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庭审

全院庭审(en banc;法语:en banc session (in bench);全员合议体)在法律上是指一审判法院的所有法官面前(在全体法官席英语Bench (law)面前)听审,而不是从全体法官中选出一个司法小组英语judicial panel来审理案件。[1][2]相同的词组<in banc,in banco 或 in bank>有时也会出现。全院庭审的审判通常用于异常复杂的案件,或被认为是更重要的案件。[2]

美国

美国的上诉法院在案件涉及具有特殊公共重要性的事项,或者司法小组的判决与先前法庭的判决相冲突时,上诉法院有时会授权"全院庭审"重审由司法小组(通常只由三名法官组成)做成的裁判。[3]在极少数情况下,上诉法院会命“全院庭审”来听审,以之作为初始审判、而非由司法小组来进行第一次的听审。

美国最高法院,及大多数美国的最高法院,这些法官们不会只以司法小组来进行审理;而是以"全院庭审"(除了法官生病或回避的情况)的方式来听审他们所有的案件。

注释

  1. ^ Legal Definition of En Banc. [2018-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30). 
  2. ^ 2.0 2.1 law.com Law Dictionary. [2018-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1-16). 
  3. ^ Fed. R. App. P. 35(a).

参见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