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人,为元朝统治者在其辖境内划分的四等人制之一,泛指长江淮河以南的原南宋王朝统治之下的华南各地的汉族等西南方少数民族人民。又称南家歹、囊家歹、蛮子等。

传统说法认为,元朝时期统治者将元朝境内的人民分为四等阶级,第一等为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1],第二等为色目人,第三等汉人,第四等为南人[2]南人在元朝的四种位阶中地位最低,是指原南宋境内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当时南人的人数约为六千万人。

元朝以族群降附次序先后及政治可靠程度,分蒙古、色目、汉人、南人为四等,进而实行族群歧视政策赋予不同的身份与权利,以凸显蒙古人之优越地位,并压制被征服各族群[3];终元之世,始终奉行蒙古至上主义,优待色目人,轻视汉人、尤其歧视南人[4]

在元末明初,明太祖评元朝的制度:“所在官司辄以蒙古色目人为之长,但欲私其族类羁縻其民而矣”[5]、“元时任官但贵本族,轻中国之士,南人至不得入风宪”[6]

参考文献

  1. ^ 四等人制. [2013-10-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06). 
  2. ^ 元代科舉制度. [2014-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8). 
  3. ^ 周思成《蒙元初期「漢人無統蒙古軍」之制發微》. [2018-05-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25). 
  4. ^ 李翀《元代四等人制研究》
  5. ^ 《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二十八》吴元年十二月戊辰,上谕中书省臣曰:“...元朝出于沙漠,惟任一己之私,不明先王之道,所在官司辄以蒙古色目人为之长,但欲私其族类羁縻其民而矣,非公天下爱民图治之心也!况奸吏从而蒙蔽之舞文弄法,朝廷之上贿赂公行,苟且之政因循岁月,上下同风不以为怪,末年以来其弊尤甚,以致社稷倾危而卒莫之救...。”
  6. ^ 《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六十》 洪武四年春正月己亥,御史台进拟宪纲四十条,上览之,亲加删定,诏刊行颁给,因谓台臣曰:“元时任官但贵本族,轻中国之士,南人至不得入风宪,岂是公道!朕之用人惟才是使,无间南北,风宪作朕耳目,任得其人则自无壅蔽之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