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物(德语:Gesamtsache)又称聚合物,为由数个仍保有原先个性及经济价值的单一物合成物,集合成具有独立经济上价值一体性的物[1]。而集合物的所有权存在于集合物的各个个体,集合物的一部或全部皆可成为交易标的[2],可由当事人意思、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决定。可分为事实上的集合物,为由当事人的意思或经济上的作用而及合为一体的集合物,如畜群;及法律上的集合物,为法律上认其为一体的多数物及权利,如企业、继承人的继承财产、公司的财产等[1][3][4]

参见

参考文献

  1. ^ 1.0 1.1 王泽鉴,《民法总则》,页229
  2. ^ 吴律师,《民法总则》,页6-14,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3. ^ 页129,《法律百科全书I 一般法学》-物之分类,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4. ^ 页335~336,《法律百科全书IV 民法》-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