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申请解除权限/存档/2011年

Aoke1989在话题“请辞或弃去无用权限”中的最新留言:12年前

滥用权限

(:)回应,首先说明一下情况:我创建的这些词的正文,是根据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上的内容添加的。该网站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主办,“委员会于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经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进行科技名词审定、公布的权威性机构”,并提出“三、凡已公布的各学科名词,今后编写出版的各类教材都应遵照使用。”[6]。现在看来,不知这个情况是否属于这个“公布”和“遵照使用”的范畴中。
与此同时,其他同类网站已经有先例:如百度百科,在每个科技名词前都会自动添加上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对应条目的内容,并声明“本内容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如[7]
目前已经重写了一小部分条目,既然提出了此问题,就先暂时不动,需要讨论是否与维基百科政策相冲突。如果最终社区讨论认为这是侵权行为,那就说明我的解读有误,会尊重决定并全部重写这些条目的。——Shakiestone (留言) 2011年9月19日 (一) 11:45 (UTC)
维基百科不是教材吧?而且,维基百科也不是中国的附属机构,完全没有必要跟随中国的规定。—AT 2011年9月19日 (一) 11:53 (UTC)
(※)注意:由于涉及页面较多,为不影响短期内维基百科条目的正常阅读,现已将所有页面重写完毕,基本上不以原内容作为来源,故已不含侵权内容。讨论将继续进行。——Shakiestone (留言) 2011年9月19日 (一) 20:10 (UTC)
请回应我提出的观点。—AT 2011年9月20日 (二) 01:57 (UTC)
我承认维基百科不是中国(大陆或台湾)的附属机构,但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和国立编译馆业为维基百科用词提供了权威的指导体系,科技学术名词方面的使用还是较为规范的。现在问题是并不知道其中的内容可否用于维基百科,也就是涉及到一个使用权的问题。——Shakiestone (留言) 2011年9月20日 (二) 02:27 (UTC)
我理解您的观点。但是,最起码应该添加引号,不然等同侵权。—AT 2011年9月20日 (二) 02:32 (UTC)
首先,他们的作品应该不属于s: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范畴,所以理论上来讲除了有自由版权的声明,否则是不可以拿来用的。当然,比较短的内容作为一个“定义”来用,例如xx对xx的定义是xxx并附上来源,我觉得问题是不大的。只要长度较小。--Ben.MQ 2011年9月20日 (二) 05:02 (UTC)
Ben君所言甚是,援引简短定义并无问题,长则不妥。另外,网页底部明言版权所有,被控何以草率如此。然而,乃念并非畜意,亦无执于己见,提醒了事。请往后谨慎而为。—J.Wong 2011年9月21日 (三) 03:38 (UTC)
(:)回应,具体研究了一下,百度百科(作为维基百科的同行)在导入全国科技名词委审定公布的科技名词中已加注定义的科技名词时,是“签署授权协议”的[8],如此看来,“定义”这部分还是存在版权问题的,是我此前将其误当作可转载信息了。谢谢各位维基人抽空提醒与建议。——Shakiestone (留言) 2011年9月25日 (日) 16:24 (UTC)

本人有两个考虑点︰

  • 一、用户使用回退权是否无可避免;
  • 二、该等编辑是否须要回退,即纵非使用回退权仍须回退。

本人并不认同书生机器人移除模板是破坏,《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存废讨论》确成共识,删除后移去模板链并无不妥。但其后同舟君提案复核,汪汪管理员发还重议。察苹果派君编史,可知其退于六月二日,后于发还一日。本人认为其回退乃可视为回复原貌,使社群公平重新审视其状。故该等回退乃为必须。然而,正如以上诸君所言。又苹果派君获授权之时,《回退功能》亦已载有自定义回退描述。另外,亦可留言要求书生机器人自行修复。故此,使用回退权并非无可避免。否纳辩解。此等回退未应厚非。不过本人极为失望,乃君无回应用户质询,以致事情闹大。虽《回退功能》及《权限申请》并无定明,但《礼仪》则曰︰“不要忽略问题本身。如果他人反对您的编辑,请出示您认为合适的理由。”可见阁下对方针及指引有欠熟悉。未熟规则而行事,实可衍出严重后果。鉴于该等编辑必须回退,未应厚非,兹严重警告,望君改善以上诸种问题。今小惩大诫,望往后不会再犯,否则或会即除不论。—J.Wong 2011年6月18日 (六) 04:56 (UTC)

逾六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

  • Ochloese讨论 | 贡献
    状态:   完成
    需复审或解除之权限:patroller, rollbacker
    理由:虽没有编辑活动尚不足六个月(即将),但据其讨论页“由于不幸的资料遗失,暂时未能登入,只好冒死露IP,誓死编维基。你仍可在此留言,我会尽量留意本页”,出于安全考虑,亦应除权。
    t m yan OMG 2011年7月15日 (五) 11:38 (UTC)
    鉴该留言已张达一月之久,可信为用户留言,故视为请辞,感谢其贡献。—J.Wong 2011年7月15日 (五) 15:13 (UTC)
正打算来申请除权,就发现已经完成。效率真高... ochloese via tmpA 2011年8月11日 (四) 05:52 (UTC)

已封禁或除权用户复审

全域封禁例外与IP封禁例外并非相同权限,没有必要去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27日 (三) 12:08 (UTC)
请见下面的叙述--UAL55 (留言) 2011年4月30日 (六) 15:02 (UTC)

请辞或弃去无用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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