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议员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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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议员选举是1912年至1913年举行的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议员选举。结果由国民党胜出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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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共有议员841席次。其中参议员274席,众议员596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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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于3月11日公布实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
1912年8月10日,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的《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筹备国会事务局官制》公布。此后又分别公布两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1]
参、众两院议员选举规则不同,借鉴西方国会的选举规则,取参议院代表各地方及界别政治势力、众议院代表人民之意。照此行事,则参议院应有许多资深政治家,众议院应来自民众。但实际上这种区分并未实现。后来选出的议员,主要包括政治活动家、自由职业者、原清朝官吏等。[1]
- 参议员:由各省议会和蒙古选举会、西藏选举会、青海选举会、华侨选举会、中央学会选举产生。其名额为:22行省,由各省议会选出,每省10名;蒙古选举会、西藏选举会、青海选举会,分别选出27名、10名、3名;另由中央学会(拟成立的一个官办知识分子团体,直属教育部,但该会后来未能成立)选出8名;华侨选举会选出6名。按法定名额,则参议员共有274人。应于1913年2月10日投票选举。[1]
- 众议员:由各地方人民选举产生。名额依各地区人口多寡定之。每80万人口选众议员一人,然每省至少有众议员10人,人口不足800万的小省份亦照选。[1]唯蒙古、西藏、青海则参众议员人数相等。22个省中以直隶人口最多,有众议员46人。人口最少的省份如新疆、吉林、黑龙江,各选众议员10人。其他各省多寡不等。按法定名额,全国共有众议员596人。1912年12月10日以县为选举区初选,1913年1月10日以若干初选区合并为选举区复选。
故按法定名额,全国参、众两院合计共有议员841人。其中,参议员274人,众议员596人。[1]
此次国会议员选举为有限制选举,其限制包括性别、财产及文化程度等方面。众议员的选举人必须为:一、男子;二、年满21岁;三、在选举区内住满2年以上。此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年纳直接税2元以上;二、有值500元以上之不动产者;三、有小学以上毕业或相当之资格者。这种对选举人条件的规定,剥夺了妇女及穷人的选举权,而且拥有流动资产而无不动产的部分小商人也难以获得选举权。[1]
参议员主要由地方议会议员选出,而地方议会议员的资格也有限制。1912年9月4日公布的《省议会议员选举法》第4条规定,当选省议会议员者必须为年满25岁以上的男子,第54条规定,省议员被选举人必须为列入“选举人名册”者,第3条规定:列入“选举人名册”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在本选举区内住满2年以上;年纳直接税2元以上或有值500元以上之不动产;有小学毕业或相当之文化程度。”[1]
国会选举举行
1912年12月至1913年2月,经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主持,全国各地根据选举法选出参众两院国会议员。蒙古、西藏因政治情况较为特殊,选举会在北京举行。在大选中,各政党展开激烈竞选,发生了从政治攻讦到武力挟持等各式各样的选举伎俩,贿选更十分常见。
国会选举结果
选举结果,国民党依靠其掌握的地方政权的势力,获得了两院议员的多数席位,在参众两院中均为第一大党。[1]
由于当时政客跨党是普遍现象,故各政党在议会中的具体人数难以确切计算。
1913年4月6日,《时报》刊登了《各直省众议院议员表》,列出了22个省及蒙古、西藏、青海当选众议员人数及各党派或超然派(即无党派人士)的人数。《国民》第1、2 号发表了《众议院议员一览表》。《申报》、《民立报》等报纸亦均刊有相关统计数据。这些统计数据差距很大。各党派也分别宣布了各省当选众议员数,“国民党称获得众议员三百六七十人,共和党号称二百五十余人,统一党说得到一百几十席,民主党亦称获一百余席,以上合计八百余席”,该总数大大超过众议员共596席的总数。
学者李剑农在《戊戌以后三十年中国政治史》中对此进行研究,并列出数字。根据他的数字,各党派众议员总数及比例如下:在众议员总数的596席中,国民党269席,占45.1%;共和党120席,占20.1%;统一党18席,占3%;民主党16席,占2.6%;跨党者147席,占24.7%;无党派26,占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