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定理
在群论中,凯莱定理(英语:Cayley's Theorem)声称所有群 都与在 上的对称群 的一个子群同构。这代表我们可以将 的群运算视为在 的元素上的群作用。该定理以英国数学家阿瑟·凯莱命名。
集合 的置换是任何从 到 的双射函数。由所有置合构成集合与函数复合共同构成了一个群,称为“ 上的对称群”,并记为 。
凯莱定理通过把任何群(包括无限群,如 )都当作某个底层集合的置换群,把所有群都放在了同一个根基上。因此,对置换群成立的定理对于一般群也成立。
历史
Burnside[1] 将其归功于Jordan[2],但是 Eric Nummela[3]争论说这个定理的名字“凯莱定理”事实上是合适的。凯莱在他最初介绍群概念的1854年论文[4]中证明了定理中的对应是一一对应,但是没能明确的证明它是同态(因此是同构)。但是,Nummela提示大家注意凯莱让当时的数学界知道了这个结果,因此比Jordan要提前了16年。
定理的证明
令 为一个群,由逆元的唯一性可以得出对于任何 中元素 ,有 ,以及 其中 是逻辑关系当且仅当的记号。所以左乘 充当了双射函数 ,其定义为 。所以, 是 的置换,并因此是 的一个元素。
如下定义 的子集
- 并且对所有 有
是同构于 的一个子群。得出这个结果的最快方式是考虑函数 , 。(对 中的复合使用"·"), 是一个群同态,这是因为所有 中的 ,有
同态 也是一个单射,因为 ( 中的单位元)蕴含了对于所有 中使得 的 。选取x为G的单位元e产生g = g*e = e。
另一个 为单射的证明是因为可以从 推出 。
因此 同构于 的像,即子群 。
有时叫做 的正规表示。
另一个的证明
另一个证明使用了群作用的概念。考虑群 为G-集合,可以证明它有置换表示 。
首先假设 带有 。则根据G-轨道分类这个群作用是 (也叫做轨道-稳定集定理)。
现在这个表示是忠实的,如果 是单射,就是说,如果 的核是平凡的。假设 ∈ ker ,则 ,通过置换表示和群作用的等价性。但是因为 ∈ ker , 并因此ker 是平凡的。则im 并因此利用第一同构定理得出结论。
对正规群表示的注记
单位元对应于恒等置换。所有其他的群元素对应于不留下任何元素不变的置换。会因为这也适用于群元素的幂,小于这个元素的阶,每个元素对应于由相同长度的环构成的置换:这个长度是这个元素的阶。在每个环中的元素形成了这个元素生成的子群的左陪集。
正规群表示的例子
Z2 = {0,1}带有模2加法,群元素0对应于恒等置换e,群元素1对应于置换 (12)。
Z3 = {0,1,2}带有模3加法;群元素0对应于恒等置换e,群元素1对应于置换 (123),而群元素2对应于置换 (132)。比如1 + 1 = 2对应于 (123)(123)=(132)。
Z4 = {0,1,2,3}带有模4加法;它的元素对应于e, (1234), (13)(24), (1432)。
克莱因四元群{e, a, b, c}的元素对应于e, (12)(34), (13)(24)和 (14)(23)。
S3(6阶二面体群)是三个对象的所有置换的群,但也是6个群元素的置换群:
* | e | a | b | c | d | f | 置换 |
---|---|---|---|---|---|---|---|
e | e | a | b | c | d | f | e |
a | a | e | d | f | b | c | (12)(35)(46) |
b | b | f | e | d | c | a | (13)(26)(45) |
c | c | d | f | e | a | b | (14)(25)(36) |
d | d | c | a | b | f | e | (156)(243) |
f | f | b | c | a | e | d | (165)(234) |
引用
- ^ Burnside, William, Theory of Groups of Finite Order 2, Cambridge, 1911
- ^ Jordan, Camille, Traite des substitutions et des equations algebriques, Paris: Gauther-Villars, 1870
- ^ Nummela, Eric, Cayley's Theorem for Topological Groups, American Mathematical Monthly, 1980, 87 (3): 202–203
- ^ Cayley, Arthur, On the theory of groups as depending on the symbolic equation θn=1, Phil. Mag., 1854, 7 (4): 4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