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男国赔案
陆男国赔案[1],又称陆民国赔案[2],是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在2021年7月9日一审宣判[3][4]和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在2023年2月15日二审维持原判的一起国家赔偿案件[3][5],上诉最高法院期间,双方在刑事案件达成和解,请求国家赔偿者向最高法院撤回国家赔偿第一审之诉,等于从未请求国家赔偿[6]。
陆男国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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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民国赔案 | |
其他名称 |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国字第3号民事判决(一审)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国字第5号民事判决(二审) |
案件背景 | 国家赔偿、中华民国国民 |
被告人 | 高雄市政府工务局养工处、承包商骐明实业有限公司 |
审理法院 |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一审)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审) |
宣判日期 | 2021年7月9日(一审) 2023年2月15日(二审) |
宣判结果 | 国赔:新台币463万元 |
其他 | |
调查机关 | 台湾高雄地方检察署 |
二审宣判后,引发中华民国(台湾)舆论关注[7][8]。案件判决与大陆地区人民是否属于中华民国国民[9][1]、是否属于中华民国人民[9][1],以及《中华民国宪法》对中华民国的国家定位相关[3]。
法律相关
基于中华民国的主权主张,大陆地区在法律上仍是中华民国固有疆域。来自大陆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义为大陆地区人民。1981年施行的中华民国国家赔偿法适用对象为“‘中华民国’人民”。第十五条规定外国人之适用,“本法于外国人为被害人时,以依条约或其本国法令或惯例,中华民国人得在该国与该国人享受同等权利者为限,适用之。”
1993年8月5日,中华民国法务部法律决字第16337号函结论:所谓“中华民国人民”,参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之意旨,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该条例及“国家赔偿法”,并无禁止大陆地区人民请求国家赔偿之规定,故大陆地区人民如在台湾地区因公务员执行公权力职务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有损害者,似应有“国家赔偿法”之适用[10]。
案情、审理
2018年8月12日,时年38岁的大陆籍钱姓男子抵达台湾,开始骑自行车环岛。8月16日,高雄市大雨。晚间6时许,钱男骑经路竹区大功路段,停靠在“新达043号”路灯旁,遭遇电击。路过的陈姓父女给予救援。警消到场时,钱男已身亡[4][11]。相关检验结论,钱男为“电击性休克死亡”。日后审理发现,事发地在案发前半年前有漏电意外,未维修。发现钱男的陈姓女子亦供称被路灯电到[9]。
钱男父亲、母亲[8]向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提诉,要求高雄市政府工务局养工处赔偿医疗、丧葬费、精神慰抚金、扶养费等共计新台币1,165万元(约合人民币272.6万元)[9][11]。案件由高雄地检署侦查[9]。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进行一审,高雄市政府工务局和承包商“骐明实业有限公司”辩称,钱男为大陆地区人民,大陆地区并无设置管理欠缺的国家赔偿责任,不适用中华民国国家赔偿法,且法务部法医研究所和电机技师公会并未认定是路灯漏电所造成,并无管理疏失之责。法院根据案情,审酌钱男为家中独子,依据经济状况、抚养费、慰抚金及丧葬费等项目[4],于2021年7月9日作成台湾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国字第3号民事判决[3]。判决高雄市政府工务局及承包商须赔偿钱男父母共计新台币463万多元(约合人民币108万元)[4][5][11]。
高雄市政府工务局称事发后检测路灯未发现漏电,一审判决书内容有许多假设性结果,并无明确点出实际原因,已提上诉[11]。同时,原告、被告均对一审判赔金额有异议。上诉至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进行二审[5]。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调查认定高雄市政府工务局养工处管理路灯有瑕疵。法院合议庭审酌钱父在大陆每月有退休养老金、单位补充养老金及社会养老金,可维持生活[5]。2023年2月15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高雄市政府应负国家赔偿责任[3]。高雄市政府工务局养工处应给付家属,包括精神慰抚金、医疗费用、丧葬费计近新台币464万元[5]。
双方上诉至最高法院,在该院审理期间,检方针对路灯维修管理人员,依照过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诉,此刑案部分于台湾桥头地方法院审理期间,高雄市政府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之后家属向最高法院撤回国赔案第一审之诉,等于从未请求国家赔偿,本案终结。[6][12]
各方反应
法官和当事人
- 二审后,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一庭长甯馨接受中央社电访表示,若外国人民在台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缺失导致损失,依国家赔偿法第15条“本法于外国人为被害人时,以依条约或其本国法令或惯例,中华民国人得在该国与该国人享受同等权利者为限,适用之”规定(即学理所称“互惠原则”),因此需视被害人国家法律是否与中华民国有互惠原则,决定是否适用国赔法。由于两岸法律并无互惠原则,此案症结点为中国大陆人民是否为中华民国人民。法官经函询国赔法主管机关法务部以及陆委会,获函覆中国大陆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适用国赔法,所以据此依法赔偿[9]。
- 二审后,高雄市政府在2023年2月17日表示,对于发生这样的意外深感遗憾,待收到判决书再研议。市府法制局告诉中央社记者,当初抗辩理由是钟男为中国大陆人民,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因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各自有一套法律系统运作,能否直接适用有疑义。不过,因《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两岸情境特殊,法院若认定适用,尊重法院处理,后续由工务局养工处研议处置[9]。同一日,工务局养工处长林志东在高雄市议会说,“尊重法院的判决 等收到判决的内容,看一下检讨一下整个判决内容,是否要再上诉。”[7]
- 二审后,民视新闻网相关报道中,钱男家属委任律师郑瑞仑表示,“大陆地区人民,也是中华民国大陆地区人民,而并非外国人。”[13][7]
中华民国政府机构
- 法务部
- 陆委会
- 2023年2月17日晚间,陆委会发新闻稿澄清,此前就该案函复高雄地院的内容从未指称“中国大陆人民是中华民国国民,故适用国家赔偿法。本会重申前函内容:国家赔偿法对于中国大陆人民请求国家赔偿,未有明文”[2][1]。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三条等法条,“中华民国国民系‘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15]。
- 高雄地院一审判决“八、本院得心证之理由”中提及“经大陆委员会以109年7月29日陆法字第1099906751号函覆本院:国家赔偿法对于中国大陆地区人民是否适用,并无明文规定,但基于人权保障及人道理念,应适用国家赔偿法等语”。2023年2月19日台湾制宪基金会新闻稿指,“国家赔偿法对于中国大陆地区人民是否适用,并无明文规定”实是陆委会不愿意说“中国人是外国人”[3]。
- 行政院
其他
- 二审后,中央社相关报道中,未具名的“法界人士”指,现行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外国人为被害人时,以依条约或其本国法令或惯例,中华民国人得在该国与该国人享受同等权利者为限,才能适用。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虽然将两岸分为“台湾地区”、“大陆地区”,但并非将“大陆地区人民”定义为“外国人”,所以官方认为“大陆地区人民”适用国赔法[14]。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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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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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 2021-08-19 [2023-0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0-09) (繁体中文).高雄市政府工务局养护工程处对一审结果进行上诉,法院裁定。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 2021-08-31 [2023-0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0-09) (繁体中文).钱男父母对一审结果进行上诉,法院裁定。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民事判決. 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 2023-02-15 [2023-0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0-09) (繁体中文).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