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林事件

员林事件,又称员林血案,是一宗在1946年发生于台湾员林等地的冲突事件。和布袋事件新营事件并称1946年台湾三大社会事件。

员林事件
日期1946年11月11日-11月17日
地点
 中华民国台湾省台中县(今台中市、彰化县)
冲突方
台中县警察局
领导人物
台湾高等法院推事[注 2] 吴鸿麒
台湾高等法院检察处检察官 毛锡清
台中地方法院院长 饶维岳
台中地方法院推事 苏树发
台中监狱典狱长 赖远辉
台中县警察局局长 江风
台中县警察局北斗所所长 林世民
人数
法警3人
监狱人员18人
伤亡
死伤惨重

过程

 
民报报导员林事件

警所冲突

1946年5月,牙医陈家霖遭鹿港当地派出所约谈,并邀友人施江西(时任鹿港四方医院院长及台中县参议员)陪同。同月20日,施江西同陈家霖前往鹿港警务所。随后,许宗喜与黄仁昱两位所员在约谈现场发生冲突义警巫忠力、黄三、温火炎等上前助阵,施江西因而遭波及并决定离开;离开前,施江西因警告攻击者再度遭追打并跌落所前水沟。当夜,所内发出捣毁桌椅及门窗之声响,许宗喜随后对外宣称施江西等在所内闹事并破坏公物[1][2]

调查审讯

事后,蔡先于等为该事件展开调查,并在报纸上公布调查结果;同时,黄仁昱遭革职,许宗喜转任台中县政府警察局(简称“台中县警局”)课员,涉案义警则遭处以关禁闭。

7月10日,施江西在台中地方法院(简称“台中地院”)对许宗喜及巫忠力等提出伤害告诉,并由推事苏树发承办。

10月16日,许宗喜拒绝出席审讯,巫忠力与黄三逃亡。后来,巫忠力在台东逮捕,但在11月11日被法警押解台中地院途中于花坛车站自车窗跳出车厢逃逸。消息传回台中地院后,该院代理院长饶维岳随即命令其典狱长兼看守所长赖远辉带领监狱看守17人协助缉捕,苏树发同时签发拘票飭令法警王朝枝、黄清耀、陈清汉等前往员林拘提许宗喜等被告到案。[1][2]

事件发生

11月11日16时30分前后,办案人员抵达台中县警局,但该局已下班;三位法警一同进入局内寻得许宗喜并出示拘票,但许氏一再借故拖延,并连络该局督察长陈传风、秘书金士衡、课长陈克标等前来支援。金士衡随即告知法警拘提公务员须经其直属长官同意,并因该局局长江风已下班返回宿舍而欲拟写公函予法警带回台中地院交差。经电话联络苏树发后,法警表示获其指令继续依法执行公务;陈传风随即以电话联络江风告知该事,江氏下令查验法警身份并命令保安队北斗彰化等地警所人员即刻前来支援。在来援人员逐渐抵达时,赖远辉进入局内并向金士衡出示相关证件,但遭金氏质疑;赖远辉及三位法警随即被来援警员押至二楼会议室,在外等候的看守也陆续被警员引导进入警局二楼。不久,陈传风上楼要求赖远辉等出示证件,并随即将证件及拘票收入其裤内口袋,且要求不得打开二楼电灯

当日19时,陈传风命令巡官尤洪浪带领十数位持长枪保安队员解除法警武装,并登记缴获枪支之序号;赖远辉嘱咐法警和看守遵照对方要求。北斗警察所所长林世民随即率领武装警员抵达现场,并在与陈传风等讨论后持手电筒及枪支上楼,对空鸣枪英语Warning shot并喝令现场人员站立、高举双手;当时,法警陈清汉正在登记枪支序号,他一手持枪、一手举起,因而遭林世民自背后射击。众人见陈清汉遭射击后纷纷走避,林世民等因而开始对现场连续射击。枪声停止后,一楼待命警员立刻涌至楼上,将相关人员逮捕逮捕并移送拘留所;受伤法警及看守则于12日2时送至彰化基督教医院诊治,同时由武装警察全程监控并不准探视。

11月12日,台中地院之检察官前往医院为伤者验伤,但遭武装警察阻挡;饶维岳委派推事叶作乐向县警局长江风要求释放相关人员,但遭直接回绝。于是,饶氏又委派推事许乃邦前往交涉,但仍不得解答。台中地院转而请求台中县长刘存忠协助,但遭以“没得到报告”为由拒绝。12日下午,赖远辉获释,但其余人员继续遭拘留。[1][2]

舆论压力

11月13日,《民报》以“非法‧暴虐极矣!/台中县警察集团行动/打死执行任务之法警/警察局变成阿修罗世界/人心战战陷落恐怖深渊”为标题作深入报导[3],并在其社论〈岂容警察反抗法律〉一文指称该案为“不该在人类栖息的社会中,能够出现的事象”。[4]

11月14日,高等法院院长杨鹏命令其推事吴鸿麒、检察官毛锡清等会同其警务处两名专员前往调查;二人先后前往医院及警局讯问相关人等。随后,毛锡清命令警局长江风将被拘留人员交予台中地院领回,但遭江氏以“县长不在”为由拒绝。[5]吴鸿麒与毛锡清因此当场质问江风为何不服从司法官命令。[6]同日,台中市人民自由保障委员会、台中市参议会及台中律师公会召开联合讨论会,决议呼吁各方拥护司法尊严,确立法治政治,并计划举行市民大会、弹劾讲演会或座谈会。

11月15日,台中律师公会召开临时会,并于会中陈述事件经过,复决议发送公文致台湾省行政长官、台湾高等法院、台湾省参议会,催请其针对该事件表态,同时致电台中县参议会等有关单位。台中妇女会及台湾省政治建设协会(由台湾民众党成员创立,蒋渭川等负责主导[7])台中分会也呼吁有关当局彻查该案并依法严办。[8]

11月16日,台中县长刘存忠向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就该案提出报告,并在其中指称台中地院“强要提取人犯、枪弹,恐有逃亡串证及湮没证据之虞”。随后,陈仪批示该案交由行政长官公署法治委员会核办;但是,在法治委员会提出意见前,行政长官公署警务处已于当日14时通知台中县政府将人犯交由台中地院领回,并同时通知法治委员会该项处置。[9]

11月17日0时30分,台中县警局释放该案件遭拘留人员,但对于获释者所要求归还的遭没收物品表示不知去向。[10]

11月18日,陈仪出席行政长官公署暨警备总部国父纪念周典礼,并针对该案表示应交由辖管法院公平调查审判,军警人员以后除特殊任务不必携带武器,众人应信任法院而不必议论纷纷,且法院不能偏私袒护。[11]

11月19日,台北律师公会、台北市人民自由保障委员会、台湾省政治建设协会分别在台北市召开临时会,一致呼吁当局彻查真相、严办凶手、追究应负责任者,以拥护正义并维护司法尊严,更要求当局遵行提审法以保障人权生命,也吁请军政当局严格禁止任何人员任意携带枪械武器,以免发生不幸事件。[12]

11月21日,台北律师公会以会长蔡伯汾名义,正式针对司法院司法行政部、台湾高等法院、台湾高等法院检察处提出“建议书”,要求有关当局依《律师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迅速处理严办,以维护司法尊严。不久,台北县新竹市基隆市嘉义市高雄县各地人民自由保障委员会陆续发表类似意见,呼吁有关当局维护司法正义。[13][14]

11月28日,台湾地区法律界人士邀集台北市律师公会、台北市人民自由保障委员会、台湾省政治建设协会、台湾省记者公会等一同于台北市中山堂举办“护法守法大讲演会”,陈菊仙、宋斐如、蔡伯汾、廖进平、蒋渭川等纷纷于会上表达遵守并贯彻法制之重要性[15][16][17]

12月初,台中县参议会多位议员纷纷在会议上质询关于该案之问题。[18]

处理结果

台中县长刘存忠、县警察局长江风、北斗警察所长林世民等陆续因该案被调职或停职。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官黎耐庵奉命负责办理该事件,并于12月4日开始侦查。

1947年1月7日,黎耐庵对江风、金士衡、陈传风、陈克标、许宗喜、林世民、尤洪浪等提起公诉[2]

同年2月15日,台北地方法院庭长合议庭审判长方石坡宣读一审判决,林世民因杀人未遂有期徒刑5年并褫夺公权3年,其余被告均获判无罪或因国民政府大赦令予以免诉[19][20] 宣判后,《民报》记者追问方石坡其余被告为何无罪,方氏最终答以“恐将发生误会,故不能答复云”。[21]

1947年2月28日,黎耐庵决定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22]

当时,《民报》总是以耸动标题及大幅版面详细报导事件进度,并将起诉书、判决书[23][24]等有关公文全部照刊于报纸版面上。

事后相关

二二八事件发生后,吴鸿麒(奉台中地院院长命令负责调查事件)、王育霖(撰写《提审法之解释》并于电台广播上讲解)、林连宗(时任台中律师公会理事长并发起声援)、施江南(当事人施江西之弟,时任台北市人民自由保障委员会委员)、宋斐如(在护法大会上批判当局)、廖进平(在护法大会上批判当局)等遭杀害或从此失踪蒋渭川逃亡并被通缉,童炳辉(律师及三民主义青年团台中分团第二区队长,在全岛各地举办说明会讲述事件经过)名列叛乱人士名册,饶维岳被羁押达六个多月并曾遭刑求、赖远辉遭逮捕并关入监狱,台湾省政治建设协会、各人民自由保障委员会被当局列为“非法组织”并强制解散。

参见

注释

  1. ^ 中华民国于1980年始施行院检分立
  2. ^ 即今法官

参考资料

  1. ^ 1.0 1.1 1.2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呈. 1946-11-23. 
  2. ^ 2.0 2.1 2.2 2.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起訴書三十六年度起字第一號. 1947. 
  3. ^ 如各標題所示. 民报. 1946-11-13. 
  4. ^ 豈容警察反抗法律. 民报. 1946-11-13. 
  5. ^ 出事後又歪曲事實 遮蔽消息拒絕命令. 民报. 1946-11-28. 
  6. ^ 吴, 鸿麒. 吳鴻麒日記. 1947. 
  7. ^ 蔣渭川和他的時代. www.228.org.tw. [2017-1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21). 
  8. ^ 臺中縣人民自由保障委員會代電 為法警與警察衝突槍傷流血慘案請嚴查究明以昭法紀由. 台湾省警务处档案. 1946-11-17. 
  9. ^ 劉存忠呈法院看守所長突擊警局案人犯應送何處訊辦. 台湾省警务处档案. 1946-11-16. 
  10. ^ 被扣押達一星期 法警等經已釋放. 民报. 1946-11-19. 
  11. ^ 臺灣省為和平區域 軍警外出不必帶槍. 台湾新生报. 1946-11-19. 
  12. ^ 各團體作正義呼籲 維護法紀嚴懲兇犯. 台湾新生报. 1946-11-20. 
  13. ^ 臺北縣人民自由保障委員會呈呈為臺中縣警察局關於執法者越法使人民寒心因是建議嚴辦以保障司法威嚴並希護持人民自由保障以安民心由. 台湾省警务处档案. 1946-11-29. 
  14. ^ 電請維護司法權之尊嚴對於藐法非為之員警予以嚴懲以警效尤. 台湾省警务处档案. 1946-11-27. 
  15. ^ 法治政治要確立 人民自由須保障. 民报. 1946-11-29. 
  16. ^ 各第一片護法聲!. 民报. 1946-11-29. 
  17. ^ 基隆各團體發起 為護法開臨時大會. 民报. 1946-12-02. 
  18. ^ 對員林血案 參議員紛紛質詢 一屆四次大會第四日. 民报. 1946-12-09. 
  19. ^ 國府命令. 中央日报. 1947-01-01. 
  20. ^ 員林血案判決書(續). 民报. 1947-02-23. 
  21. ^ 員林血案宣判 林世民處五年徒刑 其他六人均無罪. 民报. 1947-02-16. 
  22. ^ 員林血案再公訴. 民报. 1947-02-28. 
  23. ^ 員林血案判決書. 民报. 1947-02-22. 
  24. ^ 員林血案判決書. 民报. 1947-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