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记
时政记,一作时政纪,是一种史书体裁,武周时的宰相姚璹所创,乃是由宰相纪录与皇帝之间的讨论事项,交付史馆,作为编纂日历、实录等史书的依据。[1]
起源
唐初贞观年间,皇帝照例在退朝后与宰相讨论军国大事,起居郎从旁记事。高宗永徽后,许敬宗、李义府等人掌权,经常妄奏议论,深怕自身荒唐言行被史官如实记录,于是屏退史官,君相之议遂不为外人所知,从此成为惯例。[2]
武则天长寿二年(693年),宰相姚璹认为皇帝之言为世人典范,不可缺漏无记,于是提议每当君相议事时(如延英召对[3]),可挑选一名宰相(或政事堂当日的知印宰相[4])记录讨论经过,以保存重要的史实与决策过程,这份纪录便称之为“时政记”。编修完毕的时政记,必须每隔一段时间交付史馆,或每月、或每季、或每年一次,各朝情况略有不同。[5]
发展过程
唐代
时政记虽在唐朝初期便已创立,但历任宰相并没有很积极地执行这项工作。主要因为君相之间的议论,其中尚未公开者多属国家机密,不可轻易交付史官,而已公开发布诏令者,史官也能自行抄录,故在姚璹之后,这项编修工作便遭到荒置了。[6]导致有唐一代,著录于艺文志的唯有姚璹所修之《时政记》四十卷。[7]
历来虽屡有宰相提议恢复编修时政记,例如德宗朝的贾耽、赵憬;宪宗朝的庾敬休等人,此外穆宗、文宗、武宗各朝亦发布诏令,但多半无疾而终。
宣宗大中年间,宰相裴休认为时政记交由一人撰写有失公允,遂提议所有宰相各写一份,再统一交由史官整合。[8]
穆宗长庆年间曾下诏编修“圣政纪”,就其内容与性质而言,与时政记如出一辙。[9]
曾建议或参预编修者
宋代
宋承唐制,修史风气大盛,亦积极编修时政记。初例以宰相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负责,但宋代以中书门下及枢密院(并称二府)分掌文、武大权,二府职掌不同,事务亦少有交集,况枢密院内不乏军事机密,理当有独立修纂的权限,因此梁周翰遂于淳化五年(994年)建议应该让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分别编修,月底再一同交付史馆,这是编修工作的一大革新。[10]但一般而言,二府的首长或次长──以中书门下为例,即指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或参知政事──虽是名义上的编修官[11],实际编修工作则多由幕僚负责[12]。
宋代编修工作的另一特点,乃是时政记交付史馆之前,须先让皇帝过目[13],反观唐代诸帝多半不清楚时政记内容[14],只因这是中国历代修史传统[15]。
到了北宋中期,时政记性质已发生变化。基于史官失职等因素,时政记从原本的记载君相议事内容演变为单纯条列例行公事,欧阳脩即对此提出谴责,特于仁宗嘉祐四年(1059年)撰《论史馆日历状》一文阐述积弊,并提出改进方法,这篇奏议对往后朝鲜王朝确立编修时政记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5]。
南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年),洪迈曾倡议编修《祥曦记注》,主要记载“经筵侍臣出处、封章进对、宴会赐予”等场合的皇帝言行,其性质与时政记有若干相似处,但两者侧重角度不同,可说有互补作用。[16]
宋代以后
史书中著录的时政记
已佚
唐代
- 姚璹《时政记》四十卷《新唐书·卷五十八·艺文二·乙部史录·起居注类》
宋代
- 《度宗时政记》七十八册《宋史·卷二百三·艺文二·编年类》
- 《元祐时政记》一卷同上
- 韩绛、吴充《枢密院时政记》十五卷《宋史·卷二百三·艺文二·故事类》
传世
朝鲜王朝的时政记
受中国文化影响,朝鲜王朝自太宗朝修纂《太祖实录[19]》起,历代君王均十分重视编纂史书,从时政记、《承政院日记》(简称《政院日记》)等基本史料的累积直到编成“实录”,有一套极为严谨的制度,《朝鲜王朝实录》中所保存的时政记相关记载,较中国史书所记载的更为详备。依国情与政治制度的不同,两国时政记之性质有些许不同,朝鲜王朝的时政记比较接近中国的日历,逐日记载各政府部门重要文书及大臣的奏论谏议,每篇记事之后并附有史官评论,已具传统史书的雏形[20],其重要程度仅次于实录。
起源
世宗十四年(1432年),郑麟趾依据欧阳脩之奏议,认为应仿照宋朝,建立编修时政记的制度,以确保日后纂修实录时史料来源充足[21],世宗采纳此案,命春秋馆撰拟相关制度,两年后完成。[22]
史官及编修制度
史官以翰林为主,另有少数由艺文馆官员兼职(后扩增为八员专责修史),且不得以政事官兼任。人员区分为上、下两番,下番供职于承政院,专门誊写承政院日记,然后交给春秋馆中的上番,上番再以之与各政府部门的文书;礼乐、刑政、文物制度资料;大臣的上书和谏言;以及诸道的资料等核对,最后撰为时政记。并任命“堂上官”(通常一或二人,主要从弘文馆的官员中选出)监修。编修完毕的时政记以一年为一个单位,保存于春秋馆中,并另外抄录一副本,每届曝晒年份时,存放于忠州史库。[23]因时政记均出自翰林之手,故又称之为“翰林时政记”或简称“翰林政记”。[24]
相关规定
历来对于时政记皆有严格要求,作为当代史书,藏于春秋馆中的时政记不得轻易出馆[25],偶有特殊因素须参考或修改以前的纪录,亦须至少三名史官在场,方得开库[26]。事实上,时政记主要以承政院日记为底本,所以若非有绝对必要,一般只要参考承政院日记便足够。[27]
历代国君相当重视时政记,除了务必以楷体正字撰写外[28],要求史官一定要秉笔直书,不可有公私偏颇或惧祸畏书等情事,否则会遭到严惩。怠忽职守者,轻则不许升官或下狱,重则处死[29]。另外,若史官因故带罪,其所撰述之史草一概不得使用。[30]
作为编修实录的主要材料之一[31],在实录修纂完毕后,时政记须连同其他史草,经由名为“洗草”(用流水漂洗,以还原成纸浆)的程序来销毁[32],借此完全抹杀实录的制作过程。但时政记究竟是否该洗草,历来经常引发热烈的讨论。
燕山君与时政记
燕山君在位期间(1494年-1506年),多次利用时政记作为迫害大臣的工具。燕山君查考过去的时政记,找出曾经发表忤逆言论的大臣,然后加以定罪,此举造成史官及朝臣的恐慌。[33]并干预时政记的内容[34],又下令五年编修一次[35],导致编修工作遭到空前的挫折,几乎完全停摆,有鉴于此,中宗继位后便倡议恢复编修。
其他记载
明宗元年(1576年)发生乙巳士祸,执掌政权的小尹派为让自身地位合法化,遂矫诏篡改时政记内容,企图诋毁失势的大尹派。[36]
仁祖二年(1624年)爆发李适之乱,叛军攻陷汉城,大批时政记与承政院日记来不及运往江华岛,毁于战火之中,日后仁祖下令设立类似实录厅的临时机构来重修时政记。
参见
参考文献
- (中文)《旧唐书》,后晋刘昫等撰,1975年5月,北京:中华书局,ISBN 7-101-00319-2
- (中文)《新唐书》,宋欧阳脩等撰,1975年2月,北京:中华书局,ISBN 7-101-00320-6
- (中文)《唐会要》,宋王溥撰,2006年12月,上海古籍出版社,ISBN 7-5325-0929-X
- (中文)《宋史》,元脱脱等撰,1985年6月,北京:中华书局,ISBN 7-101-00323-0
- (中文)《元史》,明宋濂等撰,2005年4月,北京:中华书局,ISBN 7-101-00326-5
- (中文)《明史》,清张廷玉等撰,2003年2月,北京:中华书局,ISBN 7-101-00327-3
- (中文)《欧阳脩全集》
- (中文)(朝鲜文)《朝鲜王朝实录》
注释
- ^ 《旧唐书·卷八十九·姚璹》:“长寿二年,迁文昌左丞、同凤阁鸾台平章事。自永徽以后,左、右史虽得对仗承旨,仗下后谋议,皆不预闻。璹以为帝王谟训,不可暂无纪述,若不宣自宰相,史官无从得书。乃表请仗下所言军国政要,宰相一人专知撰录,号为时政记,每月封送史馆。宰相之撰时政记,自璹始也。”
- ^ 《唐会要·卷五十六·起居郎起居舍人》:“苏氏曰:‘贞观中,每日仗退后,太宗与宰臣参议政事,即令起居郎一人执简记录。由是贞观注记政事,称为毕备。及高宗朝会,端拱无言,有司唯奏辞见二事。其后许敬宗,李义府用权,多妄论奏,恐史官直书其短,遂奏令随仗便出,不得备闻机务,因为故事。’”
- ^ 《唐会要·卷六十四·史馆下》:“开成三年二月,中书门下奏:‘延英对,宰臣须纪录……今请每至延英坐日,对宰臣往复之词,关教化政刑之事,委中书门下直日纪录,月终送史馆……’敕旨依奏。”
- ^ 《唐会要·卷六十三·史馆上》:“会昌三年十月,中书门下奏:‘……及宰臣献替谋猷,有益风教,并请依国朝故事,其日知印宰相撰录,连名封印,至季末送史馆。……’”
- ^ 同注释1.:“……每月封送史馆……”;《唐会要·卷六十四·史馆下》:“(元和)十二年九月诏:‘记事记言,史官是职……。仍准旧例,每季送史馆。’”;同前:“其年(长庆元年)四月,修圣政纪……书纪缄封,至岁末,则付史官,永为常式。”
- ^ 《唐会要·卷六十四·史馆下》:“(元和)八年十月,宰臣以下候对于延英殿,上以时政记问于宰臣,监修国史李吉甫对曰:‘是宰相记天子事,以授史官之实录也。古者,左史记言,今起居郎是也;右史记动,今起居舍人是也。永徽中,宰臣姚璹监修国史,虑其造膝之言,或不可闻,因请随奏对而记于仗下,以授史官,今时政记是也。’上曰:‘其间或修或不修者,何也?’吉甫对曰:‘凡面奉德音,未及施行,总谓机密,固不可书以送史官。其间谋议有发自臣下者,又不可自书以付史官,及事已行者,制旨昭然,天下皆得闻知,即史官之记,不待事以授也。且臣观时政记者,姚璹修于长寿,及璹罢而事废……’”
- ^ 参阅《新唐书·卷五十八·艺文二·乙部史录·起居注类》
- ^ 《新唐书·卷一百八十二·裴休》:“(大中)六年,进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即奏言:‘宰相论政上前,知印者次为时政记,所论非一,详己辞,略它议,事有所缺,史氏莫得详。请宰相人自为记,合付史官。’诏可。”
- ^ 《唐会要·卷六十四·史馆下》:“其年(长庆元年)四月,修圣政纪,中书门下奏:‘……伏望天恩,许臣等每坐日,所有谋议事关政事者,便日撰录,号为圣政纪。书纪缄封,至岁末,则付史官,永为常式。……’从之。”
- ^ 《宋史·卷四百三十九·文苑一·梁周翰》:“淳化五年……(梁)周翰兼起居郎,因上言:‘自今崇政、长春殿皇帝宣谕之言,侍臣论列之事,望依旧中书修为时政记。其枢密院事涉机密,亦令本院编纂,每至月终送史馆。自余百司凡于对拜、除改、沿革、制置之事,悉条报本院,以备编录……’”
- ^ 《宋史·卷二百六十四·卢多逊》:“(开宝)六年,(卢多逊)使江南还,因言江南衰弱可图之状。受诏同修五代史,迁中书舍人、参知政事。丁外艰,数日起复视事.会史馆修撰扈蒙请复修时政记,诏多逊专其事。”
- ^ 欧阳修《论史馆日历状》:“……又以两府之臣撰时政记……今时政记虽是两府臣僚修纂……”
- ^ 《宋史·卷二百六十五·李昉》:“未几,加监修国史,复时政记先进御而后付有司,自昉议始也。”;欧阳脩《论史馆日历状》:“自古人君皆不自阅史,今撰述既成,必录本进呈,则事有讳避,史官虽欲书而又不可得也。”
- ^ 见注释6.
- ^ 15.0 15.1 见注释13. 欧阳脩《论史馆日历状》引文
- ^ 《宋史·卷三百七十三·洪皓·子迈》:“乾道二年,复知吉州。入对,遂除起居舍人,直前言:‘起居注皆据诸处关报,始加修纂,虽有日历、时政记,亦莫得书。景祐故事,有迩英延义二阁注记,凡经筵侍臣出处、封章进对、宴会赐予,皆用存记。十年间稍废不续,陛下言动皆罔闻知,恐非命侍本意。乞令讲读官自今各以日得圣语关送修注官,令讲筵所牒报,使谨录之,因今所御殿名曰祥曦记注。’制可。”
- ^ 《元史·卷八十五·百官一》:“左司所掌……六曰时政记……”
- ^ 《明史·卷一百四十三·王艮》:“王艮,字敬止……预修太祖实录及类要、时政记诸书。”
- ^ 太祖实录 (태조실록),参见朝鲜王朝实录。
- ^ 《仁祖实录·卷二十七·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记事五:“春秋馆诸堂上启曰:‘史臣之设,不但为记录时政而已,所以褒贬是非,以为后世公论者也。今此冬等褒贬时,考见辛未年时政记,则全无史断之语,殊失修史之体。当该史官请推考。’上从之。”
- ^ 《世宗实录·卷五十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七日》记事二:“同知春秋馆事郑麟趾上书曰:‘今进欧阳脩论奏,甚得史官之职。今我国家礼义政刑及可否论议,一依欧阳脩所论,令春秋馆逐时修撰,名曰时政记,其余机密事及人物贤不肖等事,自如成法,以待后日,则国史庶几不至于疏漏。’”;虽无明确指出,但据内容推测,应为欧阳修之《论史馆日历状》无误。
- ^ 参阅《世宗实录·卷六十六·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记事二
- ^ 同注释22.;另参阅《宣祖实录·二百一卷·三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记事四
- ^ 《显宗实录·卷二十二·十五年一月四日》记事一:“上又曰:‘翰林时政记未修整者,亦当如此矣。’”;《英祖实录·卷十五·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记事一:“……(李)光佐请翰林政记,勿令洗草……”
- ^ 《显宗实录·卷六·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记事三:“当代史记,自古未有披览,虽兼春秋官,修史入藏之后,则例不得出见。”
- ^ 《光海君日记·卷二十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记事四:“实录厅启曰:‘常时本馆所藏时政记,必待史官三人备员,然后乃得开闭,所以重其事也。’”
- ^ 《明宗实录·卷六·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记事一:“史臣曰:‘臣谨按乙巳之事,既详录于政院日记,则何必考时政记乎?’”
- ^ 《肃宗实录·卷五十五·四十年七月十八日》记事三:“先是,筵臣以校理金相元曾经翰林,而有病不能作楷书,请令呈纳其时政记草本。至是,检阅崔尚履,疏论其不可曰:“三百年所未有之举,其将自相元始俑矣。史记是百代考信之资,何等严秘,而乃许以行草修出耶?仍请还收成命。’上令春秋馆禀处。
- ^ 《孝宗实录·卷八·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记事三;《成宗实录·卷六十六·八年闰二月二十九日》记事三:“……大抵史官畏大臣害己,故不直书其事。我睿宗朝,康致诚、元叔康书大臣过失,畏而寻改之,睿宗诛之……”
- ^ 《英祖实录·卷八十四·三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记事四:“……凶逆史草,决不可遗漏……”
- ^ 《正祖实录·卷三·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记事二:“上曰:‘实录纂修,一从时政记乎?’尚喆曰:‘以时政记为主,参考政院日记 矣。”
- ^ 《孝宗实录·卷十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记事三:“实录修正厅启曰:‘往在癸巳年,《仁祖朝实录》 洗草时,初草中草及史官时政记,并皆应入于洗草之中。’
- ^ 《燕山君日记·卷三十七·六年五月五日》记事三:“甲子以后,王追罪言事之人,凡论谏国政、君上过失者,或杀或窜,犹谓有漏,考时政记,罪之殆尽。”
- ^ 《燕山君日记·卷五十三·十年五月四日》记事三:“又传曰:‘人君不道,虽甚于桀、纣,为人臣者,固当隐恶也……如宫禁隐微之事,乃敢揣度而言之,甚不可。(李)克均等所上十条,予欲削去。”
- ^ 《燕山君日记·卷五十八·十一年七月八日》记事三:“自今时政记五年一修撰,如有不当书之事,治罪。”
- ^ 参阅《明宗实录·卷七·三年二月十三日》记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