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直辖市

广州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撤销的直辖市

广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直辖市→大行政区直辖市中央直辖市[1]
1949年—1954年

1953年的广州市
坐标:23°07′44″N 113°15′32″E / 23.128795°N 113.2589761°E / 23.128795; 113.2589761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历史 
1949年10月14日
• 改为省辖市
1954年6月19日
前身
继承
广州市 (中华民国)
广州市
今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1949年10月,广东战役后,解放军攻占广州市。21日,成立解放军广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28日,成立广州市人民政府。为中央人民政府直辖市。当时,中国大陆共设有12个直辖市[a],除北京天津外,广州等市后来皆为大行政区代管。

1950年,广州改由中南军政委员会领导,并调整行政区划,将28个区合并为16个。

1953年3月,由于大行政区委员会不再是一级政权,依照政务院的决定,广州市与其它大行政区直辖市一样,改称中央直辖市,但仍由中南行政委员会领导。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关于撤销大区一级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1],撤销中南行政委员会后,广州并入广东省建制,改为省辖市[2]

行政区划

广州市划分为28个区,分别是:

  • 城区:逢源区、黄沙区、西禅区、长寿区、沙面区、陈塘区、太平区、惠福区、靖海区、小北区、德宣区、西山区、东堤区、汉民区、前鉴区、大东区、东山区、洪德区、蒙圣区、海幢区
  • 水上区:珠江区
  • 郊区:南岸区、沙河区、芳村区、石牌区、新洲区、沥滘区、三元里区[3](一说“三元区”[4]

备注

  1. ^ 12个直辖市分别为:南京上海武汉鞍山抚顺沈阳本溪西安北京天津重庆、广州。

注释

  1. ^ 1.0 1.1 于鸣超. 《中国省制问题研究》. 战略与管理 (北京市: 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 1998, (1998年第4期): 18–30. ISSN 1006-758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月29日) (简体中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缩省的议论听不到了,但是……至1950年,全国辖29省(含台湾省)、13直辖市(含中央直辖市和大行政区直辖市)、8个行署区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西藏地方……1953年3月12日,政务院发布《关于改变大行政辖市及专署辖市的决定》:鉴于大行政区委员会不再是一级政权,原大区直辖市一律改称中央直辖市;现将上海、武汉、广州、重庆、西安、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10个大行政区辖市,一律改称中央直辖市(连同北京、天津两个中央直辖市,全国共12个中央直辖市);其等级编制不变,仍由各该市所在地区之大行政区委员代表中央人民政府进行领导和监督……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的决定》。《决定》指出:“在大区一级机构撤销之后……根据《决定》,辽东、辽西两个省的建制均撤销,合并为辽宁省……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哈尔滨、长春、武汉、广州、西安、重庆等11个中央直辖市均改为省辖市,分别并入辽宁、黑龙江、吉林、湖北、广东、陕西、四川省的建制;省级政区一下子减少为32个…… 
  2. ^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 人民日报. 1954-06-20 [2018-1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03). 
  3. ^ 《广州年鉴 2009》. 广州年鉴社. ISSN 1006-8333 (中文(中国大陆)). 
  4. ^ 《广州年鉴 2001》. 广州年鉴社. ISSN 1006-8333 (中文(中国大陆)).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