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邦联宪法 (187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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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邦联宪法(德语: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Bundes)或11月宪法(德语:Novemberverfassung)是1871年初德意志邦联政府颁布的宪法。它于1871年1月1日颁布。它是在北德意志邦联宪法上进行了修改、补充后完成的。
1871年的德意志邦联宪法纳入了北德意志邦联与加入邦联的一些南德邦国之间的协议,这些协议在与巴登和黑森-达姆施塔特的谈判中被达成,但和巴伐利亚与符腾堡则没有。新宪法于1870年12月31日在《北德意志邦联法律公报》(Bundesgesetzblatt des Norddeutschen Bundes)中出现,并于第二天生效。该国在1871年4月16日使用了其与另一部宪法替代了邦联宪法(德意志帝国宪法),该宪法一直生效到1918年德意志帝国终结。[1]
参考
- ^ Deut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 Seit 1789. Band 3. Bismarck Und Das Rei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