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物又称不特定物,为交易中当事人仅以种类、数量、品质等较不具体的方式指定的物,而给付种类物,债务人应给予中等品质之物,而种类物于交付时也会变为特定物[1],而以种类之债为标的的交易,于该特定标的物灭失或具有瑕疵时,则不会陷于给付不能的情形[2],如以种类物为买卖标的,该标的有瑕疵时,买受人可以请求交付无瑕疵的物,而不会发生给付不能。 与特定物相对,如某一厂牌的汽车、某一厂牌的脚踏车[3]等属之。[4]

参见

参考文献

  1. ^ 身邊的物權法:什麼是“特定物”. 法制早报. [2011-09-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2. ^ 吴律师,《民法总则》,页6-14,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3. ^ 页129,《法律百科全书I 一般法学》-物之分类,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4. ^ 页251,《法律百科全书IV 民法》-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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