戮尸
破坏尸体的刑罚
戮尸,泛指所有对尸体进行的惩罚性破坏。
中国
刑典中的戮尸
一般而言,犯罪的人如在事件揭发之前已死,其罪行多不会被追究,俗语谓“已死勿论” (见于《水浒传》[1]、《东周列国志》[2])。然而,如果罪行较为严重 (如谋反) ,即使在事件揭发时犯人已去世,当局亦可根据当时的法例,在犯人的尸体上施刑,是为戮尸。另外,对于被判死刑但在行刑前已身故的犯人,亦可根据其罪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戮尸。
《清史稿》卷一百一十八〈刑法志〉中,指戮尸为“所以待恶逆及强盗应枭诸犯之监故者。”,即所有应判枭首但在待刑时去世者均处戮尸之刑。
明朝自万历十六年 (1588年) 起,定有戮尸的条例,主要针对谋杀父母或祖父母者。清朝沿用有关刑法,并 (明文) 扩大至于强盗身上亦有效。
戮尸在1905年的刑法改革中被废除。
执行纪录
中国历代均有人由于在死后被定罪而被戮尸。
其他地方
在古代,信奉基督教国家的人曾认为:死后尸体要保持完整并朝东方埋葬,才能在最后的审判中起来面见神。
英国在亨利八世统治时期的一项法令曾指示只有谋杀犯的尸体可被用作解剖,而这被看作是对已被处死的犯人的附加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