
在中世纪的个人出生就固定于他们的阶级和社会地位,改变是困难的。
中世纪的教会是最有可能达到一定程度社会流动性的机构,平民一般所能达到的职位是副主教或修道院长 / 女隐修院院长。然而,通常情况下,只有贵族被任命为最高的教堂位置(主教,大主教,宗教团体的领导人等,低阶贵族可以追求最高的教堂位置。由于中世纪后期神职人员不能结婚,这种流动性在理论上仅限于一代人,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的高级神职人员也许能使其亲属存在极大的社会和经济财富的影响力。
另一种可能提升社会地位的方式是由于特殊的军事或商业上的成功。这样的家庭是罕见而且他们提升到贵族必需对皇家的赞助达到某种目标数额。
动态社会
“中世纪的政治想象浸染在社会结构由不同阶级组成的思想精髓中,” 约翰·赫伊津哈的研究认知。[2]”等级” (estate)和”阶级”(order)指涉种类繁多的社会的现实几乎是同义词,根本不限于一个类别,约翰·赫伊津哈得出的结论,适用于每个社会的机能,每个行业,每个可识别的组别。
首先存在领域等级,但各行业也存在,婚姻和贞洁的状况,罪恶的状态。在宴会庭存在“身体和嘴巴的四种等级':面包师傅、斟酒役、切肉工,和厨师。在教堂有祭司制度的阶级和修道院的阶级。最后,还存在骑士制度的不同阶级。[2]
这个静态的社会观点基于继承的身份。平民普遍被认为是最低的阶级。较高的等级必须依赖平民的生产,然而,往往在其他各方面不相上下的平民百姓进一步划分为领域的城市和镇集的资产阶级和领域周边土地和村落的农耕者和农奴。一个人在系统内的等级和职务,通常是由父亲和他的职业解成的,类似于种姓制度系统内的继承。在许多具体界定的地区和领域外,也存在天生居民人群的等级。
立法机构或咨询机构为 君主按传统沿着这些等级界线分组,在所有三个等级以上的是君主。领域等级会议演变成为早期的立法和司法议会。君主往往试图经由要求各等级效忠宣誓,使他们的统治权力合法化。今天,在大多数国家,等级已失去了所有的法律的特权,而主要是历史的趣味。贵族可能是一个例外,例如由于法规反对虚假贵族头衔 ; 类似的不列颠政府完整的保留了贵族荣誉---以上议院,及下议院最为见证。
最早是由神父 埃马纽埃尔-约瑟夫·西哀士,在1789年1月,法兰西大革命开始前不久印发”什么是第三等级?”,一个政治小册子,称呼这些概念。
背景
在西罗马帝国崩溃后,众多地理区域和种族的王国在欧洲特有的人民之间发展,影响他们日常世俗生活; 与此同时,天主教会和教宗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涉及所有教会的伦理、道德和宗教生活及决定。这导致世俗和宗教对保护和指导权力相互的依赖,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王国力量不断增强,世俗现实的竞争越来越偏离宗教理想主义和教会的决定。
589年,伦巴底人统治意大利半岛北部,南部属于东罗马帝国,590年,格里高利一世成为了第一个修道士出身的教皇,伦巴底人的掠夺造在成经济停滞。罗马城里挤满了各行各业的难民,露宿街头,缺乏生活必需品。 君士坦丁堡的东罗马无力救援。格里高利一世意识到,罗马教会只能增强的自身实力,才有立足之地。他将罗马的行政机构与教会组织合并一起,制定了教会法规,全面接管城市的世俗行政事务,甚至组建军队,一如按章行事的政府机构。[3]格里高利一世与伦巴第谈判签订合约,不仅保障了罗马教会,同时为意大利南部的东罗马帝国建构了安全屏障,也使传道士走出意大利半岛,深入欧洲传教。
土地的新领主认定他们自己是战士,由于新技术的战争昂贵,战斗者需要大量的物质资源和休闲时间进行训练,这些需求都必须被满足。这一时期农村和城市中心的经济和政治转型、农业生产、技术创新以及人口大幅增长得到填补; 改革运动和更新意图强化神职和非宗教人员间地位的区别,世俗权力,教会承认也产生了效果。
经过一百多年,意大利北部的伦巴底人也由日耳曼多神教与阿里乌教派信仰转变为天主教,逐步采用罗马头衔,名称和传统,伦巴底语言,服饰和发型全部消失了。[4]。但,伦巴底王国一直对教会的领地虎视眈眈,虽然东罗马是名义上的教宗保护者,但罗马教会与君士坦丁堡教会在教义上的分歧却难以化解,罗马教宗深知基督教的正统信仰已经在西欧地区根深蒂固,要物色一位虔诚而强大的基督徒国王,作为罗马教会的保护者,增强自己的实力可脱离东罗马皇帝的控制。747年,矮子丕平迫使他哥哥到修道院后,完全继承了他父亲查理·马特留下的法兰克宫相职务,在得到教宗圣匝加的支持,751年3月,法兰克墨洛温王朝的国王希尔德里克三世被教宗圣匝加废除并施以剪发礼到修道院。[5]。751年美因茨大主教博尼法斯,在苏瓦松代表教宗圣匝加为矮子丕平涂抹圣油,赐予王权,这是有纪录的第一次罗马教会高过世俗王权。[6]
754年教宗史蒂芬二世在圣但尼亲自为丕平举行了加冕典礼,756年,打败了伦巴第王国,丕平兑现了承诺,将本来属于东罗马的拉温纳督主教区,献给了罗马教会,称为“丕平献土”,从此,独立于东罗马的教皇国诞生了,罗马教宗不仅渐渐成为了西方的精神领袖,而且还是意大利的一个世俗君主,人神两界,均在其管辖之下。
经过漫长的叙任权斗争,1122年9月23日签订了沃姆斯协约,尽管叙任权发生了变化,强悍的神圣罗马皇帝失去了它的宗教性质,而保留了名义上超越其他普世的统治者。在叙任权斗争与改革运动也合法化所有世俗的权威,部分基于他们维持纪律的义务。[7] 十一世纪和十二世纪的思想家都认为,人类社会由三个阶级组成:圣职”祈祷者”(‘’Oratores’’),贵族”武士”(‘’Bellatores’’),和那些谁的平民”劳动者”(‘’Laboratores’’)。第一等级的结构,神职人员,在1200议定后就单独一直沿用到16世纪的宗教改革 。在11世纪后,特别是那些不属于骑士的武士或贵族的绝大多数劳动者,迅速的多样化成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农民,技术人员,商人,金融家,无经验的,专业人士和企业家,共同推动了欧洲经济,达到它们最大的成就。第二等级,那些战斗者,是政治上有权力的,雄心勃勃,和危险等级。国王们煞费苦心,以确保它不反抗他们的威权。[8]
到12世纪,大多数欧洲的政治思想家都同意,君主制是理想的治理形式。这是因为它模仿上帝设定宇宙的人世间模式; 这是按古代希伯来和基督教圣经基础,较后的罗马帝国建立的政府的形式,而且也是在四世纪后继承于罗马的人民。[7]
法兰西王国
法兰西大革命之前的”法兰西旧制度”社会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圣职者); 第二等级(法兰西贵族); 与第三等级(平民)。国王被认为是在所有等级之上的阶级,但由矮子丕平以后就形成都由教宗加冕惯例和传统。
第一等级
第一等级包括整个神职人员,传统上分为“高级别”和“低级别”的神职人员。虽然这两个类别之间没有正式划定,很明显的,“高级别”圣职,文书贵族,都来自第二等级的家族。在路易十六的时期,每一个法兰西的主教都是贵族,18世纪之前没有存在如此极端的情况。[9]
在另一个极端,“低级别神职人员” ,教区神父和僧尼大约各半,构成90%的第一等级,1789年的数量约有13万,占总人口的0.5%左右。
第二等级
第二等级是法兰西旧贵族和除了在各等级以上的君主本人外的皇亲国戚及衍生的家族。 第二等级传统上分为”配剑贵族”(有领地继承的”采邑贵族”),和”长袍贵族”(出任公职的”食邑贵族”),具有权威管理皇家司法和文官政府的类别。 第二等级约占法兰西人口的1.5%,根据旧政权规范,第二等级免除有如: 强迫筑道路的皇家 徭役,大多数其他形式的间接税如:盐税,而最重要的,直接土地税。这些的免税特权,导致他们不愿意改革。
第三等级
第三等级包括所有不在以上这些阶级的成员,可分为两组,城市和农村的,共同组成法兰西98%的人口。城市包括资产阶级,以及领薪劳动者。农村包括拥有自己土地的幸福的自由农民,和佃农、农奴或在贵族土地工作的农民。自由农民相比于其他的等级付出不成比例的高税额,因而很不高兴,他们想要更多的权利。此外,第一和第二等级依靠第三等级的劳动,这使得后者的不平等地位更加明显。 法国大革命开始时,第三等级估计有2700万人。 男人和女人都承担着体力劳动和粮食短缺艰苦的生活。在这等级中的,绝大多数由出生到死亡,只能是它的一部分。要跳出这种与生俱来的等级到另一等级,这是绝无仅有的。那些能跳出宿命结果的,要就是在战斗中非凡的勇猛,再就是宗教生涯。[10]少数的平民能够获得第二等级的青睐,结婚,而加入他们,有可能但却是相当罕见的。[10]
三级会议
1302年, 法兰西腓力四世召集的第一等级大会,实际上就是一般市民的集会。
1789年法兰西三级会议的时期,处于有近三千五百六十万里弗公共债务[11] [12],1788年至1789年冬季因粮食普遍短缺的大饥荒和可怕的通货膨胀,造成无法控制的困境。这导致民怨扩大而选出一批612位第三级的代表,催逼出一套比较激进的改革,其中大部分是在配合财政部长雅克·内克尔的目标,但却严重的违背了国王路易十六皇室和他的许多世袭贵族第二等级盟友的意愿,这些盟友反他们自己承担更多的税负,并要继续保持对平民不平等的税负。
当路易十六无法说服他们接受他的“理想方案”,他试图解散三级会议,但第三级坚持了自己的代表权。“低级别神职人员”和一些贵族、高级别的神职人员,最终加入并支持第三级,国王被迫屈服。因此,三级会议促成了革命。
到6月,当持续的僵局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1789年6月13日,三级会议改组为国民议会寻求第三等级独立于国王操控偶尔召集的三级会议,而且坚持继续开会。这个自己组织的会议,今天限定为”划时代的事件”,开启了法国大革命的历史时代,其间---经过几个星期内乱后---议会主体采用新的身份,成为革命性的立法机关,1789年7月9日改名为 国民制宪议会。[13] 这由先前三个等级组成的单一主体,在波旁王朝君主逃离巴黎后存在的权力真空,加快了以紧急委员会进行统治。马克西米连·罗伯斯庇尔是雅各宾派有影响力的成员,在国民公会期间,1793年9月5日- 28 1794年7月,法兰西暴力动荡及政治骚扰时期,他进行雅各宾恐怖统治。
联合王国
1066年征服者威廉,在教宗亚历山大二世许可下,西渡征服了英格兰地区由1086年汇编名为末日审判书类似于后世的“人口普查”据此移植建立了欧洲已经运作成熟的封建制度。1100年后,英格兰和法兰西的封建制度就发生了“演化分岐”,越走越远,最终发展出现代截然不同的政治结构。
1100年,没有领地可继承的儒雅者亨利,在他哥哥打猎时红脸威廉被背后飞来的暗箭射死了,[14]儒雅者亨利急忙的继承了英格兰的王位,为了得到教会及贵族支持的合法性,他签署了《自由宪章》条款几乎都是国王和贵族间财产权的明确约定及补强,随后几百年的演化成为“政府不得侵犯人民的财产权利”——这就是“自然法则”的基础。 1215年6月15日,约四代人的时光,一百一十五年后,自由宪章成为无地王约翰继位前《大宪章》的范本[15],内容有增加,保护财产权基本精神是一贯的。
另一个特点,是5世纪、6世纪期间迁居到不列颠岛的日耳曼部落建立了的所谓“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保留了他们的传统贤人会议,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人口增加,征服者威廉在1085年的末日审判书人口数已经达到150万人[16],贤人会议已经演变为民众集会 [17],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人数悬殊差距,这种传统被保留下来成为在演化成为议会[18]。可以说,联合王国是和英格兰议会的演化相结合的。
议会制度演化的端点,贤人会议源于做为领主咨询任务编组,而后领地的扩大,各种行政事务、还会包括法规的制定、争议的裁判等工作量的增加,量变成为例行的工作,质变成为专业的工作,原先不定期的咨询任务编组也就转变为领主会议(Curia Regis)协助领主这些许多事务性的工作。
1236年,金雀花王朝的亨利三世国王的大议会(the King's Great Council)[19],大约40~50名主教和领地男爵(barons)们集会,讨论影响王国的议题,被认为是现代议会的起源。
1265年,西蒙·德孟福尔伯爵在争夺英格兰统治权期间,他召集议会在叛乱贵族的领地每个郡(shire)、县(county)召集两位骑士及由每个自治市(boroughs)或镇召集两位代表参加,这个议会被称之为孟福尔议会[20],休会后西蒙·德孟福尔伯爵战败身亡。1295年,爱德华一世 为筹集战争经费,与苏格兰、法国、威尔士开战,召集议会,维持孟福尔议会模式[21],后来被称之为模范议会成为英格兰下议院滥觞;由1350年,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 ,有产市民阶层和勋爵们(the Lords)不坐在一起分别开会,逐步形成了下议院及上议院[22][23]。
最初400年的演化,议会发展成政务的皇家枢密院和司法的星室法庭,再经过1642-1689年的关键演化发展而成为英格兰内阁,重要的政府运作机构。
1651年,汤玛斯·霍布斯出版了利维坦 全名为《利维坦,或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权力》(Leviathan or The Matter, Forme and Power of a Common Wealth Ecclesiastical and Civil),第一次提出“社会契约论”的概念,封面插图很具象的表达了这些概念,主张统治者拥有”绝对的权力”——这种经由归纳英格兰独特元素演化出来的政治制度,完全绝弃了中古的领域等级的封建制度。这时比汤玛斯·霍布斯小44岁的约翰·洛克,是19岁。
大约在1659年,他二十七岁时,约翰·洛克的政府论陆续完成,经过英格兰议会1688年“政变形式”的光荣革命实践,现代的联合王国的君主议会内阁制度已宏观的成形。
18世纪上半叶,孟德斯鸠 考察了英格兰的君主议会内阁制度,回国后在1748年匿名出版了《论法的精神》,更精确、系统修订约翰·洛克的与政府第二个条约(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的内涵[24][25],他认为: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也就不存在自由;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结合,那么法官将对公民生活和自由实施专断的权力,因为司法权与行政权相结合,那么法官就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由一个人或由主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则必然形成独裁专制的统治——法兰西大革命期间1793-1794年恐怖统治,应证了这个观点的正确性。
孟德斯鸠强调司法系统审判的进行要有“程式的正义”,包括公平审判的权利、无罪推定原则和应受处分比例原则——这些都是普通法在实践过程中演化出的重要原则。[26]
法国大革命后,欧洲推动“君主立宪制度”都建构在权力分立的理论基础之上的。随后成立的美利坚合众国及法兰西第一共和宪法采纳“三权分立”理论建立的,1848年的欧洲革命推动了“君主立宪”,二十世纪权力分立的“三权分立”逐步成为宪政体制发展的“主流”模式。
英格兰议会权力属于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下议院;君主仅作为象征意义的领袖,而由非选举产生的上议院,其权力也十分有限。议会是由早期为君主提出治国建议的政务会发展而来,几百年的演化到今日的运作,理论上统治权力并不归属于议会,宪政法律术语是国王在议会 ,表达国会权力融合的概念。议会中的女王仍被认为是完整的君主主权。没有发生因内部革命,也没有因外部战争失败而导致社会结构的崩溃,联合王国的社会在政治实力对决和妥协交互运作演化的,英格兰教会及贵族体系被保留下来了。加入欧洲联盟冲击联合王国的体制,特别是司法系统;原先隶属于英格兰上议院司法职能被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所取代。尽管已通过发布了1999年上议院改革法案,英国的议会仍可以识别三个等级的存在:平民在下议院,英国国教会主教形式的神职人员和贵族作为灵职议员在上议院。
苏格兰
1707年以前苏格兰议会成员被统称为三个等级(1450-1700苏格兰:THRE Estaitis),也被称为领域集体组织,直到1690组成分子为 :
1660年,查理二世复辟,由保王大臣克拉伦登伯爵组成的骑士议会绝大多数是保皇党人和圣公会信徒,收集古老的刑法典汇编制定为《克拉伦登法案》(Clarendon Code),其中很重要的影响,是重新巩固英英格兰圣公会的地位,规定不信国教徒(清教徒的新名称)与天主教徒不得出任公职。
1685年,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委任天主教徒到军队、政府部门、教会、大学担任重要职务。1688年6月20日,詹姆斯获得皇子,议会及英格兰圣公会联手罢黜詹姆士国王。由奥兰治的威廉三世继承英格兰王位,第一等级的议会席位在光荣革命的过程中被推翻并排除。[27]然后,第二等级被分成了两个部分,因此还是保留成为三个等级的区分。
郡督察最近似英格兰的议会议员办公室,即平民或较低等级贵族成员。相对于英格兰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分别集会,苏格兰议会是一院制,因此所有成员都坐在同一个议事厅。
皇家特许的苏格兰古老大学在苏格兰议会有大学选区议席。这个系统在詹姆士六世以詹姆士一世登上了英格兰王位后,引入到英格兰议会。由于大学会受到议会决定的影响,因此被认为在议会应该要有它的代表。大学选区代表继续保留在1707年联合法令组成大不列颠议会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议会,一直持续到1950年。[28]
瑞典和芬兰
瑞典包括芬兰,后来的俄罗斯芬兰大公国有两个较高等级,贵族和神职人员,以及两个较低的等级,资产阶级和拥有土地的自耕农。每一个都是自由人,并有具体的权利和责任,以及派代表参加等级议会的权利。在议会,每个等级的投票视为单一的个体。从18世纪初,一项法案,至少需要三个等级的批准才通过,而宪法修正案需要所有等级的批准。在18世纪之前,如果等级表决是平手,国王有权投决定性的一票。
1809年俄罗斯征服芬兰后,还是按照1723的老瑞典法律规范贵族院。然而,一直到1863年芬兰议会和它的四个等级没有被召集过。
在各等级外还有许多人口。不像其他领域,这些人群没有“预设”等级,除非他们来自拥有土地的家庭,否则就不是自耕农。等级划分的摘要如下:
- 贵族--芬兰贵族和瑞典贵族--是免税的,能继承贵族等级并有权保有封地,但有兵役和传统服务及管治的义务。1280年,瑞典国王整合贵族及土地所有者并认可了税收的减免,他们需为国王的军队装备骑兵或堤供本身的兵役。1400左右,引入专利特许证,1561年增加了伯爵和男爵的爵位,并在1625年将贵族院被编入领域第一等级。埃克塞尔·乌克森谢纳的改革,政府较高等级官员只对贵族开放。然而,贵族仍然拥有只属于自己的财产,而不包括农民或如欧洲大部分地区 与土地捆绑的农奴。贵族们家族的长子是贵族世袭成员的统称。贵族分为采邑贵族(伯爵和男爵)和较低阶公职不可继承的食邑贵族。直到18世纪下级贵族是依次分为骑士和士绅这三类别的每一级首先在内部进行投票,设定每一级为一票。这导致了较高级别的贵族拥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
- 神职人员,教士或,是免税的,而且教会还征收什一税。在瑞典的宗教改革之后,教会改为信义宗。以后的几个世纪中,这等级包括大学和某些国立学校教师。这等级是由 国家教会统治,授予它的牧师并任命他们的位置,同时在选举议会代表时进行投票。
- ”自治市的市民”是在城市居住的商人和工匠。重商主义的意识形态已经占了上风,而市民们在行会专用权的框架内开展商业,仅允许城市内的交易。等级的登录记载是由乡镇自己自主控制。自耕农民被允许在市区限制范围内出售他们的产品,但只允许”自治市的市民”进行更大范围的贸易,特别是外贸。为了有利于将聚落转为一个城市,皇家特许赋予集镇销售权以及货物转运外贸权利都是必需的。1809年,俄罗斯帝国吞并芬兰后,磨坊业主和其他原始工业家将逐渐被纳入这个等级。
- 自耕农民及他们的家庭是交税农地的所有者,在中世纪时期代表了多数。直到19世纪,由于大多数人口是独立农户,因而既没有农奴也没有”人身担保的佃户”,相比于其他欧洲国家有显著的传统差异。农田所有权是由登录记载的,这不仅为了一般性的出售,而且也是继承属性的控制。1809年后,瑞典佃户租用一个足够大的农场(被要求比自耕农民所拥有大十倍的农场)也被列为非贵族拥有的免税土地。
- 对于没有等级无财产的零工,与土地捆绑的农奴,土地属于他人的佃农,农场工人,仆人,较低阶的管理工人,农村工匠,旅行推销员,无业游民,无财产以及和失业人员。为了反映属于遗产的人看到他们,芬兰意为“污秽的”(säädytön),字面意义是“不入流的”(estateless)。
等级的瑞典议会一直存在,直到1866年赋予政治权利给有一定的收入或财产的公民,它被两院制议会取代。然而,许多19世纪的主要政治人物继续来自于古老的等级,要么他们自己是贵族,或代表农业和城市的利益。即使追求等级已经失去了政治上的重要性,但爵位授予继续著,1902年是最后的爵位授予探险家斯文·赫定;1975年1月1日,采用瑞典新宪法,这种做法被正式废除,而贵族之家作为瑞典贵族准官方代表机构的状态,在法律的规范继续到2003年。
在芬兰,仍然依照 1772年的瑞典宪法,法定权利的分裂一直存在到1906年。然而,在 20 世纪初绝大多数人口不属于任何等级,也没有政治代表。一个特别大的类群都是佃农,他们不拥有耕种的土地,在农场工作向土地所有者付租金,但不像俄罗斯,不是奴隶或与土地捆绑的农奴。此外,生活在城市的产业工人不被四个等级制度代表。
1904-1905年日俄战争沙皇军队的惨败,导致1905年俄国革命向伴随的也发生了1905年芬兰的普遍罢工,进行政治制度改革作为结果,经由最后的议会制定新宪法创建了芬兰现代议会制度,结束了等级政治特权。1919年独立后的宪法禁止授予爵位,1920年废除所有税收优惠。虽然在司法实践中,特权早已无法执行,1995年,等级特权最终被正式废除[29]。由于瑞典,贵族尚未正式废除,因而贵族的记录还自动地保留在芬兰贵族之家。
芬兰明定,经由声明在婚姻,名称或等级蓄意诈骗,是非法的,最长可在监狱拘禁一年。
荷兰
尼德兰区域,是现在的比利时,卢森堡和荷兰,直到16世纪末期是由几个县郡,采邑主教,公国等组成的,没有议会 。直到1464年, 勃艮第公爵菲利普在布鲁日召集第一个议会。后来,通往乳仰的海道淤积了,15和16世纪在布鲁塞尔召集议会。从各省召集来的伯爵、采邑主教、公爵等代表在这场合,要求更多的自由。出于这个原因,不常召集议会。
1579年乌得勒支同盟 成立了,这个事件后,荷兰议会宣布,他们不再服从荷兰的领主 ,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二世的统治。重新夺回尼德兰区域南部,即比利时和卢森堡后,这地区的议会就永久在米德尔堡成立,并在1585年后迁往海牙。没有国王统治的国家,议会就是统治权力。这是,北部尼德兰七省份所有的关注及要处理的事务,这个部分成为了 荷兰共和国。
在此期间,由七省议会代表组成联合省的议会。在每个省的席位代表贵族和城市的居民,神职人员没有单独的代表; 菲士兰省的农民是由”菲士兰地区行政官”作为间接代表。
作为一个政府,1795年联合省议会被废除,创建了新的议会,被称为”国民议会”(Nationale Vergadering)。它不再由各省议会代表组成,更不用说等级代表了:在1798年宪法,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最终,荷兰成为法兰西拿破仑帝国的一部分。
1813年11月重新获得独立后,1814年组成立法机关,以“荷兰国会”名称又复活了,并由选举产生的省议会。1815年,当荷兰与比利时和卢森堡联合,“荷兰国会”分为两院:第一议院和第二议院。第一议院的成员被国王任命为终生的代表,而第二议院的成员由省议会成员选举产生。“荷兰议会”每年轮流坐落海牙和布鲁塞尔,直到1830年比利时独立,海牙再次成为“荷兰议会”的唯一地点。
从1848年起,宪法宣告,第二议院的成员经由人民选举产生,起初只限于部分男性人口;男性和女性的普选投票权是1919年以后才实施的。而第一议院的成员由省议会成员选举产生。其结果是,第二议院成为最重要的立法机构。第一议院也被称为参议院。然而,这不是宪法使用的术语。
偶尔第一议院和第二议院举行”联席会议”(Verenigde Vergadering),例如,在议会年度开议国王莅临议会,以及在新国王的就职典礼。
神圣罗马帝国
在神圣罗马帝国境内许多已经独立了几个世领地的人民,在帝国议会没有代表,这包括帝国骑士和独立的村庄。帝国议会的权力是有限的,尽管努力集中权力。 大领土的贵族或神职人员有他们自己的财产,在地方事务可以拥有巨大的权力。统治者和领域资产者之间的权力斗争可媲美英格兰和法兰西议会类似事件的历史。
在15世纪期间,施瓦本联盟在日耳曼地区是显著的部分,也有自己那种的等级,一个联邦统治委员会包括三个团体:王子,市民和骑士。
俄罗斯帝国
俄罗斯帝国的末期,社会“等级(sosloviyes)”分为四大等级 :俄罗斯贵族 (dvoryanstvo),神职人员,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其中有一个更详细的分层。在等级的划分是混合性的:传统,职业,以及正式的:例如,杜马,俄罗斯的议会,投票是按等级实施的。1897年俄罗斯帝国人口普查的报告记录了各等级的人数。
加泰罗尼亚
在现今西班牙巴塞罗那和赫罗纳地区,保留了最早1027年的上帝的和平停战协议,这种协议需要神职人员、各方的贵族领主参与才能奏效,最早有纪录的加泰罗尼亚御前会议。经过演变,1283年首次成立加泰罗尼亚议会,根据美国哈佛大学历史学家”托马斯·比森(Thomas N. Bisson)”,以及许多历史学家认为这是中世纪议会的模型。举例来说,宪政的英国历史学家查尔斯·霍华德·麦考温写道,在14世纪,加泰罗尼亚全体的御前会议,有一个更明确的组织,比英格兰或法兰西议会更多的定期集会。[30]
加泰罗尼亚议会三个等级的成员:
- “军界等级”( braç militar)封建贵族的代表;
- “教会等级”( braç eclesiàstic)宗教集团的代表’
- “皇家等级”( braç reial)皇室特权下的直辖自由市民代表;
近亲通婚的西班牙哈布斯堡王朝,在十八世纪绝嗣,法兰西的波旁王朝与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为争夺西班牙王位的继承权,引发1701年 - 1714年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欧洲大部分君主制国家都卷入混战,波旁王朝路易十四惨胜。1716年,议会制度与加泰罗尼亚的其它机构都被废除。
参见
- 区域特性
- 概括的
参考文献
- ^ 《元照英美法词典》,作者:薛波/潘汉典,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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