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教会
《东方公教会》(拉丁语:Orientalium Ecclesiarum)法令为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所发布的文献之一,其正式名称依照圣座文件的命名惯例取用其拉丁原文的首二个单词来为该文件命名为“Orientalium Ecclesiarum”[1], 中文直译为“东方教会”。东方公教会顾名思义指的就是东仪天主教,此文献主要是介绍东仪天主教的特有传统,并确保他们在天主教内的自主权。
此文献的前身是《东方礼教会》草案,在第三期会议期间于1964年10月15日提出给大会讨论,在20号获得通过,且于21日由教宗保禄六世公布。在这讨论期间为了尊重东正教等没有归属于天主教的东方礼仪教会,所以更名为《东方公教会》法令。[2]
简介
文献分为开头的绪言,说明该文献提到的规范是为了保存东方教会的丰富传统而设的。主体的六个章节,先是介绍东方礼仪教会,之后则强调保存东方教会的传统之重 要性。并且从宗主教的权威,东方礼的圣事和礼仪节庆的定立说明保存其传统的方式。最后一章则是讨论到与非天主教的东方礼教会的往来方式。最后结语则说明此 文献所提及的规范为东西教会完全弭平之间的分裂前的暂时规范。
文件开头直接称扬东方礼教会保存了从教父们传承下来的宗徒传统,而这些传统也是整个教会的宝藏之一。为了表示梵二会议对东方礼教会的关怀,因此在保留给教宗和各东方教会会议的裁量范围外,订立了几项规范来保障他们的权益。
〈论个别教会或礼仪〉
此一章节介绍了东方礼教会,并说明由于各东仪天主教与整个教会的共融,因此各教会间的差异并不影响教会的合一。而且各个别教会在同样接受教宗的管理下,其地位也是相同的。
并且各自主教会为了各地的信众的需求,也可在各地成立自身礼仪的堂区或圣统。不过在同一地区的各礼仪教会都因定期交流,保持合作。而从属各礼仪圣统的神职人员以至于信徒都应获得该礼仪所需的训练与教育。而从其他礼仪改宗到天主教的信徒应当保存所属礼仪的传统。
〈论保存东方教会的精神祖产〉
此章强调了保存东方礼仪教会的传统之重要性。声明各东方礼教会都有如同拉丁礼教会保存其传承的权利与义务。除了为教会的进步发展有必要外,才能变更这些传统。而在此之前在没特殊原因,只是受到时局影响所变更的也该适时恢复。
而在另一方面,梵二大公会议也要求因职务而常需与东方教会接触的教会人士,应该熟悉所接触的东方教会的传统并予以尊重。而在东仪天主教地区内活动的拉丁礼修会也该适时建立东方礼会院或会省。
〈论东方宗主教〉
此章介绍了在东方礼教会内占有重要角色的各个宗主教的定位,宗主教在传统上享有所辖地区内的所有主教的统辖权,以及神职人员与平信徒们的管理权。此权威也拓及在外地所设立的该礼仪的团体。而各宗主教除了名誉性质的顺位外,其地位是平等的。
同时梵二大公会议宣布,将借由此法案在符合时代情况下恢复各个东仪天主教的宗主教们因传承而该有的权威。而此权利的享有者也包括管理各东方礼教会的各位大总主教。同时梵二大公会议也宣布在必要时候可由教宗或是之后的大公会议来建立新的宗主教圣统。
〈论圣事纪律〉
该章节说明了各东仪天主教教会在圣事举行上的权利。以及与拉丁礼天主教在互相行使圣事时的有效性。
首先承认依照东方传统上,只要是使用宗主教或主教祝圣的圣油,那么东仪天主教的司铎们就享有施予坚振圣事的权利。在拉丁礼教会此权利只保留给主教,以及获得主教依例特许施予的神父。不论是东方礼或是拉丁礼的神父施予其他礼仪的信徒的圣洗或是坚振圣事都有效,只是施行时要考虑对对方礼仪的尊重,以及不予教会法或是特别法冲突。
在和好圣事方面,不管是哪个礼仪的神父,只要在所在教区主教没特别限制的情况下,都能聆听所有天主教徒的告解。圣秩圣事方面,梵二会议表达对于恢复终身执事制度的关切。并且表示各级神品的定立保留给各礼仪教会的立法机构。
至于东仪天主教教徒与非天主教基督徒之间的婚姻,只要是正当接受神父的施礼,则此婚姻则有效。
〈论敬礼天主〉
此章节主要是讨论教会礼仪节期的规范,对于各东方教会通同的庆节,其废立权只保留给教宗与大公会议。而各东仪天主教教会本身特有的庆节。除教宗的裁决权外, 则是由所辖的宗主教或总主教的会议管理。对于复活节,梵二大公会议则提出诉求,要求各个教会能经过协调后,订立同一天举行。在其他礼仪教会的地区内居住的 教友们可以依循当地教会的规定参与庆节。
对于东方教会特有的赞颂天主典礼,则同意东仪天主教的神父举办,并鼓励信徒参与。
至于各礼仪教会在外地的团体,使用当地语言举办圣事的决定权则交给各宗主教与其会议裁决,并且呈报给教宗知晓。
〈论与分离弟兄交往〉
最后梵二大公会议谈及东仪天主教以外的东方教会,首先说明与其来往要秉持着同一次大公会议所发布的〈大公主义〉法令的原则与之友善来往,并促进合一。
而讨论到从东方礼教会改宗到天主教的人士,梵二大公会议表示“除了单纯的承认公教信仰以外,不得有其他要求。”而如果改宗者是东方礼教会的神职人员,则可以在符合教会法的情况下执行圣事。
此外大公会议也表示,若一位东方教会的成员若对天主教保持友善态度,则也可以领受天主教的神职人员施以的告解、圣体、病人传油圣事。同样的天主教的信众在特殊情况也可向东方教会的神父领受圣事。
〈结语〉
结语特别说明以上的规范仅是在东西教会完全和好如初前的暂时之举[2],并鼓励信众多为双方的合一祈祷。
背景
早期基督教团体依地区分布而有过五大牧首(宗主教)时代,分别是罗马、君士坦丁堡、耶路撒冷、亚历山大港以及安提克。其时罗马帝国分为东西二部,于是这些教会也因 此而有了东西之分,西方的罗马主教成为了天主教教宗的前身,而由于地域的分隔导致的隔阂,以及对于教会治权的看法不同,最后导致了罗马帝国基督教的东西教会间互相对峙,最后因为和子说导致了东西教会大分裂。西方的成为了基督公教会也就是天主教,东方的以君士坦丁宗主教为首,形成了基督正教会,也称之为东正教。[3]
除此之外亦有受到以弗所大公会议和迦克墩大公会议的影响导致了聂斯托里派和一性论派的分离,加上原先独立在罗马帝国外发展的亚美尼亚使徒教会等,形成了多元且不互相统属的东方诸教会。[4]
后来圣座与这些东方教会有所接触,部分教会领袖则选择带领信众加入天主教,或以天主教的立场称之为回归。这些各有特色的教会在改宗天主教后,被允许保留自身的传统,因而形成了东仪天主教。或称之为东方公教会。
在梵二大公会议上,这些东方公教会的权益成为议题之一,于是此类意见被整合成了《东方公教会》法案。[2]