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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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机构(英文:Permanent Establishment,简称PE),指一国之企业从事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于他国之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为国际税法上,判定一当事国对于其境内之外商企业,是否具有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课税管辖权之认定基础。常设机构于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之规范中,以企业于某国拥有营业场所为认定核心,且营业场所需具有经济实质上之营业性质。
认定标准
台湾规范
他方缔约国之企业在台湾境内有符合以下各款规定之营业场所者,应认定为在台湾境内有常设机构[1]:
- 固定之场所,包括固定在土地上或维持在特定地区之房屋、设施或装置等。他方缔约国之企业透过自动化设备从事营业活动,且该设备由该企业经营及维护者,属之。
- 于该固定之场所持续营业达六个月以上,或未达六个月但定期于该固定之场所营业。
- 该固定之场所受他方缔约国之企业所支配或使用。
他方缔约国之企业仅透过固定营业场所从事具有准备或辅助性质之营业活动者,不构成常设机构。
参考文献
- ^ 适用所得税协定查核准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适用所得税协定查核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