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特种考试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简称特种考试或特考,其为中华民国政府为因应特殊性质机关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碍者、原住民族之就业权益,而比照公务人员高等考试、公务人员普通考试、公务人员初等考试之等级,由考选部所办理的国家考试。该考试的法源依据,为《公务人员考试法》第6条第2项。
沿革
特种考试种类很多,有警察考试、身心障碍考试、原住民考试等,还有原名“基层公务人员考试”(基层特考)的“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地方特考,因应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及其民意机关用人需要而举办)。另外,关于司法人员的任用,譬如司法官、书记官、司法警察等,也是透过特考(司法特考)来选拔。
特种考试于公元1996年之前旧制,分为甲等、乙等、丙等、丁等考试。乙等特考现在的名称是特种考试三等。丙等特考现在的名称是特种考试四等。丁等特考现在的名称是特种考试五等。特考甲等考试通过者直接取得简任第十职等任用资格,实际职位包括“简任专门委员”、“简任视察”等,考取的名人有马英九[1]、萧万长、关中、朱武献、徐享崑、陈伸贤、朱明昭等;惟此考试不定期释出极少量名额,受广泛批评是“为权贵子弟量身打造的当官捷径”,因此已全面停办。
依考试院现今《公务人员考试法》第24条订定的《公务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之规定:特种考试一等考试相当高等考试一级考试。特种考试二等考试相当高等考试二级考试。特种考试三等考试相当高等考试三级考试。特种考试四等考试相当普通考试。特种考试五等考试相当初等考试。
应考资格
种类
任官
特种考试及格人员,依法取得任官资格,自实际任职6年内,不得转调原分发任用之主管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学校以外之机关、学校任职。
- 特种考试一等及格,取得公务人员荐任第九职等或相当职等任用资格。
- 特种考试二等及格,取得公务人员荐任第七职等或相当职等任用资格。
- 特种考试三等及格,取得公务人员荐任第六职等或相当职等任用资格。
- 特种考试四等及格,取得公务人员委任第三职等或相当职等任用资格。
- 特种考试五等及格,取得公务人员委任第一职等或相当职等任用资格。
已废除之特考
- 交通事业电信人员考试
- 交通事业邮政人员考试
- 交通事业港务人员考试
- 交通事业铁路人员考试
(民国113年起不再举办)
- 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五等考试
(民国113年起不再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