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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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地,又称封地、
东亚
中国
在中国历史的早期,商周及春秋时代封建制度下大夫有采邑。采邑主对于所受封的土地,有经济、政治、军事权。采邑主统治人民,组建行政机构和军队,对采邑有完全的占有权和支配权,并可世袭传承[2]:81。采邑并不称国,而只称邑,仍直接隶属于王畿地区或者所在的诸侯国,因此独立性弱于诸侯国。传说中夏朝时少康在流亡到有虞氏后,有虞氏国君“思”把纶地作为采邑赐给他,此后少康有十里土地和五百士兵。[3]从甲骨文和金文中,可以看到商代的一些男女贵族拥有自己的个人属邑。[4]
西周以来,采邑制度盛行,“邑”是构成每个诸侯国的基本单位,每个城邑都会隶属于某个大夫或者其他领主,西周金文中常有赐某人以“某田”或“采”的记载[2]。《礼记·王制》则称“方伯朝天子,皆有汤沐之邑于天子之县内”,即现代研究者所称的王畿采邑。研究者指出,西周时采邑是官员俸禄形式和等级标志,此时采邑虽有“简单的管理机构和少量军队,但独立性不强”。东周以后,诸侯国国内又有分封,即诸侯国采邑[2]:74—75。战国至秦汉行郡县制以后,采邑逐渐转向食邑,即以该地人民所交赋税为主的经济利益为主,并且失去了其他政治、军事权益。魏晋以后,所封食邑甚至转变为直接由王朝拨给的俸禄。有研究者认为秦汉时的食邑制,虽是采邑制的残存形态,但更接近战国时的封君制[2]:81。
汉代以后大多以“户”作为食邑分发的单位。自唐代起,食邑逐渐演化出实封和虚封。虚封下的食邑变成家族荣誉的象征,而无任何对食邑的权益。食实封则成为一种切实的政治奖励。晚唐时,名义上的食邑和食实封可能相差甚大,如乾宁四年(897年),钱镠食邑五千户,食实封一百户[5]。食邑制度做为职官制度的附属物一直存至清代[2]:82[6]。
日本
琉球
欧洲
采邑制是欧洲在封建时代,尤其是中世纪早期在西欧地区主要实施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
采邑制最初是查理·马特在担任法兰克王国的宫相期间(715年─741年)实施的。以前墨洛温王朝时土地都是无条件分赠的,而采邑制则将土地及其上面的农民一起作为采邑分封给有功劳的人,以服骑兵役为条件,供其终身享用,但是不能世袭。[7]
到了查理·马特的儿子矮子丕平时,把大部分土地当作采邑分封给臣下;查理大帝也把通过战争夺来的土地分封给有功将领,这样使得采邑遍及全国。英国则从威廉一世开始也实行采邑制,规定每个骑士采邑供养一名骑士,为国王服兵役。
此后,国王下面的大封建主也把自己的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下属,而这些下属又把自己的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自己的下属,从而形成了一个以土地为纽带的领主与下属之间的关系。这样领主既需要负起保护下属土地的责任,而下属也有义务效劳,为领主作战。采邑制这种形式对于提高国家的战斗力很有帮助,而且通过采邑制逐渐形成了一种封建等级制度:[7]
参看
参考资料
- ^ 存档副本. [2023-05-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09).
- ^ 2.0 2.1 2.2 2.3 2.4 吕文郁. 《周代的采邑制度》. 文献 (北京市: 国家图书馆). 1990, (1990年04期) [2022-09-28]. ISSN 1000-043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15) (简体中文).
- ^ 《左传·哀公元年》: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众一旅。
- ^ 宋镇豪《关于商代“邑“的区划形态的考察》
- ^ 《全唐文·卷九十二》○赐钱镠钱券文……润越等州刺史上柱国彭城郡王食邑五千户食实封一百户钱镠……
- ^ 关康《谈清代勋旧佐领与世家———以额亦都家族为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7.0 7.1 7.2 7.3 马金华. 外国财政史.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 June 2011: 66 [2018-05-04]. ISBN 978-7-5095-2936-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